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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广播影视行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普通发票管理事项的公告
发文文号: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7号
发文部门: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3-7-8
实施时间: 2013-8-1
法规类型: 增值税 发票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安徽
阅读人次: 3112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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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扩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工作的意见》(税总发[2013]44号)的精神,自2013年8月1日起,安徽省广播影视作品制作、播映、发行等项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简称“广播影视行业营改增”)正式实施。为保证我省广播影视行业营改增过程中普通发票的平稳过渡,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对年应税服务销售额未超过一般纳税人标准的小规模纳税人,根据业务需要和发票适用范围分别使用“安徽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三联,190*101.6,机打式)和“安徽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手工发票”(三联,190*105,手填式)。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监制的适用于广播影视行业的“安徽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安徽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手工发票”于2013年8月1日正式启用,不得提前开具。2013年8月1日至2013年10月31日为过渡期,期间安徽省国税局监制的普通发票和结存的安徽省地税局监制的普通发票可同时使用;自2013年11月1日起,安徽省地税局监制的普通发票停止使用,全面使用安徽省国税局监制的普通发票。
  考虑到广播影视行业使用需求,安徽省国税局将对单机版开票软件进行相应修改,增加发票种类和打印模板,并及时发布在安徽省国税局内、外部网站,以确保纳税人开具。对使用企业冠名发票的纳税人,用票单位应根据通用发票打印要求,及时修改打印软件,确保顺利过渡。
  本公告自2013年8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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