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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营改增”试点一般纳税人增值税发票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
发文文号: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11号
发文部门: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3-7-3
实施时间: 2013-8-1
法规类型: 增值税 发票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山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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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为做好“营改增”试点一般纳税人增值税发票管理工作,按照总局相关要求,现将“营改增”试点一般纳税人增值税发票管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营改增”一般纳税人使用发票种类
  (一)2013年8月1日起,试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试点一般纳税人)从事增值税应税行为(提供货物运输服务除外),原则上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总局规定的特殊情况除外)。
  (二)2013年8月1日起,提供货物运输服务的试点一般纳税人,统一使用货运税控系统开具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货运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山东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不得开具“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
  (三)试点小规模纳税人提供部分现代服务业或交通运输业服务,接受方索取专用发票或货运专用发票的,可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代开专用发票或货运专用发票。
  二、“营改增”一般纳税人发票使用有关规定
  (一)试点一般纳税人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以及现行各项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规定使用发票。
  (二)试点纳税人在“营改增”试点实施前提供改征增值税的营业税应税服务并开具发票后,如发生服务中止、折让、开票有误等,且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的,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开具红字普通发票,不得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对于需重新开具发票的,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开具专用发票(包括货运专用发票)。
  (三)试点纳税人遗失货运专用发票的发票联、抵扣联的,可按照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关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出具《丢失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附件一)。《丢失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的管理参照增值税专用发票现行规定执行。
  (四)货运专用发票暂不纳入失控发票快速反应机制管理。货运专用发票的认证结果、稽核结果分类暂与“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一致,认证、稽核异常货运专用发票的处理暂按照现行“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的有关规定执行。对稽核异常货运专用发票的审核检查暂按照现行“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的有关规定执行。
  (五)试点一般纳税人发生逾期认证增值税抵扣凭证和未按期申报抵扣增值税抵扣凭证的,按现行有关文件规定处理。
  (六)试点一般纳税人提供货物运输服务,开具“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发生应税服务中止、折让、开票有误以及发票抵扣联、发票联均无法认证等情形,且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的,需要开具“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实际受票方或承运人应向主管国税机关填报《开具红字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附件二),经主管国税机关审核后,出具《开具红字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附件三)。承运方凭《开具红字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系统中以销项负数开具红字“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红字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暂不通过系统开具和管理,其他事项按照现行红字专用发票有关规定执行。
  三、最高开票限额许可及票种核定
  2013年7月31日前,试点一般纳税人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行政许可和领购数量审批,原则上根据纳税人在地税部门的发票核定情况统一核定,简化相关工作流程。
