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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标题: 青岛市教育局关于印发《青岛市教育局直属单位固定资产使用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
发文文号: 青教通字[2013]44号
发文部门: 青岛市教育局
发文时间: 2013-6-29
实施时间: 2013-6-29
法规类型: 资产折旧、摊销和减值 行政事业单位财务法规
所属行业: 教育、文化艺术及广播电影电视业
所属区域: 青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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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局属各单位,机关各事业处室:
  现将《青岛市教育局直属单位固定资产使用管理实施细则(暂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严格贯彻执行。
  青岛市教育局
  2013年6月29日
  青岛市教育局直属单位固定资产使用管理实施细则(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市教育局直属单位固定资产使用管理,提高资产的使用效益,确保资产的安全和完整、保值和增值,使资产管理工作更加制度化、规范化,更好地为教育教学服务,根据《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事业单位财务规则》、《中小学校财务制度》等文件的有关规定,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市教育局直属事业单位(处室)(以下统称局属单位)固定资产的管理。固定资产是指一般设备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500元以上,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也应作为固定资产管理。固定资产性质一经确认,不得变更。不符合上述标准的物资,应区别不同情况分别按低值耐用品和材料易耗品进行核算和管理。
  第三条 固定资产的范围是局属单位依法占有、使用的全部固定资产。包括购建、自制的固定资产,以及通过捐赠、调拨等形式取得的固定资产。资产使用包括单位自用、出租、出借以及对外投资等。固定资产使用应首先保证所属单位履行职能,保障和促进教育事业发展。
  第四条 固定资产管理的主要内容是:固定资产管理机构及其职责;固定资产的分类、计价和账务管理;固定资产增加;固定资产日常管理与维护;固定资产出租和出借;固定资产的配置和调配;固定资产处置;固定资产清查和盘点;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等。管理的目标是:保障需求、科学配置;控制增量、盘活存量;合理使用、规范处置;保值增值、提高效益。
  第五条 固定资产管理活动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
  (二)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相结合;
  (三)资产管理与绩效管理相结合;
  (四)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
  第二章 固定资产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六条 局属单位固定资产的管理和使用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管理体制。
  第七条 市教育局在市财政局的授权和业务指导、监督下,管理教育系统各单位的固定资产。市教育局计划财务处负责具体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制度;
  (二)负责制订本系统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三)负责组织本系统固定资产的清查、登记、统计汇总及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四)负责按政府固定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在市财政局的授权范围内,办理固定资产的建设、购置、维修、改造、调拨、转让、报损、报废、出租、出借、投资等审核、报批工作;
  (五)负责各单位用于经营性资产的审核和实现保值增值的监督管理工作;
  (六)负责固定资产管理人员的业务培训和工作指导;
  (七)负责按市财政局的要求及时报送有关报表和分析报告。
  第八条 局属单位对本单位的固定资产实施具体的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上级有关固定资产管理的规定,制定并组织实施本单位的固定资产管理细则和岗位责任制,将固定资产管理责任落实到人;
  (二)登记固定资产明细账,建立固定资产使用卡;
