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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关于继续执行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费收费标准的复函
发文文号: 闽价费[2013]275号
发文部门: 福建省物价局 福建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13-6-27
实施时间: 2013-6-27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福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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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省卫生厅:
  你厅《关于申请重新核定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费收费标准的函》(闽卫财函[2013]303号)收悉。根据《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34号)、《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办法》(卫生部令第60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费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8]3295号)的有关规定,经研究,同意我省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费继续按照《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关于核定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费收费标准的复函》(闽价费[2009]315号)规定的收费标准执行(省级医学会鉴定费每例3800元,设区市医学会鉴定费每例2800元)。
  本复函自发文之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16年7月1日止。届时如需调整或继续执行上述收费标准,在有效期满之前2个月,由你厅按规定程序向省物价局、省财政厅重新申报。其他有关事项继续按照《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关于核定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费收费标准的复函》(闽价费[2009]315号)规定执行。
  福建省物价局 福建省财政厅
  2013年6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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