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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关于就《证券公司参与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交易指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文时间: 2013-7-12
实施时间: 2013-7-12
法规类型: 非商品期货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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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为规范证券公司参与国债期货交易行为,我会在原有《证券公司参与股指期货交易指引》的基础上,研究起草了《证券公司参与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交易指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请将有关意见和建议以书面或电子邮件形式于2013年7月31日之前反馈至中国证监会。
  联系方式:
  传真:010-88061014
  电子邮箱:linjun@csrc.gov.cn
  通讯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19号富凯大厦A座机构部
  邮编:100033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О一三年七月十二日
  关于《证券公司参与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交易指引(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近期,中国证监会有关国债期货上市的请示已获国务院批复同意。为规范证券公司参与国债期货交易行为,中国证监会就证券公司参与国债期货交易有关规则进行了研究,在原有《证券公司参与股指期货交易指引》的基础上,研究形成了《证券公司参与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交易指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交易指引》)。
  一、修订原则
  一是维持原有《股指期货交易指引》总体框架不变。近3年来,证券公司参与股指期货交易总体运行平稳,未出现风险事件,原有《股指期货交易指引》监管要求基本适合行业实际情况,因此,维持原有《股指期货交易指引》总体框架不变,仅对不适应行业发展实际情况的个别内容进行修订完善。
  二是针对国债期货的特点,相应调整完善有关监管要求。国债期货与股指期货在交割方式、价格波动、现期货联动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异,因此增加或完善了相应内容。
  二、修订主要内容
  (一)明确证券公司参与国债期货风控指标计算要求
  证券公司参与国债期货有关风控指标要求仍继续适用现有《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及配套文件的要求,主要指标包括净资本扣减、风险资本准备计算、投资规模控制和投资规模计算比例等。为保证国债期货上市平稳起步、安全运行,初期拟从严控制投资规模,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的5%计算国债期货投资规模,今后视行业开展情况,再适时进行调整。并将国债期货投资规模纳入“证券公司自营权益类证券及证券衍生品的合计额不得超过净资本的100%”进行规模控制。
  (二)针对国债期货特点,提出相应风险管理要求
  国债期货在风险特征、交易制度安排、期现货联动等方面与股指期货有较大区别,因此,《交易指引》针对国债期货的特点,增加相应风险管理要求,要求证券公司:一要全面了解国债现货市场交易机制、价格连续性、市场透明度、产品流动性等特点对国债期货投资策略的影响;二要熟悉国债期货交割规则,对实物交割的品种,充分评估交割风险,做好应急预案;三要确保参与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交易业务的前、中、后台相关部门、相关岗位之间相互制衡、相互监督,不相容职务分离。
  (三)调整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业务参与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交易的监管要求
  一是取消有关“大集合”资产管理业务的条款。2013年6月1日以后,证券公司不再发起设立新的投资者超过200人的“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因此,《交易指引》不再对“大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做出规定,有关监管要求可参考证券投资基金参与国债期货、股指期货交易的相关要求。对于2013年6月1日前设立的“大集合”和实际人数超过200人的小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将视合同的具体约定区别对待:合同中明确约定可参与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交易的,6月1日后可继续交易;否则,应当对原合同条款进行修改,明确可参与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交易,并履行有关报备手续之后,才能进行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交易。
  二是取消专项资产管理业务不得参与股指期货交易的限制条款。原《股指期货交易指引》规定,证券公司专项资产管理业务不得参与股指期货交易。但考虑到未来行业的部分创新业务发展的需要,不宜再明确限制专项资产管理不得参与股指期货、国债期货等期货交易,因此,在《交易指引》中,未再对专项资产管理业务参与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交易作出限制性规定。
  三是调整优化定向、集合资产管理业务监管要求。原《股指期货交易指引》规定,定向、限额特定资产管理业务“在任一时点,单一客户或单一计划持有股指期货的风险敞口总和不得超过客户委托资产净值或计划净值的80%,并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1倍的现金及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交易指引》取消了以上具体量化的指标要求,同时强调证券公司应当在资产管理合同中与客户约定有关保证金流动性应急机制,明确有关应急触发条件、保证金补充机制、损失责任承担等。
  (四)其他修改
  一是调整有关文字表述。根据现有规定,具有证券自营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可参与金融衍生品交易,不具有证券自营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只能以套期保值目的参与金融衍生品交易,鉴于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并不属于证券公司证券自营业务投资范围,为准确表述有关要求,将《股指期货交易指引》中“证券公司证券自营业务以套期保值为目的参与股指期货交易,证券公司证券资产管理业务参与股指期货交易,适用本指引”修改为“证券公司以自有资金或受托管理资金参与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交易,适用本指引”,并增加一款明确“不具备证券自营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其自有资金只能以套期保值为目的,参与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交易”。
  二是明确公司参与其他期货产品交易参照本指引执行。按现有规定,证券公司还可以参与其他期货产品交易,为规范证券公司参与其他交易所上市的期货产品交易,《交易指引》中规定了“证券公司参与其他经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所上市期货产品交易的,参照本指引执行”的内容。
  三是更新有关股指期货交易风险资本准备计算要求。去年我会发布《关于修改〈关于证券公司风险资本准备计算标准的规定〉的决定》(证监会公告[2012]36号),对股指期货有关风险资本准备计算要求进行了调整,《交易指引》也进行了相应调整。

相关附件:
附件1:《证券公司参与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交易指引(征求意见稿)》.doc    
附件2:《证券公司参与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交易指引(征求意见稿)》修改对照表.doc    
附件3:《证券公司参与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交易指引(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doc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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