  (三)负责本单位固定资产的清查、登记、统计报告及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四)负责办理固定资产的建设、购置、维修、改造、调拨、转让、报损、报废、出租、出借、投资等报批工作;
  (五)负责固定资产的合理配置,参与设备采购、验收入库、维修保养和基建竣工验收等日常管理工作;
  (六)负责对本单位拟开办经营项目的论证,履行固定资产投入的申报手续,并对投入经营的资产实施监督管理;
  (七)负责向市教育局报送有关报表和报告。
  第九条 局属单位负责人是固定资产管理的主要责任人,单位资产实行总管理员和部门管理员双重管理的机制。局属单位应指定专人担任总资产管理员,承担固定资产的管理工作并对所管资产的安全和完整负有责任,资产使用部门设立部门管理员,管理人员应相对稳定。各单位必须对专用设备的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进行技术培训,建立健全专用设备的操作、维修、保养、检验等管理制度。技术复杂、精密度高的专用设备操作人员,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十条 总资产管理员主要负责对单位的资产调拨、购入、捐赠等票据进行审核,检查是否登记固定资产,督促资产及时入账,确保资产的完整性和管理的规范性,并负责单位全部固定资产明细账,不保管具体实物。部门管理员具体负责保管本部门的固定资产实物,负责建立相应的固定资产实物台账、固定资产卡片、固定资产分布表等工作,及时掌握固定资产在用、在库的情况。
  固定资产的使用者和保管者应对固定资产的完整性和安全性负责,自觉接受和积极配合单位总资产管理员及部门管理员对固定资产的检查和登记。
  第十一条 局属单位主要行政负责人工作变动时,单位要进行资产清查。固定资产管理人员因工作变动,必须按规定办理好移交手续,填写移交明细存档。
  第三章 固定资产分类、计价及账务管理
  第十二条 教育系统固定资产按照《中小学校会计制度》规定类别分为十类。即:土地、房屋及其他建筑物;教学仪器和标本模型、劳技、专用设备;电教设备;医疗器械;交通运输设备;生产设备;图书;办公事务设备及家具;音体美;其他应计入的固定资产。
  第十三条 固定资产的计价是以人民币为计量单位计算固定资产的价值。按下列规定计价:
  (一)购入、调入的固定资产,按照实际支付的买价、调拨价、税费以及必须的包装费、运杂费、安装费、保险费、购置附加费等计价;
  (二)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按照建造时的全部相关支出计价;
  (三)在原有固定资产基础上进行改建、扩建的固定资产,按改建、扩建所发生的应记入固定资产的支出,减去改建、扩建过程中的变价收入后的净增加值,增加固定资产价值;
  (四)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按照同类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或根据捐赠者提供的有关凭据,以及接受固定资产所发生的相关费用计价;
  (五)盘盈的固定资产,按重置价值计价;
  (六)已投入使用,但未办理移交手续的固定资产,可先按估价记账,待确定实际价值后,再进行调整;
  (七)无偿调入的固定资产,按调拨价计价;
  (八)购置固定资产过程中发生的差旅费,不计入固定资产价值。
  第十四条 固定资产按原值入账,不计提折旧。
  第十五条 已经入账的固定资产,除发生下列情况外,不得随意变动其价值。
  (一)根据国家规定,对原有固定资产进行价值重估;
  (二)扩充或改良原有固定资产;
  (三)将原有固定资产的一部分拆除;
  (四)根据实际价值调整以暂估价入账的固定资产;
  (五)发现原来固定资产账记录错误。
  第十六条 固定资产管理人员应当定期对账。纳入教育会计核算中心的学校,由会计核算中心负责定期对账;单独设置财务机构的单位,由总管理员与会计、总管理员与部门管理员每季度核对一次账目,保持账账相符。具体核算与账务管理按以下规定进行:
  (一)固定资产管理人员设置固定资产总账和分类账进行固定资产总额和分类核算,保证账账相符;
  (二)各使用部门设立部门明细账,进行固定资产明细分类核算,每年底与固定资产管理人员核对相关账目,保证账账相符;
  (三)使用部门按管理责任人建立固定资产卡片账。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账物核对,保证账物相符。固定资产卡片应载明固定资产的名称、规格、型号、编号、管理责任人等内容,并经本人签字承担保管责任。
  第十七条 市教育局和财政局对单位固定资产使用事项的审核、批复文件,是局属单位办理产权登记和账务处理的重要依据,账务处理按照国家事业单位财务和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固定资产增加、处置,必须经本单位负责人签字,报主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后,登记有关账簿。
  第四章 固定资产增加
  第十八条 固定资产增加是指购置、建造、改良、受赠、调拨和划转等活动引起的固定资产数量和价值量的增加。
  第十九条 购置、建造固定资产,应根据本单位事业发展规划和经费预算,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编制年度固定资产购建计划,经市教育局核准后,按规定程序报批。
