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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开展保障性住房价格和收费专项检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闽价检[2013]283号
发文部门: 福建省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13-7-4
实施时间: 2013-7-4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福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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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设区市物价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经济发展局:
  为加强保障性住房价格和收费监管,切实保证保障性住房价费优惠政策的有效落实,根据《福建省物价局关于印发2013年保障性住房价费纠风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闽价电〔2013〕13号)要求,经研究,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开展保障性住房价格和收费的专项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组织部署
  此次检查由省物价局统一组织部署,按级别管辖的原则,具体检查工作由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检查工作自从2013年7月8日起开始,至2013年10月25日结束。
  二、检查内容
  (一)不执行或超过政府规定的保障性住房销售价格或租金;
  (二)在保障性住房销售价格或租金外是否违规收取费用;
  (三)违反明码标价和一房一标价规定;
  (四)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等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是否免收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基金;
  (五)保障性住房建设涉及经营服务性收费的,是否坚持自愿委托的原则,是否存在中介机构或其他经济实体与有权机关串通,强制企业和当事人接受中介服务并收费的行为;
  (六)对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从规划、立项、征地、建设、验收、销售和使用全过程经营服务性的收费,是否按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
  (七)保障性住房建设中涉及供水、供电、供气等属房屋配套性质的设施和设备建设费用,是否按有关规定执行;
  (八)其他违反价格和收费政策规定的行为。
  此次检查的范围包括自2012年1月1日以来发生的涉及保障性住房价格和收费行为。
  三、政策依据
  (一)目前纳入我省定价目录的保障性住房主要有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两限普通商品住房)。主要文件依据:《福建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障性住房价格管理工作的通知》(闽价服〔2012〕308号)。
  (二)廉租住房租金实行政府定价,租金标准原则上由房屋的维修费和管理费两项构成。主要文件依据:《福建省物价局 建设厅转发国家发改委建设部关于印发<城镇廉租住房租金管理办法>通知》(闽价〔2005〕房396号)。
  (三)政府投资建设并运营管理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实行政府定价;各类企业和其他机构投资建设、运营管理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实行政府指导价,租金标准可在市、县价格部门会同住房保障、财政等部门核定的租金标准基础上上下浮动,但上浮幅度不得超过10%。主要文件依据:《福建省物价局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公共租赁住房租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闽价服〔2012〕25号)。
  (四)经济适用住房实行政府指导价,其销售价格由价格部门会同住房保障部门,在综合考虑建设、管理成本和利润的基础上确定并向社会公布。主要文件依据:《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印发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计价格〔2002〕2503号)、《福建省物价委员会、福建省人民政府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关于印发<福建省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闽价〔1999〕房字140号)。
  (五)对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建设提供立项、征地拆迁、规划、勘察设计、工程造价咨询、招标代理、监理、测绘等经营服务性的收费,按规定收费标准的低限收取。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建设涉及经营服务性收费的,要坚持自愿委托的原则,禁止中介机构或其他经济实体与有权机关串通,强制企业和当事人接受中介服务并收费。主要文件依据:《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建设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闽价房〔2008〕343号)。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保障性住房是政府提供优惠政策,限定建设标准、供应对象、销售价格或租金标准,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开展障性住房价格和收费的检查工作,是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举措,是贯彻落实省政府纠风专项治理的一项重要工作。各地要高度重视此次检查工作,加强领导,把此项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抓紧抓好。
  (二)精心组织。开展保障性住房价格和收费的检查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各地要精心组织,周密部署,认真制订检查方案,为检查工作做好充分准备。检查人员要认真学习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把工作做细、做实;对政策界限不太清楚、争议较大的问题,要认真研究,难以确定的,要及时上报。
  (三)注重宣传。各地在检查过程中,要广泛宣传我省保障性住房的相关价费政策,发挥“12358”价格举报电话的作用,切实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对情况严重、性质恶劣的案件,要通过新闻媒体公开曝光。
  (四)做好总结。专检查检查结束后,各地要认真做好工作总结。总结包括基本情况、存在问题、原因分析和政策建议,并于10月31日前上报省物价局(价格监督检查与反垄断分局)。
  联系人: 陈 锦 0591-87816454 13706991758
  陈辛峪 0591-87816454 13489116169
  (邮箱:21792417@)
  福建省物价局
  2013年7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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