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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杭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做好发票查验列支监控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杭国税函[2013]25号
发文部门: 杭州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3-4-15
实施时间: 2013-4-15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杭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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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县(市)局:
  为进一步加强企业所得税税基管理,有效地防控企业利用大头小尾或虚假发票侵蚀企业所得税的税基,不断强化企业所得税管理基础,根据省局《2013年全省所得税工作要点》中的要求,各单位要以网络发票管理信息系统为依托,强化发票查验列支监控工作。现结合我市企业所得税管理的具体情况,提出以下意见,请认真执行。
  一、查验内容
  发票查验列支监控的具体内容:对所得税查账征收企业收受除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外的机打发票、手工发票、通用定额发票票面金额1000元以上的,必须先登录发票查验平台查验发票真伪信息,核对无误后才能作为企业入账的列支凭证。
  二、查验方式
  原则上,由企业自行通过浙江省国家税务局门户网站的发票查验系统,查验浙江(除宁波地区外)国税的网络发票的真伪或者非网络发票的流向信息。
  对在企业所得税日常管理、纳税评估、后续审核中发现的上述问题,可由主管税务机关通过发票查验系统进行查验。对于企业自行查验发票的情况,各单位可以通过浙江省国家税务局管理分析平台查询。
  三、工作要求
  (一)发票查验列支工作是今年全省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的一项重要工作。因此,各单位务必高度重视此项工作,要按照乐局长在2013年全省企业所得税工作会议上的讲话精神和省局2013年全省企业所得税工作要点的要求,及时部署,早日开展,确保从2013年度起,上述范围内的企业所取得的发票,在通过网络发票查验平台查验无误后,方可作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
  (二)各单位在企业所得税的汇算清缴、后续审核和纳税评估工作中,应注重审核纳税人已在税前扣除的入账凭证是否事先进行了发票查验。如果发票尚未进行查验的,应先查验发票真伪信息。对于通过网络发票查验平台查验有误的发票,不得作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及时督促企业进行纳税调整。
  (三)市局将持续跟踪各单位发票查验列支工作的开展情况,适时对各单位所辖企业的发票查验情况和进度进行通报。
  (四)根据货劳处提供的2012年我市企业开具的部分网络发票的比对情况,发现有部分企业所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报税信息与网络发票管理信息系统中的信息不一致(具体疑点发票清单信息见附件1)。请各单位按照上述发票清单的信息,结合所得税汇算清缴后续审核工作,核实受票方是否将上述疑点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已作为税前扣除凭证的,应进一步核实税前扣除金额是否与增值税普通发票信息中的金额一致。不一致的,应在核实后按照税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对疑点发票的核实情况(具体表样见附件2),请各单位在2013年7月31日前上报给市局所得税处。
  附件:1. 疑点发票清单(EXCEL文件)
  2. 疑点发票核实情况反馈表(EXCEL文件)
  杭州市国家税务局
  2013年4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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