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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组织实施大中型企事业单位总会计师素质提升工程的通知
发文文号: 粤财会[2013]26号
发文部门: 广东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13-4-16
实施时间: 2013-4-16
法规类型: 总会计师(财务总监|首席财务官) 会计人才培养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广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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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省属国有大中型企业,中央驻穗大中型企事业单位,省直有关单位主管部门:
  根据《财政部关于实施大中型企事业单位总会计师素质提升工程的通知》(财会〔2013〕5号,附件1)精神,我省自2013年起组织实施大中型企事业单位总会计师素质提升工程,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培训对象
  大中型企事业单位总会计师素质提升工程的培训对象是,大中型企事业单位总会计师(含行使总会计师职责的财务总监,下同)以及总会计师后备人员、骨干人才等。主要分为两类:1.省属国有大中型企业、中央企业在粤总部或省级分支机构、事业单位总会计师以及总会计师后备人员、骨干人才(以下简称第一类人员);2.其他大中型企业总会计师以及总会计师后备人员、骨干人才(以下简称第二类人员)。
  二、培训内容
  培训以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为核心,着重讲授现代企事业单位管理的新政策、新知识和会计改革与发展的新成果。主要包括:当前宏观经济政策、会计相关法律法规、会计准则制度、会计职业道德、财务规则制度、公司治理与内部控制、会计信息化建设、现代金融保险知识、领导力培养等。
  三、培训时间与地点
  从2013年起,拟分期分批对全国大中型企事业单位总会计师进行轮训。第一类人员每期脱产培训时间为2周,第二类人员每期脱产培训时间为1周。培训地点为北京、上海、厦门国家会计学院(以下简称国家会计学院)。每期培训时间和地点另行通知。
  四、报名要求
  (一)报名条件。参加培训的人员必须符合本通知第一条培训对象的要求,除单位现任总会计师外,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具有会计从业资格证,并按规定完成会计人员继续教育;
  2.具备一定的会计专业技术资格:
  (1)担任单位财会部门(或审计、内控等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职务的人员应具备中级及以上会计专业技术资格。
  (2)其他人员应具备高级及以上会计专业技术资格。
  (二)报名组织。省直(含中央驻穗)国有大中型企业、省直(含中央驻穗)有关单位主管部门、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统一负责本集团(总公司)、本部门(单位)、本地区的报名组织工作。
  (三)具体要求。请各国有大中型企业、有关主管部门、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认真组织各有关单位如实填写培训计划及报名回执(附件2),汇总、整理后,于2013年4月26日前将报名回执发至省财政厅会计处(同时发送电子版)。
  如所报名单人员信息发生变动,请各有关单位及时通知省财政厅会计处进行变更。
  五、培训组织
  财政部会计司牵头负责大中型企事业单位总会计师素质提升工程的组织实施,核定各省和中央有关主管单位的年度培训计划,指导和考核国家会计学院的教学教务工作。
  省财政厅负责组织全省会计人员分期分批参加培训的组织工作。省财政厅将根据各单位报名信息组建广东省大中型企事业单位总会计师素质提升工程培训班拟参训人员库。每期培训班开始前,省财政厅将根据财政部分配给我省的名额,结合我省报名实际情况确定当期参训名单,参训名单将通过广东省财政厅网站、短信(或QQ)等形式公布。
  每期培训班招生通知由省财政厅与国家会计学院联合印发。
  六、配套措施
  (一) 学员学习期满、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考试成绩合格者予以结业,并由国家会计学院颁发“大中型企事业单位总会计师素质提升工程培训证书”。
  (二) 大中型企事业单位总会计师素质提升工程纳入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范畴。参训会计人员完成培训,并取得“大中型企事业单位总会计师素质提升工程培训证书”的,视同完成培训当年会计人员继续教育。
  (三) 财政部给予大中型企事业单位总会计师素质提升工程适当补助。其中,培训第一类人员,每人每次补助8000元,培训第二类人员,每人每次补助3000元。
  国家会计学院在统筹考虑财政补助和培训实际运行成本的基础上,按规定向学院收取适当的食宿及培训费用。所收取的住宿费、培训费以及交通费由学员所在单位负担;伙食费由学员自理,所在单位可按照标准给予补贴。
  省财政厅会计处联系人:郭钊,龙文标
  联系电话:020-83170215,83170069
  电子邮箱:guozhao0215@, longeai@
  传真:020-83170423
  邮寄地址及邮编:广州市北京路376号,510030
  附件:1.财政部关于实施大中型企事业单位总会计师素质提升工程的通知
  2.大中型企事业单位总会计师素质提升工程培训计划及报名回执
  广东省财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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