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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青岛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2013年度事业单位领取社会保险待遇人员资格认证的通知
发文文号: 青人社办字[2013]189号
发文部门: 青岛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发文时间: 2013-6-9
实施时间: 2013-6-9
法规类型: 社会保障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青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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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各有关单位:
  为确保社会保险待遇的按时足额发放,保障基金安全,根据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稽核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6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社会保险稽查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58号)的规定,现将2013年事业单位领取社会保险待遇人员资格认证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认证对象
  1.领取我市事业单位社会基本养老保险金的离退休(职)人员(以下简称"离退休人员");
  2.领取我市事业单位社会基本养老保险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的供养人员(以下简称"供养人员")。
  二、认证时间
  2013年6月至10月。
  三、认证方式及流程
  为进一步完善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和供养人员基本信息,做好纳入街区认证的基础性工作,今年的认证仍按原渠道进行,由单位结合对本单位离退休人员和供养人员的日常管理情况,核对认证名单和数据,采取见面方式或取证方式进行认证。
  具体流程为:各单位登陆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站(http://www. qdhrss.gov.cn),选择"企事业邮箱",录入用户名和密码(用户名为参保单位编号,密码为单位编号后六位数字),下载相关材料(本通知和机关养老核对明细表),按要求认证后,于10月底前到所属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报送认证材料。
  各参保单位认证的同时,须认真核对离退休人员和供养人员基本信息(户籍地址、居住地址、户籍所在街道编码、联系电话),如无变化,单位只需提报书面认证材料(附件1.2.3及机关养老核对明细表)即可;如有变化,或单位出现新增人员,单位需同时提报修改后的机关养老核对明细表电子版,市直及市南、市北、李沧市内三区参保单位也可待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网络信息采集维护平台建成后(计划7月份,具体时间及操作方法另行通知),通过金宏网或互联网相关模块进行信息的采集维护,完成信息的采集和维护后,再到社保经办机构报送书面认证材料。
  四、有关问题
  1.参加本年度认证人员范围截至2013年5月31日前领取社保待遇人员,此后新增领取社保待遇人员不参加本年度认证。
  2.对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提供认证材料的单位,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于2013年11月起暂停支付该单位相关人员的社会保险待遇,待提供认证材料后再予以恢复和补发。
  3.对因单位认证工作不到位,造成虚报冒领社会保险待遇和由此多划拨医疗账户的,由单位负责追回;对弄虚作假的,除依法追回冒领额外,将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4.各单位务必认真做好人员信息的核对工作,凡因信息不准确或不完整影响认证导致停发的,由各单位承担相关责任。
  附件:1. 领取养老待遇资格确认书.doc
  2. 资格认证情况汇总表.doc
  3. 未取得领取养老待遇资格人员花名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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