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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发文文号: 粤财工[2013]212号
发文部门: 广东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13-6-18
实施时间: 2013-6-18
法规类型: 政府性资金|基金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广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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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委),顺德区财税局,财政省直管县(市)财政局,省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部署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意见》(粤府〔2011〕87号)、《印发广东省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十二五”规划的通知》(粤府办〔2012〕15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省财政经营性资金实施股权投资管理的意见(试行)》(粤府办〔2013〕16号)等精神,规范省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结合我省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情况,经省政府同意,省财政厅对原《广东省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粤财工〔2010〕276号)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广东省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修订)》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省财政厅反映。
  广东省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专项 资金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东省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部署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意见》(粤府〔2011〕87号)和《印发广东省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十二五”规划的通知》(粤府办〔2012〕15号)以及预算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广东省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根据省政府决定,省财政统筹安排用于支持我省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的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由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科技厅根据职责分工共同管理,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省财政厅负责专项资金管理,联合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科技厅下达项目计划,按规定拨付专项资金,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和开展绩效评价等。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科技厅按分工负责组织项目申报、竞争性评审、下达项目计划,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组织项目验收,并配合省财政厅开展绩效评价等。
  第二章 安排原则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和安排坚持以下原则:
  (一)集中资金,扶持重点。围绕省战略性新兴产业规划明确的高端新型电子信息、新能源汽车、LED、生物、高端装备制造、节能环保、新能源、新材料等发展方向,选择重点领域、薄弱环节和关键瓶颈,集中资金,综合扶持,促进重大关键技术突破和产业化,引导产业链协同创新,推动区域集聚发展。
  (二)竞争择优,公正公平。专项资金分配引入竞争机制,采用竞争性分配方式,实现“多中选好、好中选优”。竞争性分配过程公开透明,广泛接受监督,确保公正、公平。
  (三)区别对象,创新方式。根据战略性新兴产业特点及阶段性特征,针对不同对象、不同阶段、不同问题,创新体制机制和支持方式,引导金融机构、基金公司及其他社会资金投入,促进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
  (四)权责统一,分工合作。专项资金采用分类切块支持方式,各主管部门分别牵头负责所切块专项资金竞争性分配工作。各主管部门应密切配合,确保专项资金竞争性分配依法依规、积极有效。
  (五)绩效导向,防范风险。增强专项资金分配使用的绩效观念,从资金切块、项目申报、评估审查到使用监管等环节,都须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为基本导向。增强专项资金风险防范意识,加强风险研判、预防和处置,加强对资金使用、项目实施的监督管理。
  第三章 支持方式和类型
  第五条 专项资金采取股权投资、无偿补助、以奖代补等支持方式,并根据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形势适时进行调整,其中,股权投资方式重点支持具备原始创新、集成创新或消化吸收再创新属性、且处于初创期、早中期的战略性信息产业项目产业化突破和企业发展。
  第六条 专项资金支持项目类型包括:
  (一)产业集群类项目。围绕技术路径清晰、产业发展方向明确的新兴产业或新兴技术,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基地建设,引导上、中、下游相关产业自主跟进,推动产业要素向区域特色产业集聚。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联盟建设,推动行业骨干企业整合产业链创新资源,加强协同创新、产学研联合攻关、新一代技术储备、专利池集聚等,带动全产业链发展。
  (二)公共平台类项目。围绕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领域,针对行业或技术领域特点,支持开放性技术创新服务平台、协同创新平台、产业化验证平台和标准认证检测平台建设等。
  (三)研发及产业化类项目。围绕受关键技术严重制约,关联性、基础性强的战略性新兴产业产品,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骨干企业牵头开展关键产品攻关和产业化工程建设等。
  (四)示范应用类项目。围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市场化导向,突出新产品的消费使用和新业态的培育发展,支持新兴产业重点产品和技术的示范工程、推广应用以及配套建设等。
  (五)其他类项目。根据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和产业发展需要确定的其他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项目,以及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配套项目等。
  第四章 支持条件与程序
  第七条 专项资金扶持项目单位应具备如下基本条件:
  (一)符合国家和省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十二五”规划及战略性新兴产业各产业发展规划,并列入年度项目申报指南;
  (二)项目承担单位为省内注册的企事业单位(或联合体),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三)项目总投资不低于2000万元,申请单位自筹资金不低于总投资的50%;
  (四)项目承担单位具有良好的诚信、社会信誉和综合实力,其中财务管理制度健全,会计信用和纳税信用好,能按期偿还银行贷款;
  (五)项目实施须在广东省境内;
  (六)项目申报指南要求具备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股权投资类项目的管理程序、资金拨付等按照《关于省财政经营性资金实施股权投资管理的意见(试行)》执行。
  第九条 产业集群类项目、公共平台类项目、研发及产业化类项目、示范应用类项目采取竞争性评审方式,由各主管部门分别牵头组织实施。
  第十条 专项资金项目竞争性评审程序包括:
  (一)制订年度申报指南。省主管部门牵头会同省财政厅研究制订专项资金年度项目申报指南。
  (二)下发项目申报通知。省主管部门牵头会同省财政厅发布项目申报通知,明确项目申报要求。
  (三)组织项目申报。专项资金申报项目由各地级以上市主管部门、财政局(委),财政省直管县试点县(市、区)主管部门、财政局,省属企业集团(或主管部门),中央驻粤单位(以下简称项目推荐部门)组织中报并审核后上报省主管部门、省财政厅。
  (四)竞争性评审。
  ——资格审查。省主管部门牵头对申报项目进行资格审查,筛选出符合申报要求的项目。
  ——书面评审。省主管部门牵头会同省财政厅及相关部门成立项目竞争性评审小组。评审小组由行业技术专家、投资管理专家、产业经济专家、财务专家等组成,人数为不少于9人的单数。评审小组对申报项目进行书面评审,出具书面评审意见及评分。
  ——考察答辩。评审小组对项目进行实地考察,并组织现场答辩,形成考察答辩意见。具体竞争性评审方案由省主管部门牵头会同省财政厅另行制订。
  (五)项目公示。省主管部门牵头会同省财政厅审核确认拟扶持项目名单,并将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六)项目下达。公示没有异议的项目,按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程序报批后下达项目计划及资金。
  第五章 支持额度
  第十一条 产业集群类项目支持金额原则上不低于1000万元、不高于5000万元;公共平台类项目、研发及产业化类项目、示范应用类项目支持金额原则上不低于500万元、不高于3000万元。
  第十二条 其他类项目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和要求确定支持意见。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省主管部门牵头会同省财政厅及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对专项资金支持项目实施情况、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定期或不定期开展监督检查、追踪问效,组织有关机构开展专项核查等。省有关部门对项目的监督检查应依法办事,不得干预项目承担单位的正常工作。
  第十四条 项目推荐部门应加强对本部门、本单位专项资金使用和实施情况的监督考核,强化绩效目标考核,切实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确保实现政策目标。
  第十五条 对弄虚作假骗取专项资金、擅自改变专项资金用途,挤占、截留或挪用财政资金,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规定进行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六条 省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办法要求,牵头会同省财政厅制定专项资金年度工作实施方案。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广东省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粤财工〔2010〕27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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