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金融证券 > 金融综合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关于2013年度证券业从业人员年检的通知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中国证券业协会
发文时间: 2013-7-10
实施时间: 2013-7-10
法规类型: 金融综合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中国
阅读人次: 2396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证券资信评级机构、资产管理公司、各地方证券业协会:
  根据《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和《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细则》)对从业人员进行年检的规定,中国证券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将开展2013年度证券业从业人员年检。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检人员范围
  各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证券资信评级机构、资产管理公司的从业人员(不包括证券公司经纪人),执业证书有效期为2013年12月31日前的,均应参加2013年度从业人员年检。
  二、通过年检的条件
  从业人员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通过年检:
  1、符合《办法》第十条规定的;
  2、2012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期间,累计完成30个后续职业培训学时的。每年不少于15学时,其中必修学时不少于10学时,选修学时不少于5学时;
  3、年检期间未发生违反证券业务相关法律、法规、自律规则等情形的。
  三、相关工作安排
  1、本年度从业人员年检自2013年7月15日开始,至2013年12月31日截止。
  2、各机构应安排符合年检通过条件的人员先行申报,组织并督促尚未完成规定学时的从业人员尽快参加后续职业培训。及时查询从业人员管理系统“年检查询”中年检状态和年检学时的变化情况。
  我会将通过网站陆续公示年检通过人员名单。
  3、年检期间,我会将对部分地区部分机构就从业人员执业行为准则执行情况、执业注册管理情况、后续执业培训组织和完成情况等进行现场检查。
  4、自2013年12月1日起,通过我会网站公示尚未完成本年度年检的从业人员及所涉及的机构。
  5、年检结束后,对未按规定完成本年度年检的从业人员,我会将暂停其执业,相关情况记入诚信系统,并在我会网站进行公告。所涉及机构应在一个月内向我会提交整改报告。
  四、相关工作要求
  1、各机构应指定专门部门负责受理对所属从业人员虚假申报执业注册和年检信息的投诉,对不影响核实的匿名投诉亦应积极调查和处理。对调查属实的投诉,机构应及时向协会报告。
  2、机构不能按要求履行年检责任或义务的,协会将视情节轻重给予自律管理措施或纪律处分。
  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010-66575612/66575995/66575958
  电子信箱:dufangj@
  liupf@
  wangle@
  传真电话:010-66575957
  中国证券业协会
  2013年7月10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关于2006年度注册税务师及税务师事务所年检工作的通知 国税办发[2006] 2006/7/11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 沪财企[2008]12 2008/3/19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2012年第二批年检 津国税发[2012] 2012/12/14
北京资产评估协会关于合并办理2019年执业会员年检与资产 京评协[2019]7号 2019/3/20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2011年度注册 沪国税纳[2012] 2012/4/20
河南省资产评估协会关于开展2022年度资产评估师执业会员 豫评协[2022]1号 2022/1/6
新疆资产评估协会关于开展2013年注册资产评估师年检工作 新会协[2013]12 2013/2/28
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2012年度社会保险缴 宁人社[2012]81 2012/3/8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2007年度注册税务 闽国税发[2007] 2007/7/27
深圳市科技工贸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开展深圳市2010年度对 深科工贸信合作 2011/7/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