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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
发文文号: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8号
发文部门: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3-7-8
实施时间: 2013-7-8
法规类型: 增值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四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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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为实现我省试点纳税人原享受的营业税优惠政策平稳过渡,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以下简称《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29号)、《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四川省国税系统税收优惠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川国税发[2010]22号)规定,现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纳税人过渡政策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试点纳税人按照《通知》规定办理免征增值税项目时,应向主管国税机关提交以下资料。
  (一)个人转让著作权。
  1.《增值税优惠备案登记表》(见附件1);
  2.个人转让著作权业务合同原件和复印件(查验原件后留存复印件);
  3.个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查验原件后留存复印件);
  4.有关著作权权属证明原件和复印件(查验原件后留存复印件)。
  (二)残疾人个人提供应税服务。
  1.《增值税优惠备案登记表》;
  2.残疾人证书(或残疾军人证书)原件及复印件(查验
  原件后留存复印件);
  3.残疾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查验原件后留存复印
  件)。
  (三)航空公司提供飞机播洒农药服务。
  1.《增值税优惠备案登记表》;
  2.航空公司签定的提供飞机播洒农药服务业务合同原件和复印件(查验原件后留存复印件)。
  (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
  1.《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见附件2);
  2.经省级科技部门认定的技术合同原件和复印件(查验原件后留存复印件);
  3.加盖技术合同登记专用章的技术合同登记表原件和复印件(查验原件后留存复印件);
  4.省级科技部门出具的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审核表原件和复印件(查验原件后留存复印件)。
  (五)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中提供的应税服务。
  1.《增值税优惠备案登记表》;
  2.企业签订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原件和复印件(查验原件后留存复印件)。
  (六)自2013年8月1日起至2013年12月31日,注册在中国服务外包示范城市的试点纳税人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业务中提供的应税服务。
  1.《增值税优惠备案登记表》;
  2.企业签订离岸服务外包项目业务合同原件和复印件(查验原件后留存复印件);
  3.省商务厅确认的《离岸服务外包合同确认单》原件和复印件(查验原件后留存复印件)(查验原件后留存复印件)。
  (七)台湾航运公司从事海峡两岸海上直航业务在大陆取得的运输收入。
  1.《增值税优惠备案登记表》;
  2.台湾航运公司签定的从事海峡两岸海上直航业务的合同
  原件和复印件(查验原件后留存复印件);
  3.交通运输部颁发的“台湾海峡两岸间水路运输许可证”原件和复印件(查验原件后留存复印件);
  (八)台湾航空公司从事海峡两岸空中直航业务在大陆取得的运输收入。
  1.《增值税优惠备案登记表》;
  2.台湾航空公司签定的从事海峡两岸空中直航业务合同原件和复印件(查验原件后留存复印件);
  3.中国民用航空局颁发的“经营许可”原件和复印件(查验原件后留存复印件)或依据《海峡两岸空运协议》和《海峡两岸空运补充协议》规定,批准经营两岸旅客、货物和邮件不定期(包机)运输业务,且公司登记地址在台湾的航空公司的证明原件和复印件(查验原件后留存复印件)。
  (九)美国ABS船级社在非营利宗旨不变、中国船级社在美国享受同等免税待遇的前提下,在中国境内提供的船检服务。
  1.《增值税优惠备案登记表》;
  2.美国ABS船级社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查验原件后留存复印件);
  3.美国ABS船级社签定的提供船检服务业务合同原件和复印件(查验原件后留存复印件)。
  (十)2013年12月31日之前,广播电影电视行政主管部门(包括中央、省、地市及县级)按照各自职能权限批准从事电影制片、发行、放映的电影集团公司(含成员企业)、电影制片厂及其他电影企业转让电影版权、发行电影以及在农村放映电影。
  1.《增值税优惠备案登记表》;
  2.转让电影版权、发行电影、在农村放映电影业务合同原件和复印件(查验原件后留存复印件)。
  (十一)随军家属就业。
  1.为安置随军家属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
  ①《增值税优惠备案登记表》;
  ②师(含)以上政治部出具的随军家属证明原件(留存原件);
  ③军(含)以上政治和后勤机关共同出具的加盖部队公章的“安置随军家属达到规定比例企业”的证明材料原件(留存原件);
  ④纳税人与随军家属签订的劳动合同(协议)原件和复印件(查验原件后留存复印件);
  ⑤纳税人为随军家属缴纳的“四险”缴费记录原件和复印件(查验原件后留存复印件);
  ⑥企业工资支付凭证(工资表)原件和复印件(查验原件后留存复印件)。
  2.从事个体经营的随军家属,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
  ①《增值税优惠备案登记表》;
  ②师(含)以上政治部出具的随军家属证明原件(留存原件);
  ③随军家属相关的军官证原件与复印件(查验原件后留存复印件)。
  (十二)军队转业干部就业。
  1.从事个体经营的军队转业干部,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
  ①《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
  ②师以上部队颁发的转业证件原件和复印件(查验原件后留存复印件);
  ③纳税人业与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签订的劳动合同原件和复印件(查验原件后留存复印件);
  ④纳税人为军转干部缴纳的“四险”缴费记录原件和复印件(查验原件后留存复印件);
