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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改造利用废弃土地免征土地使用税期限及审批权限的通知
发文文号: 内地税字[2013]93号
发文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3-4-27
实施时间: 2013-4-27
失效时间: 2015-9-18
法规类型: 城镇土地使用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内蒙古
阅读人次: 2863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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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区局直属征收局:
  近期,部分盟市地税局反映“改造废弃土地免征土地使用税”存在免税期限及审批权限的问题,现明确如下:
  对经批准改造的废弃土地,以土地管理机关出具证明文件为依据,经盟市级地税局认定、审核批准,可从使用月份起免缴土地使用税l0年;对已经批准免征5年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盟市级地税局可根据其土地改造利用实际情况确定是否继续再享受免缴土地使用税5年。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2013年4月27日

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改造利用废弃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公告
发文文号: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9号
发文部门: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2015-9-18
实施时间:2015-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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