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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长沙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长沙市用人[用工]单位重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违法行为社会公布规定》的通知
发文文号: 长人社发[2013]63号
发文部门: 长沙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文时间: 2013-6-17
实施时间: 2013-6-17
法规类型: 劳动就业 社会保障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长沙
阅读人次: 23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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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对用人(用工)单位遵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情况的监督,提高用人(用工)单位的守法自律意识,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和《湖南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的有关规定,长沙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制定了《长沙市用人(用工)单位重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违法行为社会公布规定》,于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长沙市用人(用工)单位重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违法行为社会公布规定
  长沙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3年6月17日
  附件:
  长沙市用人(用工)单位重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违法行为社会公布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对用人(用工)单位遵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情况的监督,提高用人(用工)单位的守法自律意识,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和《湖南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用人(用工)单位重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违法行为社会公布(以下简称社会公布),是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将严重违反人力资源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用人(用工)单位(以下简称重大违法单位)及其违法行为,向社会公布的一项制度。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本级管辖的用人(用工)单位中,存在以下违法行为之一,情节严重或影响较大的,可以向社会公布:
  (一)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的;
  (二)违法使用童工的;
  (三)违反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的;
  (四)违反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
  (五)违反工资支付规定的;
  (六)违反社会保险规定的;
  (七)违反职业培训和技能鉴定规定的;
  (八)违反人力资源市场管理规定的;
  (九)违反劳务派遣有关规定的;
  (十)违反工会法的;
  (十一)无理抗拒、阻挠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
  (十二)其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重大违法行为的。
  各区、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制定具体标准,并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第四条 社会公布的内容包括:用人(用工)单位全称、地址、登记注册类型、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违法事实简要情况等。
  第五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拟公布的重大违法单位及其违法行为,必须认真核查,确保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审批后,实施社会公布,并对公布内容的准确性负责。
  第六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可通过本级政务公开网站、公益性职业介绍机构、街道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机构和新闻媒体等方式,实施社会公布,并将有关情况告知工商、建设、海关、税务、人民银行等有关部门和单位。
  第七条 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重大违法单位及其违法行为,可随时发现随时向社会公布,也可定期公布。公布期限一般为一个月。对公布期满仍未纠正违法行为或拒绝履行劳动保障行政处理(罚)决定的,可继续予以公布,直至其纠正为止。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在向社会公布本级管辖的重大违法单位及其违法行为的同时,应将公布内容报送上一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上一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可在本级范围内,向社会公布重大违法单位及其违法行为。
  第九条 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重大违法单位及其违法行为应依法严肃查处,并及时向社会公布,不得偏袒、拖延及隐瞒。
  第十条 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将社会公布纳入劳动保障监察目标责任制考核范围,严格按照本规定的范围、内容、时限和要求,对重大违法单位及其违法行为实施社会公布。上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加强对下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实施社会公布情况的监督指导,对违反本规定第九条规定的,予以通报批评并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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