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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征求《福建省二手车交易服务收费管理规定》修改意见的通知
发文文号: 闽价函[2013]116号
发文部门: 福建省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13-6-9
实施时间: 2013-6-9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福建
阅读人次: 27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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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设区市物价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经济发展局:
  现将《福建省二手车交易服务收费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印发给你们,请各地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认真组织修改,并于6月30日前将修改意见书面反馈省物价局(服务价格管理处)。
  联系人:林小平
  联系电话:0591-87987917
  传真电话:0591-87852113
  福建省物价局
  2013年6月9日
  福建省二手车交易服务收费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二手车交易服务收费行为, 维护公平竞争,促进我省二手车交易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及国家商务部、公安部、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税务总局《二手车流通管理规定》(2005年第2号令)、国家商务部《二手车交易规范》(2006年第22号公告)有关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福建省行政区域内所有二手车交易市场从事二手车(指各种机动车,下同)交易的服务收费行为。凡从事二手车经销、经纪、拍卖业务的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二手车交易市场是指依法设立、为二手车买卖双方提供二手车集中交易和相关服务的场所。二手车交易服务费是指二手车交易市场为二手车买卖双方在交易市场直接交易或通过二手车经纪机构交易所提供相关服务的收费。
  第四条 二手车交易服务费为中介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我省二手车交易服务收费实行分级管理,省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制定二手车交易服务收费管理规定,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制定辖区内二手车交易服务收费标准及浮动幅度。
  第五条 二手车交易市场开展服务收费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工商主管部门批准,办理注册登记,取得法人资格;
  (二)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取得市场准入资格;
  (三)依法进行税务登记,取得税务登记证书;
  (四)有为二手车买卖双方提供二手车集中交易和相关服务的场所(包括隶属于二手车交易市场的车辆展示交易区、交易手续办理区及客户休息区等)。
  第六条 二手车交易市场接受委托开展交易服务并收取交易服务费,应遵循“公开、公正、诚实、信用”以及“买卖双方共同付费”的原则,并提供以下服务:
  (一)提供二手车交易所需的固定场所和设施,并在交易手续办理区设立接待窗口,明示各窗口业务受理范围;
  (二)对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价格评估鉴定的二手车进行确认;
  (三)确认车主的合法身份和交易车辆的合法性;
  (四)免费提供照相、拓印、复印等有关必须资料的服务;
  (五)代办车辆转移登记、保险、车船税等一站式服务;
  (六)建立和保管交易档案。
  凡未提供上述服务的不得收费,减少服务内容的经交易市场与买卖双方协商后可适当降低收费标准。
  第七条 二手车交易市场申请执行或调整政府指导价收费标准的,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新设立的二手车交易市场,由交易市场按本规定第五
  条规定的条件提出申请,报所在地县(市、区)价格主管部门,县(市、区)价格主管部门按本通知有关规定进行初审,符合条件的应转报设区市价格主管部门核准后按统一制定的收费标准执行。
  (二)对经核准已执行的二手车交易服务收费标准需进行调整的,由二手车交易市场负责成本测算后提出调整意见,报设区市价格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
  第八条 新设立的二手车交易市场申请执行设区市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二手车交易服务收费标准应提供下列材料:
  (一)申请执行设区市价格主管部门规定收费标准的文件;
  (二)机构登记证书;
  (三)税务登记证书;
  (四)市场准入证明材料(即所在地经贸部门批准的城市商业发展规划意见书或批准设立市场文件等)。
  (五)符合二手车交易市场设立的场所和服务设施及其它说明材料。
  (六)提供二手车交易市场现场照片(包括交易区、展示区和客户休息区)。
  第九条 二手车交易市场提出调整二手车交易服务收费标准应提供下列材料:
  (一)申请调整收费标准的文件;
  (二)成本测算资料和计算办法及依据;
  (三)调整收费标准的理由及相关二手车交易市场近三年或开业以来的财务报表。
  第十条 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价格主管部门制定或调整二手车交易服务收费标准应以辖区内二手车交易市场开展二手车交易服务的社会平均成本为基础,加上合理利润和法定税金,并综合考虑二手车交易市场供求和服务状况、车辆使用年限、各类车型的比价关系、相邻地区二手车交易市场服务收费水平等因素。
  第十一条 二手车交易市场开展服务收费,应到所在地价格管理部门办理《福建省经营服务性收费证》,实行明码标价,在收费地点的醒目位置公布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使用税务票据,主动接受价格主管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第十二条 二手车交易市场有下列价格违法行为之一的,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照《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一)不按规定公示二手车交易服务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
  (二)超出政府指导价范围或浮动幅度的;
  (三)采取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费、扩大收费范围等方式变相提高收费标准的;
  (四)未提供交易服务而收取交易服务费的;
  (五)未办理《福建省经营服务性收费证》并收费的;
  (六)其他价格违法行为。
  第十三条 二手车交易市场与买卖双方之间发生的收费纠纷,由所在地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协调处理,对所在地价格主管部门协调处理有异议的,可协议申请仲裁或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四条 本规定由福建省物价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2013年 月 日起执行,原福建省物价局关于印发《福建省二手车交易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闽价服[2008]28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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