  第二十条 购置固定资产,已纳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并达到限额标准的项目,按规定由相关职能部门依法进行集中采购;未达到限额标准的货物类项目,报市财政局通过询价等方式限价采购;预算10万元以下的工程类项目,报市财政局审核备案后,由市教育局组织施工,决算报市财政局审核。
  第二十一条 购置贵重固定资产以及进行基本建设等,应进行可行性论证,并严格按规定程序由相关部门组织公开招标。
  第二十二条 在固定资产购置、建造活动中,必须充分重视合同管理,建立必要的法律咨询制度,严格依法签定并履行合同。重要的或投资额较大的工程项目,施工过程中必须有工程监理公司进行工程监理。
  第二十三条 固定资产购建完成后,应及时按照国家有关专业标准、合同条款进行验收。验收不合格不得办理结算,不得交付使用,并按合同条款及时向责任单位或责任人索赔。工程类项目完工并验收合格后,工程决算必须交由市财政局进行审核,按审定值结算。未经市财政局审核的决算,不得办理结算。
  第二十四条 新增固定资产(房屋及建筑物类除外)的验收工作由市教育局负责组织,市教育局和使用单位共同参加。经验收合格后,由市教育局有关人员填写固定资产验收单、固定资产增加通知单,通知使用单位记账人员登记入账。
  验收大型、贵重仪器设备或一次验收数量较大的,应组成验收组进行验收。
  第二十五条 单位通过基本建设程序形成的固定资产,按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的有关要求,实施固定资产的核算和管理。房屋建筑物类固定资产在建造完成后,由市教育局按照基建工程竣工验收的有关规定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办理交付使用手续,并把交付使用财产清单及造价资料送交使用单位,办理固定资产增加手续,登记入账。
  第二十六条 房屋及建筑物的管理按照下列情况办理:
  (一)单位的房屋及建筑物,有房屋产权证的,应按房屋的金额(造价或评估价)全额登记固定资产账;对于无房屋产权证的房屋及建筑物,应及时查明原因,按照财政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及时登记资产。
  (二)单位对房屋及建筑物进行大修改造或者装修,一般不对其原值作出调整,明显改善和提高使用价值的,对发生的大修改造或者装修费用,按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的有关要求,可对固定资产作增值处理。
  第二十七条 固定资产验收时间规定如下:
  (一)国家及有关部门、组织有规定的按照规定时间验收;
  (二)有合同约定的按照合同约定时间进行验收;
  (三)无合同约定的国产设备,货到5天内验收完毕;
  (四)进口设备必须在索赔期限到期20天前完成验收工作。
  如有特殊情况不能按时验收的,应及时报告主管验收部门负责人,做出妥善安排,避免由此造成各单位经济损失。
  第二十八条 要及时收集新增固定资产必备的各类文件资料,并整理归档,妥善保管。重要文件资料要送本单位档案管理部门存档。
  第五章 固定资产日常管理与维护
  第二十九条 除通过基本建设程序形成的固定资产外,局属单位对获得的资产应及时办理验收入库、入账核算等手续。资产到位后由总资产管理员会同部门管理员进行验收入库,分别登记固定资产总账和明细账,制作固定资产卡片,打印或填写固定资产增加凭单的会计联,并将固定资产增加凭单与购货发票一起交单位财务部门进行资产财务核算。单位财务部门应根据资产的相关凭证或文件及时进行账务处理,未履行以上程序或手续不全的,单位财务部门应拒绝办理报销事宜。
  第三十条 局属单位的资产按照使用部门分类管理,部门管理应根据固定资产编号和分类号制作固定资产标签,贴在相关固定资产的明显部位。固定资产按类别不同分别由个人领用或部门统一领用管理,并由使用人负责保管,使用人因工作变动调离时,应及时将所使用的固定资产移交所在部门资产管理员,不得带离单位,并填写财产清单。
  第三十一条 固定资产卡片是固定资产分级管理责任关系的重要凭证,凡入账的固定资产都应建立固定资产卡片,其中单件固定资产必须一物一卡,批量固定资产单件价值不足固定资产起点单位价值的可以一物一卡,也可多物一卡。固定资产卡片在使用人员签字后生效,由单位资产管理员负责管理。在固定资产信息发生变化时,须在固定资产卡片的变动情况栏中予以注明。
  第三十二条 固定资产应按原始套件进行使用,使用人不得自行拆装整合,确实需要进行拆装整合的,应提出报告,经单位负责人同意后方可进行,资产管理员应根据拆装整合的实际情况,对账务进行相应的调整。
  第三十三条 单位资产实行动态管理。局属单位的资产使用应按照国有资产信息化管理要求,及时将资产变动信息录入管理信息系统,并按照上级主管部门的规定,及时、完整、准确地报送固定资产统计报表和数据文件。
  第三十四条 建立健全固定资产保管和养护制度,加强固定资产安全防护措施,做好防火、防潮、防尘、防爆、防锈、防蛀、防盗等工作。
  第三十五条 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应及时检修和养护。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要定期检测、校验,确保其精度和性能完好,防止障碍性故障发生。房屋、建筑物要定期查勘、鉴定、修缮,确保使用安全。
  第三十六条 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以及在使用过程中容易发生安全事故的其他固定资产,应制定具体操作规程,并指定专人负责技术指导和安全工作。对使用人员要进行技术培训和安全教育,确保使用安全。
