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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国有直管非住宅房屋租金标准的通知
发文文号: 青政字[2013]32号
发文部门: 青岛市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 2013-5-28
实施时间: 2013-7-1
法规类型: 建设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青岛
阅读人次: 3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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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为加强对国有直管非住宅房屋的管理,满足房屋的正常维修养护需求,促进国有直管非住宅房屋经营管理的良性循环,市政府决定,对我市国有直管非住宅房屋租金标准进行调整。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调整范围
  青岛市房产置业集团有限公司管理的国有直管非住宅房屋,市南、市北、李沧三区房产管理处管理的国有直管非住宅房屋。
  二、调整标准
  (一)对党政机关、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办公用房,根据房屋结构等级,由现行平均租金标准2.10元/m2·月平均调整到准成本租金5.50元/m2·月(包括折旧费、维修费、管理费、税金,具体租金标准详见附件1)。
  (二)对医疗卫生等社会公益用房,根据房屋结构等级,由现行平均租金标准2.70元/m2·月调整到平均准成本租金5.50元/m2·月(具体租金标准详见附件2)。
  (三)对企业及经营性用房,在房屋确权分类管理完成前,根据区片划分,按不超过市场租金70%的标准调整,逐步过渡到市场租金。经评估,经营用房市场租金平均为22.15元/m2·月、生产用房17.74元/m2·月、办公用房12.48元/m2·月(具体租金标准详见附件3)。
  三、附加费及评估
  (一)若房屋管理单位根据承租方需要增装采暖设施设备的,承租方需向房屋管理单位交纳房屋采暖设备附加费(包括折旧费、维修费等),具体标准由双方协商确定。
  (二)由青岛市房产置业集团有限公司委托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对企业各类用房的市场租金每3年评估1次,评估结果作为国有直管非住宅房屋租金标准调整的依据,报市物价局和市国土资源房管局备案。
  四、其他事宜
  (一)对特困企业用房,其租金可以适当减免,减免幅度不超过新增租金的50%,当企业不符合减免条件时应予全额交纳(特困企业的认定条件与租金核减申报程序详见附件4)。
  (二)崂山区、黄岛区、城阳区、即墨市、胶州市、平度市、莱西市和各经济功能区的国有直管非住宅房屋租金标准,由区、市政府或管委根据各自实际情况自行制定。
  (三)各自管房单位的非住宅房屋租金标准由自管房单位自行制定。
  (四)调整后的租金标准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青岛市人民政府批转市物价局等部门关于调整非住宅房屋租金标准的报告的通知》(青政发〔1996〕185号)同时废止。
  青岛市人民政府
  2013年5月28日

相关附件:
附件1-4.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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