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财经相关法律法规 > 劳动就业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闽人社文[2013]231号
发文部门: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文时间: 2013-7-1
实施时间: 2013-7-1
法规类型: 劳动就业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福建
阅读人次: 3041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设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社会事业局: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决定》(以下简称《修改决定》)关于“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向劳动行政部门依法申请行政许可”的规定,为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工作的通知》,做好行政许可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搞好宣传培训
  (一)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要把宣传《实施办法》与贯彻实施新修订的劳动合同法紧密结合起来,通过在本地主流媒体(报纸、网站等)上刊登刊发《实施办法》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工作的通知》等多种方式,引导全社会充分认识设立经营劳务派遣业务行政许可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全面解读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具备的条件、申请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程序以及监督检查等规定。
  (二)要通过组织学习培训,帮助系统干部职工特别是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经办人员,正确理解并掌握《实施办法》的精神实质和主要内容,熟悉受理、审查、批准经营劳务派遣业务行政许可申请的要求、流程和责任。
  (三)要通过举办培训班等方式,有计划地组织本地区现有劳务派遣单位学习、熟悉《实施办法》的内容和要求。
  (四)要支持和鼓励有关行业协会组织劳务派遣会员单位开展专题学习培训,促进劳务派遣单位自觉依法规范经营。
  二、开展行政许可
  (一)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要按照权责统一即“谁审批、谁监管、谁负责”的原则落实职责任务,加强内部有关单位的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劳务派遣行政许可按属地实行省、设区市、县分级管理,由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行政许可审批。设区市所辖的区的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管辖分工,由所在设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确定。
  (二)要根据行政许可法和《实施办法》,结合实际细化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工作流程,将行政许可的依据、程序、期限、条件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申请书示范文本和监督电话等在本行政机关办公场所、网站上进行公布,并提供有关申请表格的免费下载服务。有条件的,应通过行政服务中心,进行网上审批。
  (三)对申请行政许可的劳务派遣单位,要严格按照审批程序和时限要求及时依法办结。对取得行政许可或依照有关规定变更、延续、撤销、吊销、注销行政许可的劳务派遣单位要及时予以公告。对修改决定施行初期可能出现的集中申请行政许可的情况,要提前做好经办人员和工作场地的配备等应对准备工作,确保按时限、保质量。
  (四)《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印制、免费发放和管理。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要严格按照《福建省〈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编号规则》进行编号管理,以确保《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实行全省统一编号。
  (五)要建立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核发和注销情况管理台帐,对核发和注销等环节实行动态管理,全面掌握《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发放情况。
  三、加强服务监管
  (一)对《修改决定》施行前已开展劳务派遣业务的单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要主动联系,指导其做好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申请工作,并依法完善各项劳务派遣管理制度。对修改决定施行后新申请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单位,要做好指导和服务工作。
  (二)要加强对已经依法取得行政许可并办理公司登记的劳务派遣单位的监督管理,督促劳务派遣单位在办公场所明示合法证照、监督机关和监督电话;指导劳务派遣单位依法建立职工名册,及时办理劳动用工备案手续,做好对其经营活动的日常监督和年度经营情况报告的核验工作,并将核验结果和监督情况载入企业信用记录。
  (三)对申请行政许可但暂未达到条件的现有劳务派遣单位,要督促其依法继续履行已订立的劳动合同和劳务派遣协议,并指导其尽快创造条件取得行政许可;对确实无法达到劳务派遣单位经营条件、不能取得行政许可的现有劳务派遣单位,以及取得行政许可后依法未被准予延续或被撤销、吊销许可的劳务派遣单位,要指导其和用工单位共同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妥善处理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关系。
  (四)对少数劳务派遣单位或用工单位可能出现的规模裁减人员或退工的行为,要依法予以规范和处理,最大限度地减少对就业和社会稳定的影响。
  请各设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于2014年1月20日前将本地区贯彻《实施办法》的情况书面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劳动关系处,行政许可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及时报告。
  附件:1.福建省《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编号规则
  2.劳务派遣经营许可申请书(样本)
  3.受理决定书(样本)
  4.不予受理决定书(样本)
  5.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样本)
  6.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样本)
  7.不予变更决定书(样本)
  8.不予延续决定书(样本)
  9.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办事指南(样本)
  10.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办理流程图(样本)
  11.《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核发情况管理台账(样本)
  12.《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注销情况管理台账(样本)
  联 系 人:何政华
  联系电话:0591-87665356
  传 真:0591-87554373
  电子邮件:fjldgz@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3年7月1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管理系 深人社函[2015] 2015/6/4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规范劳务派遣专项行 闽人社办[2013] 2013/5/30
青岛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 青人社发[2015] 2015/7/1
杭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转发关于做好劳务派遣行政许 杭人社发[2013] 0001/1/1
关于做好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工作的通知 人社厅发[2013] 2013/6/20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劳务派遣用工比例问 闽人社办[2013] 2013/3/5
杭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杭州市开展劳务派 杭人社发[2013] 2013/5/6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转发《关于做好劳务派遣 晋人社办发[201 2014/3/3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规范本市劳务派遣用工的 沪人社关发[201 2011/5/26
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陕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全 陕人社发[2013] 2013/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