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财经相关法律法规 > 财政法规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教育厅转发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切实加强义务教育经费管理的紧急通知
发文文号: 粤财教[2013]42号
发文部门: 广东省财政厅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13-3-5
实施时间: 2013-3-5
法规类型: 财政法规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广东
阅读人次: 2663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教育局,顺德区财税局、教育局,财政省直管县(市)财政局、教育局:
  现将《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切实加强义务教育经费管理的紧急通知》(财教〔2012〕425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严格贯彻落实。
  一、提高认识,切实加强义务教育经费管理。各级财政和教育部门要高度重视,认真组织学习《通知》精神,充分认识加强义务教育经费管理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按照《通知》要求,切实转变“重投入、轻管理,重分配、轻监督”的错误观念,把管理好义务教育经费作为当前和今后的一项重点工作任务,有针对性地做好规划,制订切实可行措施,促使义务教育经费管理水平有较大提高。
  二、规范经费管理、科学使用资金
  (一)加强中小学校预算管理。各级财政、教育部门要切实加强对中小学校预算管理的认识,建立健全中小学校预算管理制度。所有独立设置的中小学校均应单独编制年度预算,并进行独立核算,建立独立的账务,编制独立的报表。中小学校预算由学校根据年度事业发展目标和计划以及预算编制的规定,提出预算建议数,经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报财政部门。中小学校根据财政部门下达的预算控制数编制预算,由主管部门审核汇总报财政部门,经法定程序审核批复后执行。中小学校要规范经费使用程序,完善内控机制,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安排支出,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开支范围及标准。各项支出应按实际发生数列支。不得在学校公用经费中开支人员经费,不得挤占和挪用专项资金,严禁私设小金库、账外设账、公款私存和虚列支出等。
  (二)科学合理安排使用经费。《关于印发广东省农村中小学公用经费支出管理实施细则》(粤财教〔2007〕54号)中明确要求:“地方各级财政、教育行政部门分配农村(含县镇)中小学公用经费,应主要依据在校生人数,同时兼顾不同规模学校运转的实际情况,适当向办学条件薄弱的学校倾斜,保证较小规模学校和教学点的基本需求。”近年来,我省连续提高城乡义务教育公用经费标准,并强调要把公用经费补助标准提标后新增补助资金重点用于保障农村小学教学点和规模较小学校正常运转,在校生不足100人的农村小学(含小学教学点)要按100人核定公用经费补助资金。
  各级财政和教育部门要切实加强对义务教育经费的统筹力度,优化教育支出结构,在经费安排上重点向农村、边远、民族、贫困地区倾斜,向义务教育发展的薄弱环节倾斜。县级财政和教育部门在安排中小学校预算时,要优先确保基本办学条件和基本教育教学需要,确保教师工资按时足额发放,确保学校的正常运转,并加大对薄弱学校和教学点的支持力度。中小学校要优先保证基本支出,分轻重缓急合理安排项目支出。各地要切实增强责任感,认真落实好以上要求,防止工作简单化和“一刀切”,按照“保基本、补短板、扫死角”的原则,合理安排预算,坚决杜绝再发生类似学生自带课桌椅上学等问题。
  (三)开展中小学校课桌椅清查工作。各级教育部门要在近期开展中小学校课桌椅清查工作,对破旧课桌椅要及时集中更换,对学生自带课桌椅要予以退回,由学校购买补齐,建立课桌椅淘汰更换机制。课桌椅自查情况请各地级以上市教育局、财政局在2013年春季学期开学后一个月内联合专题报省教育厅(基建财务处)、省财政厅(教科文处)。
  三、强化财务监督检查
  各级财政和教育部门要加强义务教育经费管理使用的检查监督,切实发挥财政专职监督机构和教育内审机构的监督作用,有计划地对所辖中小学校进行全面财政检查和审计调查。负责中小学校会计核算的机构既要发挥“就近监管”作用,也要及时细致记账、编报会计报表、提供会计资料,不得故意拖延推诿。中小学校要切实落实财务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全面、细致公开学校收支状况。各级财政和教育部门每年要选择若干所中小学校进行财务管理专项指导检查,检查情况由地级以上市汇总报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教育厅每年将选择若干个县(市、区)开展义务教育经费管理使用专项检查,对发现的重大问题给予通报批评,并作为安排省财政教育转移支付的重要参考因素。对违反财经纪律的,将按照有关规定给予严肃处理。
  请各地级以上市教育局、财政局在2013年4月底前,就贯彻落实财教〔2012〕425号文和本通知情况,联合报告省财政厅(教科文处)、省教育厅(基建财务处)。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教育厅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进一步完善城乡义 湘政办发[2016] 2016/5/19
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教育厅关于切实加强义务教育经费管理 辽财教[2013]13 2013/2/20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本市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 沪府发[2016]35 2016/5/10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进一步完善城乡义务教育经 琼府[2016]55号 2016/2/24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义务教育 哈政办发[2016] 2016/10/25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 青政发[2016]31 2016/9/19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完善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 甘政发[2016]17 2016/1/1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 渝府发[2016]28 2016/7/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