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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关于就《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参与国债期货交易指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文时间: 2013-7-12
实施时间: 2013-7-12
法规类型: 非商品期货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中国
阅读人次: 3185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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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为规范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参与国债期货交易的行为,防范投资风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期货交易管理条例》、《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我会起草了《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参与国债期货交易指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请将有关意见和建议以纸质或电子邮件形式于2013年7月31日之前反馈至中国证监会基金监管部。
  联系方式:
  传真:010-88061446
  电子邮箱:fundsupervisn@csrc.gov.cn
  通讯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19号富凯大厦A座中国证监会基金监管部
  邮编:100033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二日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参与国债期货交易指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规范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参与国债期货交易的行为,防范投资风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期货交易管理条例》、《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所称国债期货,是指由中国证监会批准,在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上市交易的以国债为标的的金融期货合约。
  第三条 基金参与国债期货交易,应当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以套期保值为目的,并按照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套期保值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保本基金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特殊基金品种除外。
  第四条 股票基金、混合基金、债券基金(短期理财债券基金除外),可以按照本指引参与国债期货交易,货币市场基金、短期理财债券基金不得参与国债期货交易。
  第五条 基金参与国债期货交易,除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或批准的特殊基金品种外,应当遵守下列要求:
  (一)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5%。
  (二)开放式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
  封闭式基金、开放式指数基金(不含增强型)、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ETF)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0%。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债券基金参与国债期货交易不受本项限制,但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策略和投资目标。
  (三)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30%。
  基金管理公司应当按照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要求的内容、格式与时限向交易所报告所交易和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情况、交易目的及对应的证券资产情况等。
  (四)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五)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30%。
  (六)开放式基金(不含ETF)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七)封闭式基金、ETF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
  (八)保本基金参与国债期货交易不受上述第(一)项至第(七)项的限制,但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约定的保本策略和投资目标,且每日所持期货合约及有价证券的最大可能损失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扣除用于保本部分资产后的余额。担保机构应当充分了解保本基金的国债期货交易策略和可能损失,并在担保协议中作出专门说明。
  (九)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要求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之内调整完毕。
  第六条 本指引施行前已经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的基金,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指引的有关要求,决定是否参与国债期货交易。拟参与国债期货交易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中明确相应的投资策略、比例限制、信息披露方式等,并履行相应程序。
  第七条 本指引施行后申请募集的基金,拟参与国债期货交易的,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产品方案等募集申报材料中列明国债期货交易方案等相关内容。
  第八条 基金应当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国债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国债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
  第九条 基金管理公司和托管银行应当充分了解国债期货的特点和各种风险,真正从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角度出发,以审慎的态度对待基金参与国债期货交易的问题。基金管理公司拟运用基金财产参与国债期货交易的,应当根据公司自身的发展战略和总体规划,综合衡量现阶段的风险管理水平、技术系统和专业人员准备情况,审慎评估参与国债期货交易的能力,科学决策参与国债期货交易的广度和深度,并将相关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等报公司董事会批准。
  第十条 基金管理公司应当针对国债期货交易制定严格的授权管理制度和投资决策流程,确保研究分析、投资决策、交易执行及风险控制各环节的独立运作,并明确相关岗位职责。此外,应当建立国债期货交易决策部门或小组,并授权特定的管理人员负责国债期货的投资审批事项。
  第十一条 基金管理公司和托管银行应当强化内部控制制度,完善风险管理系统,做好人员、制度、业务流程、技术系统等方面的培训和准备工作,并在上报基金募集申请等相关材料时附上相关制度及准备情况的说明。
  第十二条 基金管理公司在参与国债期货交易的过程中,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规范运作,不得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及期货价格、进行利益输送及其他不正当的交易活动。
  第十三条 基金管理公司、基金托管银行应当根据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的相关规定,确定基金参与国债期货交易的交易结算模式,明确交易执行、资金划拨、资金清算、会计核算、保证金存管等业务中的权利和义务,建立资金安全保障机制。基金托管银行应当加强对基金参与国债期货交易的监督、核查和风险控制,切实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四条 本指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参与国债期货交易指引(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为规范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参与国债期货交易的行为,防范投资风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期货交易管理条例》、《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我们起草了《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参与国债期货交易指引》(以下简称《指引》)。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起草《指引》的有关背景
  国债期货是重要的基础金融衍生品和风险管理工具。从基金的角度来看,参与国债期货很有必要。一是目前公募基金持有的国债规模超过1000亿元,有着较大的避险需求。二是参与国债期货有助于基金提高投资效率,完善风险管理水平。三是国债期货的推出有助于推动产品创新,促进市场的多元化发展。四是基金的参与不仅可以丰富市场主体,还能发挥机构投资者作用,促进市场平稳运行。
  针对基金参与国债期货,我们一方面是进一步研究了国外的相关发展经验和监管制度,另一方面是总结了前期基金参与股指期货的相关情况及经验。在这些研究的基础上,我们初步拟定了《指引》,对参与国债期货的基金种类及比例限制等方面进行了规定和规范。
  二、《指引》的主要内容
  《指引》对基金投资国债期货的投资策略、参与程序、比例限制、信息披露、风险管理、内控制度等提出了具体要求。主要内容如下:
  (一)在投资策略上以套期保值为主,严格限制投机。明确提出除保本基金及特殊基金品种外,应当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以套期保值为目的。
  (二)针对不同类型的基金产品实行分类监管原则。明确了股票基金、混合基金、债券基金及保本基金可以参与国债期货交易,短期理财债券型基金、货币市场基金不得参与国债期货交易。此外,豁免了保本基金及特殊基金品种参与国债期货的比例限制,为创新产品预留了空间。
  (三)按照套期保值、控制风险、循序渐进的思路,严格限制投资比例。一是控制持仓规模:基金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5%,基金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30%。二是控制投资杠杆:规定基金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普通开放式基金)或100%(ETF基金、完全被动的指数基金和封闭式基金)。三是限制日间回转交易:要求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30%。四是保持基金风格稳定:基金所持有的债券市值和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应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避免基金通过国债期货交易改变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五是保持基金的流动性:开放式基金在扣除国债期货交易保证金后,还应保持不低于5%的现金,以应对赎回需要;封闭式基金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保证金后,应保持不低于保证金一倍的现金,应对补充保证金的需要。
  (四)明确了基金管理公司参与国债期货交易的决策制度。要求基金管理公司根据公司自身的发展战略和总体规划,综合衡量现阶段的风险管理水平、技术系统和专业人员准备情况,审慎评估参与国债期货交易的能力,科学决策参与国债期货交易的广度和深度,并将相关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等报公司董事会批准。同时,考虑到我国目前的基金经理普遍缺乏期货投资的专业经验,我们要求建立国债期货交易决策部门或小组,并授权特定的管理人员负责国债期货的投资审批事项。
  (五)引导基金管理公司和托管银行以审慎的态度对待基金参与国债期货交易的问题。要求基金管理公司和托管银行应当充分了解国债期货的特点和各种风险,真正从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角度出发,以审慎的态度对待基金参与国债期货交易的问题。同时,应强化内部控制制度,完善风险管理系统,做好人员、制度、业务流程、技术系统等方面的培训和准备工作。
  (六)强化基金参与国债期货交易的信息披露工作,要求基金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国债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国债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

相关附件:
附件1:《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参与国债期货交易指引(征求意见稿)》.doc    
附件2:《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参与国债期货交易指引(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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