  第三十七条 要建立固定资产使用、检修和保养情况考核制度。固定资产使用单位要做好使用情况和检修保养情况记录,主管部门要定期进行检查和考核。
  第六章 固定资产的出租和出借
  第三十八条 局属单位固定资产一般不对外出租、出借。确需出租、出借的,须由出租、出借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市教育局审核批准,到市财政局办理有关手续后,签定出租、出借协议,并登记备查账簿。
  第三十九条 出租、出借资产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局属单位出租、出借资产的,应在严格论证的基础上提出申请,报市教育局审核。
  (二)市教育局对局属单位申报资料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决策过程的合规性、拟出租、出借资产来源的合法性、可行性以及拟出租租金的合理性等进行审核。
  (三)市财政局对市教育局报送的申报资料进行审查,对符合规定的出具批准文件。
  第四十条 局属单位申请出租、出借资产,应提供如下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准确性负责:
  (一)拟出租、出借事项的书面申请;
  (二)拟出租、出借资产的价值凭证及权属证明,如购货发票或收据、工程决算副本、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股权证等凭据的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三)出租、出借的可行性分析报告;
  (四)同意利用资产出租、出借的内部决议或会议纪要复印件;
  (五)法人证书复印件、拟出租出借方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或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个人身份证复印件等;
  (六)其他材料。
  第四十一条 固定资产出租、出借合同,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一)资产用途;
  (二)资产维护或修缮责任;
  (三)租金价格及具体交付方式、交付时限;
  (四)违约责任;
  (五)合同期限;
  (六)其他保障资产权益的内容。
  第四十二条 固定资产出租,原则上应采取公开招租的形式确定出租价格,必要时可采取评审或者资产评估的办法确定出租价格。局属单位利用资产出借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一年,资产出租签订协议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三年。收回出租、出借的固定资产时,应认真勘验,如有损坏应进行索赔。出租、出借固定资产的收入,全额上缴财政国库。
  第四十三条 局属单位固定资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出租、出借;
  (一)已被依法查封、冻结的;
  (二)未取得其他共有人同意的;
  (三)产权有争议的;
  (四)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
  第七章 固定资产配置与调配
  第四十四条 固定资产配置是指根据单位事业计划、预算和教育教学的需要购置、分配固定资产。固定资产调配是指根据实际需要调整现有固定资产布局,使闲置、利用率低下的固定资产合理流动,得到充分利用。通过固定资产合理配置与调配,提高利用率,避免固定资产资源浪费。固定资产配置与调配的具体内容:
  (一)根据本单位事业发展规划和配置标准,编制固定资产配置计划,每年编制部门预算时上报市教育局审核,申报年度财政预算后执行;
  (二)根据使用状况和实际需求,调整固定资产布局;单位超出财政有关资产配置标准的计划,原则上当年度不予安排;
  (三)对长期闲置、利用率低的固定资产及时进行合理调配。
  第四十五条 固定资产调配程序如下:
  (一)调出单位提出申请报市教育局审批;
  (二)市教育局批准后落实调入单位;
  (三)调出、调入单位办理资产交接,填写固定资产调配单;
  (四)调出、调入单位登记相关帐目。
  第四十六条 局属单位合并、撤销、分立引起固定资产变动的,由市教育局在对涉及单位进行固定资产清查的基础上,根据实际需要进行调配,并办理交接手续,任何单位不得自行处置。
  第八章 固定资产的处置
  第四十七条 固定资产的处置包括固定资产的报废、报损(失)、对外调拨、转让、对外投资、和盘亏等。
  (一)报废:指因老化、严重损坏,不再具有使用价值,经批准而实施报废注销的固定资产;
  (二)报损(失):指因某种原因遗失,经批准而实施报损注销的固定资产,其中丢失的,单位应出具对丢失当事人的赔偿处理意见;被窃的,应出具公安部门的报案回单;
  (三)调出:指对单位长期闲置和不需用的,经主管部门批准由本单位向外单位无偿调出的固定资产;
  (四)转让:指按照固定资产转让的有关规定,经主管部门批准由本单位向外单位、组织或个人有偿转让的固定资产;
  (五)捐送:指经主管部门批准由本单位向本单位以外其他单位、组织或个人无偿捐送的固定资产;