  (一)最高开票限额管理
  1、货运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应比照“增值税专用发票”纳入行政许可范围。
  2、核实资料
  试点一般纳税人报送的申请资料:
  (1)企业法人、经办人员身份证复印件;
  (2)《最高开票限额申请表》(一式两份)(附件四),可在外部信息管理系统“营改增信息”模块进行打印确认。
  以上资料,纳税人应当承诺其内容真实、可靠、完整,复印件注明“与原件相符”字样,并加盖公章。
  3、办理流程
  此次核定的最高开票限额原则上为十万元,对核实最高开票限额为十万元(含)以下的,试点一般纳税人可不必提供合同等资料。主管国税机关对试点一般纳税人报送资料进行案头审核,资料齐全、填写准确完整,符合规定的,当场受理。
  如试点一般纳税人经营规模较大,且有更高限额需要的,纳税人提供书面申请,由主管国税机关先行按简易程序办理,其最高开票限额不得超过百万元。同时,主管国税机关必须于2013年8月31日前,按现行规定对其核实,根据核实情况,按照行政许可的相关规定进行调整。
  2013年8月1日之后试点一般纳税人因经营需要申请调整最高开票限额的,应按照行政许可的相关规定进行办理。
  (二)领购数量审批
  2013年7月31日前,试点一般纳税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数量,原则上参照地税部门提供的核定数量审批。试点一般纳税人需要报送《纳税人领购发票票种核定申请审批表》(附件五)。
  2013年8月1日后,试点一般纳税人申请领购专用发票或因经营需要申请调整发票领购数量的,由主管国税机关按原专用发票领购数量审批流程和政策规定办理。
  (三)2013年8月1日之后新成立的试点一般纳税人应按照现行规定核定票种、票量、最高开票限额。
  (四)营改增试点实施后的三至六个月内,各主管国税机关应对营改增试点一般纳税人的票种、票量、开票限额开展后续管理核查,复核已核定发票领购数量和开票限额,如有核定信息与实际经营情况不符的,应及时调整。具体要求由各地自行确定。
  四、税务机关代开专用发票管理
  (一)试点小规模纳税人(含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按照现行规定执行。
  (二)各主管国税机关应在8月1日前,新增货运专用发票代开窗口和增设专用发票代开窗口,确保开票设备安装、调试到位,并做好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
  (三)货运专用发票代开
  1、代开货运专用发票,单张最高开票限额全省统一暂定为十万元。
  2、代开货运专用发票统一使用六联货运专用发票,第五联代开发票岗位留存,以备发票的扫描补录,第六联交税款征收岗位,用于代开发票税额与征收税款的定期核对,其他联次交增值税纳税人。
  3、各主管国税机关应在“营改增”试点实施之前发布公告,并在培训过程中告知需要代开货运专用发票和专用发票的试点小规模纳税人申请代开发票所需要提供的资料。
  货物运输试点小规模纳税人申请代开货运专用发票提供以下资料:
  (1)税务登记证;
  (2)货物运输合同及复印件;
  (3)车辆道路运输证、船舶营业运输证及复印件一份,自备或承包、承租的车船等运输工具的证明及复印件一份;
  (4)《代开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缴纳税款申报单》(附件六)。
  货物运输试点小规模纳税人应在货物运输合同复印件、车辆道路或船舶营业运输证等有效证件复印件、自备或承包、承租的车船等运输工具的证明复印件上逐张注明“与原件一致”字样并签章。
  4、各主管国税机关在代开“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时,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代开票税控系统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左上角自动打印“代开”字样;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费用项目及金额”栏内容为应税货物运输服务明细项目含增值税额的销售额;“合计金额”栏和“价税合计(大写)(小写)”栏内容为应税货物运输服务项目含增值税额的销售额合计;“税率”栏和“税额”栏均自动打印“***”;“备注”栏打印税收完税凭证号码。
  (四)营改增试点实施之后,各主管国税机关应定期对代开货运专用发票的试点小规模纳税人的实际运输能力情况进行核查,将其实际运输能力与代开发票金额情况进行比对,防止出现未提供运输劳务而代开货运专用发票的现象。具体核查方式和标准由各级国税机关自行制定,报省局备案。
  五、其他要求
  (一)各地如果发生增值税发票管理紧急情况,可按照省局下发的应急预案处理;
  (二)“营改增”后,使用专用发票(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和货运专用发票)的纳税人范围进一步扩大,各地要关注增值税发票管理存在的风险点,做好风险防控工作;
  (三)各地应确保在“营改增”试点实施之前,完成对所有试点一般纳税人发票的初次发售工作,同时通知试点一般纳税人自2013年8月1日起方可开具,不得提前开具;
  (四)各单位要随时监控增值税发票库存情况,保证供应充足;
  (五)省局拟开发《红字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系统》,对试点一般纳税人开具红字货运专用发票进行管理,具体相关事宜另文通知。
  附件:1. 《丢失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
  2.《开具红字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
  3.《开具红字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
  4.《最高开票限额申请表》
  5.《纳税人领购发票票种核定申请审批表》
  6.《代开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缴纳税款申报单》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2013年7月3日

修正:

附件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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