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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社会保险登记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发文文号: 京劳社保发[2001]50号
发文部门: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发文时间: 2001-3-23
实施时间: 2001-3-23
法规类型: 社会保障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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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属各委、办、局、总公司(集团)、计划单列企业,中央在京单位,军队驻京企业,各用人单位:
  根据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信息系统建设总体要求,为保证《市民卡》的顺利实施,同时尽快实现养老、失业、医疗等五项保险统一管理,现就关于规范管理社会保险登记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社会保险登记证证号是唯一的,且固定不变。因社会保险登记内容变更,其社会保险登记证芯需重新打印,但证号不予变动;因单位住所或生产、经营地址变动而改变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其社会保险登记证证号也不予变动。凡注销社会保险登记的用人单位,其使用过的社会保险登记证证号作废,不得重复使用。
  二、非法人资格的用人单位社会保险登记证证号改为十二位编码,取消在十二位编码后面接排顺序号。已进行社会保险登记的非法人资格用人单位,须到缴费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变更手续,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赋予新的社会保险登记证证号.
  三、因客观原因,已进行两次社会保险登记且取得两个社会保险登记证证号的缴费单位,须向缴费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说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确认的前提下,取消一个社会保险登记证证号,收回一个社会保险登记证,并按废证销毁处理。
  四、凡《社会保险登记表》和《社会保险补充登记表》中设定的项目内容发生变更时,用人单位须持《社会保险登记证》和《社会保险变更登记表》及时到缴费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变更手续。
  五、破产、关闭、解散、撤消和被合并的用人单位应自破产、关闭、解散、撤消和被合并之日起三十日内,其须持《社会保险登记证》和《社会保险注销登记申请表》及时到缴费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注销手续。
  六、为保证《社会保险登记证》的严肃性,在《社会保险登记证》证芯上除加盖统一刻制的社会保险登记专用章外,不得私自加盖其他印章或标记。已发生的,须重新颁发新证芯。
  七、本通知有关条款与以前发布的有关社会保险登记的政策规定有抵触的,以本通知为准。
  八、本通知由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九、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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