  ⑤企业工资支付凭证(工资表)原件和复印件(查验原件后留存复印件);
  ⑥纳税人在职职工及军转干部名册原件和复印件(查验原件后留存复印件)。
  2.为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凡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占企业总人数60%(含)以上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
  ①《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
  ②师以上部队颁发的转业证件原件和复印件(查验原件后留存复印件)。
  (十三)城镇退役士兵就业。
  1.为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就业而新办的服务型企业当年新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其提供的应税服务(除广告服务外)3年内免征增值税。
  ①《增值税优惠备案登记表》;
  ②《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协议书》、《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原件和复印件(查验原件后留存复印件);
  ③纳税人与城镇退役士兵签订的劳动合同原件和复印件(查验原件后留存复印件);
  ④纳税人为城镇退役士兵缴纳的“四险”缴费记录原件和复印件(查验原件后留存复印件);
  ⑤企业工资支付凭证(工资表)原件和复印件(查验原件后留存复印件);
  ⑥纳税人在职职工及城镇退役士兵名册原件和复印件(查验原件后留存复印件)。
  2.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除广告服务外)3年内免征增值税。
  ①《增值税优惠备案登记表》;
  ②《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协议书》、《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原件和复印件(查验原件后留存复印件)。
  (十四)失业人员就业。
  1.持《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在3年内按照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①《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
  ②《就业失业登记证》原件和复印件(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附着《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查验原件后留存复印件)。
  2.服务型企业(除广告服务外)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照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
  ①《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
  ②《就业失业登记证》原件和复印件(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查验原件后留存复印件);
  ③县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发的《企业实体吸纳失业人员认定证明》和加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戳记的《持〈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本年度在企业预定(实际)工作时间表》原件和复印件(查验原件后留存复印件);
  ④纳税人与新招录的持有《就业失业登记证》失业人员签订的一年(含)以上劳动合同原件和复印件(查验原件后留存复印件);
  ⑤纳税人为新招录的持有《就业失业登记证》失业人员缴纳的“四险”缴费记录原件和复印件(查验原件后留存复印件);
  ⑥企业工资支付凭证(工资表)原件和复印件(查验原件后留存复印件);
  ⑦职工花名册原件和复印件(查验原件后留存复印件)。
  二、试点纳税人按照《通知》规定办理即征即退增值税项目时,应向主管国税机关提交以下资料。
  1.退抵税申请审批表(见附件3);
  2.税收缴款书复印件;
  3.主管国税机关需要的其他资料。
  三、税收征管中的其他事项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29号)规定,纳税人享受备案类减免税,应提请备案,经主管税务机关登记备案后,自登记备案之日起执行。纳税人未按规定备案的,一律不得减免税。纳税人享受报批类减免税,应提交相应资料,提出申请,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执行。未按规定申请或虽申请但未经有权税务机关审核确认的,纳税人不得享受减免税。
  (二)2013年8月1日前,如果试点纳税人已经按照有关政策规定享受了营业税税收优惠,在剩余税收优惠政策期限内,按照《通知》规定享受有关增值税优惠的,试点纳税人应在7月20日前,持原主管地税机关签注审核意见的减免税文书及相关附件资料到主管国税机关办理减免税手续。2013年8月1日后,试点纳税人按照《通知》规定享受有关增值税优惠的,应持本公告第一条的列举的资料到主管国税机关办理减免税手续。
  (三)特殊事项的计算办法。
  1.根据《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和促进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的通知》(川财税[2011]11号),本公告第一条第十四款中的服务型企业(除广告服务外)的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800元。
  2.本公告第一条第十四款关于失业就业人员税收优惠项目中按定额扣减方式计算的减免税限额,纳税人的实际经营期不足一年的,应以实际月份换算:
  个体经营的换算公式为:减免税限额=年度减免税限额÷12×实际经营月数
  服务型企业的换算公式为:企业预核定减免税总额=∑每名失业人员本年度在本企业预定工作月份÷12×定额
  对享受失业人员就业优惠政策的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应于年度终了后90日内,对纳税人上年度享受优惠政策的情况进行结算检查。
  (四)主管国税机关应贯彻落实好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各项过渡税收优惠政策,加强对试点纳税人执行税收优惠政策的宣传辅导,及时办理备案和审批手续。同时应做好试点纳税人执行税收优惠政策的日常管理,防范执法风险。
  特此公告。
  附件:1.增值税优惠备案登记表
  2.纳税人减免税审核审批表
  3.退抵税申请审批表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
  2013年7月8日
  (对下只发电子文件)

相关附件:
附件1-3.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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