  (六)对外投资:指经办理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变性批准手续,构成被投资企业实收资本的固定资产;
  (七)盘亏:指在固定资产清查盘点过程中,发现有账无物的固定资产。
  第四十八条 处置固定资产必须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使用部门提出申请,经单位资产管理员检查确认符合处置条件后,填写资产处置申请表,报单位负责人批准签字盖章, 将审批单(一式三份,需市财政局审批的一式四份)上报市教育局审核,同时走网上审批程序;
  (二)市教育局审核并提出处理意见,会同市财政局组织技术鉴定,由市财政局审批;
  (三)各单位根据批复处置固定资产并作账务处理。
  第四十九条 处置固定资产按以下权限审批:
  (一)一次性处置总价值20万元以内或单位价值在2万元以内的固定资产,市教育局审批后,报市财政局备案;
  (二)一次性处置总价值20万元以上或单位价值在2万元以上的固定资产,市教育局审核后,报市财政局审批。
  第五十条 固定资产用以对外投资,或者出售转让,由市教育局、财政局按照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组织资产评估,办理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审批手续。
  第五十一条 特殊固定资产应按下列要求进行申报处置:
  (一)机动车辆的报废,应提供行车证复印件、购车发票复印件、单位负责人签字的《青岛市市级机关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处置审批单》等纸性证明材料,并通过金宏网填制打印审批表上报,同时走网上审批程序;机动车辆的转让,应提供青岛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出具的“机动车辆转籍更新证明(复印件)”和资质评估鉴证中介机构出具的“二手车评估报告书(复印件)”。车辆转让应委托正规的机动车交易市场进行,不得私下交易或者黑市交易。
  (二)电梯、锅炉的报废,应提供安全质量检测部门提供的“安全质量检测报告”。
  (三)房屋和建筑物的报废,应提供上级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规划图纸等。
  (四)电教设备的批量报废,应提供市教育局技术处室的技术鉴定状况和处理意见。
  第五十二条 固定资产经清产核资产生的增减值,须经过有关程序批准后,开出增减值凭证,经单位负责人审核签字后,作为财务部门对固定资产调账的依据。
  第五十三条 固定资产处置的变价收入和处置收入,是政府财政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应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有关规定上缴国库,实行预算管理。
  第五十四条 必须规范固定资产处置行为。要按照公正、公开的原则,合理核定处置价格,杜绝违规操作,避免资产流失。
  第五十五条 市教育局计划财务处为处置固定资产的主办部门,负责办理固定资产处置的报批手续,并按照批准的方案进行处置。
  第九章 国有资产的清查和盘点
  第五十六条 局属单位每年应利用学生假期对固定资产进行全面清查盘点。通过清查,核对数量,做到账、卡、物相符;盘盈、盘亏的固定资产,要查明原因,分清责任,按有关规定和要求及时处理。
  年末全面清查盘点,编制固定资产清查表,总管理员、部门管理员各存一份,存档备查,并作为对单位年度财务管理工作考核的依据。
  第五十七条 总资产管理员应当与部门管理员定期或者不定期地对固定资产进行核对和清查盘点。包括:固定资产明细账与资产实物明细台账的核对(每个季度应核对一次);部门固定资产明细台账与固定资产卡片的核对(每个季度应核对一次);固定资产卡片与固定资产实物的核对(每年核对一次),做到账账相符、账卡相符、物卡相实。
  第五十八条 盘盈的固定资产,由资产管理员提供盘盈报告,经核实后报单位负责人审批,根据审批意见按照同类固定资产的重置价值及时登记入账。盘亏的固定资产,按固定资产报损(失)程序处理,属于保管人或者使用人失责造成的盘亏,应当追究相关责任人的经济责任。
  第十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九条 市财政局、教育局应加强对局属单位固定资产使用行为及其收入的日常监督和专项检查。
  第六十条 局属单位在资产使用过程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未按规定申报,擅自对资产进行对外投资和出租、出借;
  (二)串通作弊,暗箱操作,违规利用资产对外投资和出租、出借;
  (三)其他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造成单位资产损失的行为。
  第六十一条 局属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六十二条 本细则自文件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六十三条 本细则由市教育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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