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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实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先比对后抵扣”有关事项的通告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3-7-5
实施时间: 2013-7-1
法规类型: 增值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福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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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尊敬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实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先比对后抵扣”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1号),从2013年7月1日起,我省正式实施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先比对后抵扣”管理办法。为了保障您的合法权益,特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自2013年7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进口货物取得属于增值税扣税范围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以下简称“海关缴款书”)后,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稽核比对,经税务机关稽核比对相符,其增值税额可以作为进项税额在销项税额中抵扣。从2013年8月1日起,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或福建国税门户网站查询稽核比对结果信息,并按规定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
  二、海关缴款书“先比对后抵扣”管理办法一般流程
  纳税人对申请抵扣的海关缴款书数据进行采集→导出《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电子数据)报送主管税务机关申请稽核比对→经系统校验后,出具《数据接收结果通知书》→次月1日起,纳税人查询并确认《稽核结果通知书》
  纳税人在完成上述流程后,对符合抵扣条件的海关缴款书,当月即可申报抵扣进项税额。稽核比对结果异常的海关缴款书,纳税人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数据修改或者数据核对。
  三、注意事项:
  (一)数据采集上传注意事项:
  1、对用于抵扣的海关缴款书数据,纳税人继续使用现行《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信息采集软件进行采集,并导出电子信息(XML文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稽核比对,每月可多次报送。
  2、由于海关缴款书数据采集的准确性将直接影响稽核比对结果,纳税人应准确、完整录入海关缴款书的相关信息。
  3 、海关缴款书号码在通关系统中共有22位,可抵扣的海关缴款书号码第20位必须是“L”。纳税人在采集海关缴款书时号码应完整规范录入,其中:数字、字母、符号以半角录入;大写英文字母“L”在内的22位号码必须填写完整;英文字母“L”一律为大写;通关系统开具的海关缴款书号码上行打印的括号和四位日期不属于缴款书号码,不应录入;开票日期应录入票面填发日期;如纳税人取得同一号码多张海关缴款书,税额应按末张海关缴款书最后一栏合计数录入。
  (二)稽核结果通知书查询及确认下载注意事项:
  1、每月纳税申报期内,纳税人可以查询上期稽核比对结果,如因采集错误导致稽核结果异常可以立即重新采集报送。纳税人应注意查询时间,避免错过抵扣期限,造成损失。
  2、每月纳税申报期内,纳税人可以根据当前比对情况选择是否确认下载《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稽核结果通知书》(以下简称稽核通知书),纳税申报截止期的前两日为当期稽核通知书最终确认日期。如当月纳税申报截止期为15日,则纳税人当月1-13日均可确认下载稽核结果,如纳税人未自行确认,系统将于13日自动生成最终稽核结果。
  3、一经确认,稽核通知书即为纳税人上月的最终稽核结果数据。
  (三)纳税申报注意事项:
  对稽核比对结果为相符的海关缴款书,纳税人应在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稽核结果的当月纳税申报期内申报抵扣;经主管税务机关核查后允许抵扣的海关缴款书,纳税人应在收到主管税务机关书面通知的次月申报期内申报抵扣,逾期的其进项税额不予抵扣。
  四、咨询方式:
  纳税人可通过以下渠道了解咨询有关详情:
  (一)福建省国税局门户网站(http://www.fj-n-tax.gov.cn);
  (二)福建国税12366纳税服务热线;
  (三)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
  请广大纳税人互相转告。
  2013年7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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