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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上海市农业委员会关于加强和完善农业保险基层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
发文文号: 沪农委[2013]201号
发文部门: 上海市农业委员会
发文时间: 2013-6-21
实施时间: 2013-6-21
法规类型: 保险其他法规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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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县农委:
  近年来,本市农业保险在市、区县政府重视和支持下,取得了一定成效。为全面贯彻落实《农业保险条例》规定要求,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本市农业保险基层服务体系建设,提高农业保险服务水平,特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加强本市农业保险基层服务体系建设,是贯彻落实《农业保险条例》关于“国家支持保险机构建立适应农业保险业务发展需要的基层服务体系”的重要举措,也是持续推进本市农业保险有序开展的基础工程。完善农业保险基层服务体系建设对于促进农业保险更好地服务于农业、农村、农民,发挥农业保险的风险补偿和防灾减灾作用具有重要意义。建立农业保险基层服务体系能够促进农业保险合规经营,充分发挥和调动相关涉农机构服务积极性,更好的为上海都市现代农业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二、工作目标
  以本市基层农业技术推广机构为依托,建设“因地制宜、布局合理、覆盖全面、高效规范”的农业保险基层服务体系,形成区县“三农”保险服务中心、乡镇“三农”保险服务站、村“三农”保险服务点三级农业保险基层服务网络,做到“管理到区县、机构到乡镇、网络到村组、服务到农户”。通过进一步完善农业保险基层服务体系,充分发挥基层涉农机构和协保员的技术优势和管理优势,为实现农业保险“惠农政策公开、承保情况公开、理赔结果公开、服务标准公开、监督要求公开”和“承保到户、定损到户、理赔到户”提供组织保障,全面提升本市农业保险工作服务水平和能力。
  三、实施步骤
  (一)启动阶段。2013年8月底前,各区县制定农业保险基层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明确工作任务和时间节点。
  (二)实施阶段。2013年底前,各区县全面完成区县“三农”保险服务中心和乡镇“三农”保险服务站标识悬挂、村“三农”保险协保员人员确定等各项工作任务,确保农业保险基层服务体系覆盖到本区域全部涉农行政村。
  (三)验收阶段。各区县农委应在年底前对当年农业保险基层服务体系建设任务实施情况进行总结,形成书面总结材料,于2014年1月底前报市农委。市农委将组织相关部门适时对各区县建设情况进行检查验收。
  四、工作重点
  (一)明确工作职责。区县农委应筹划完善区县“三农”保险服务中心,负责指导和协调乡镇(街道、园区,下同)“三农”保险服务站工作业务,协助办理本区县农业保险承保、查勘、理赔等相关保险业务。乡镇应设立乡镇“三农”保险服务站,做好农业保险承保和理赔的相应工作,负责组织和指导村“三农”保险服务点开展工作。相关村应设立村“三农”保险服务点,由乡镇落实一名村干部兼任村“三农”保险协保员,具体负责处理村内农业保险的相关业务。
  (二)明确工作场所。为方便农户、合作社办理农业保险事宜,区县、乡镇农业保险基层服务机构应当在工作场所悬挂“‘三农’保险服务中心”或“‘三农’保险服务站”标识。上述工作场所应配备必要的工作条件,并设置农业保险宣传信息发布栏。
  (三)明确委托事项。根据《农业保险条例》有关规定要求,由农业保险机构(安信农保区县支公司)与有关区县、乡镇农业保险基层服务机构签订农业保险业务委托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委托主体是农业保险机构(安信农保区县支公司),被委托对象是区县或乡镇的涉农基层机构,包括区县农业技术推广站、蔬菜技术推广站、农机推广站、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水产技术推广站、林业站,相关农业行业协会以及乡镇农业综合服务中心等。上述机构签订协助办理农业保险业务的委托合同,应当取得区县农委的同意。
  (四)明确费用用途。区县农委要指导农业保险业务委托合同的双方按照当地农业保险发展情况,依据委托工作量,合理确定工作费用。工作费用主要用于被委托方开展农业保险业务拓展、宣传动员、信息统计、事故查勘和损失鉴定等过程发生的劳务、交通、会务、资料等费用。委托合同双方应在合同中约定工作费用支付方式。被委托方应将工作费用收入入账,并提供行政事业性收费专用票据或非税收入通用票据等财政部门监制的票据。
  (五)明确绩效考核。区县农委应会同农业保险机构(安信农保区县支公司)建立健全绩效考核制度,加强对乡镇“三农”保险服务站、村“三农”保险服务点和村“三农”保险协保员管理,明确考评指标、考评周期和奖惩机制,定期实施业绩考核。绩效考核结果应逐步与确定工作费用额度挂钩。
  五、工作要求
  (一)区县农委要充分认识农业保险基层服务体系建设工作的重要性,切实加强组织领导,从人力、物力、财力上加以倾斜,协调相关部门协同推进农业保险基层服务体系建设。
  (二)区县农委在协助办理农业保险业务过程中,应当继续承担协调领导职责,统筹安排保险承保、理赔工作的开展,承担具体的业务推进与指导工作。
  (三)区县农委要充分利用电视、电台、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大力宣传保险知识和农业保险政策,深入宣传推广农业保险的目的、意义和内容,让农民家喻户晓。鼓励农业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直接向农业保险机构办理有关承保业务。
  (四)区县农委应会同农业保险机构应当加强对农业保险基层服务机构、人员的业务培训和绩效考核管理。
  (五)各区县农委应在8月底前将本区县农业保险基层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报送市农委。
  上海市农业委员会
  2013年6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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