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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福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工资总额使用手册》管理制度的通知
发文文号: 榕人社劳[2013]25号
发文部门: 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福州市地方税务局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13-5-7
实施时间: 2013-5-7
法规类型: 劳动报酬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福州
阅读人次: 3067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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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在榕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市直有关单位、各有关企业: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关于规范收入分配秩序的精神,加强企业工资总量宏观调控,依法管理和监督企业工资支付行为,根据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中国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工资总额使用手册〉管理制度的通知》(闽人社文〔2013〕39号),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工资总额使用手册》(以下简称《工资手册》)管理制度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工资手册》的使用和管理
  (一)《工资手册》的管理工作,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批准登记为准,实行市、五城区分级管理,县(市)属地管理原则。
  (二)凡在福州市各银行及分支机构支取工资的各类企业(含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集体企业、港澳台资企业、外资企业、私营企业及其他经济类型所有制企业)都应实行《工资手册》管理制度,使用《工资手册》记录工资支取情况。
  (三)《工资手册》是企业在其开户的银行基本存款账户支付工资性现金的必要凭证。企业应当凭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核准的《工资手册》,在其开户的银行基本存款账户支取工资性现金,不准从其营业收取的现金中坐支。企业无论采取何种工资支付形式,如现金、转账(含信用卡、委托代发)、内扣等均应在《工资手册》中予以记载。
  (四)各企业在使用《工资手册》时,遇有合理调整因素,应及时到所辖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办理调整工资总额的审核、备案手续。
  二、工资总额的核定
  列入《工资手册》的工资总额,按国家统计局颁发的《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1990年1月1日国家统计局令第一号)执行。
  (一)国有企业及负责人的工资总额,主要依据企业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下达的工资总额使用计划确定。国有、集体企业,主要依据企业主管部门下达的工效挂钩或工资总额包干计划确定。
  (二)实行公司制的各类公司、外商投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及个体经济组织等各类企业,主要依据企业董事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审议的工资总额使用计划决议进行核定。工资总额的核定要在企业上年度实发工资总额基础上,参照集体合同中确定的年度工资增长比例进行确定,即核定的工资总额使用计划为:上年度实发额+上年度实发额×本年度计划增长比例。
  (三)新办企业主要根据社会平均工资水平、行业平均工资水平及人力资源市场工资指导价位进行核定。
  (四)《工资手册》中核定的工资总额,税务机关可作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真实性分析评估的参考。企业实发工资额在《工资手册》核准工资总额限额内且符合企业所得税及相关规定的工资薪金支出,企业可以予以税前扣除。
  三、加强银行监督职能
  (一)各商业银行应严格按照《人名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及其他账户管理规章制度处理企业工资支付业务。人民银行将加强银行支付结算业务的监督管理,对银行违反规定的坚决予以处理。
  (二)企业无论采取何种工资支付形式,如现金、转账(含信用卡、委托代发)、内扣等,企业均应在《工资手册》中予以记载。
  四、强化监察监督执法
  (一)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在年度劳动保障书面审查时,应增加审查企业是否核发《工资手册》内容,对不按本《通知》要求核发《工资手册》,或已核发《工资手册》未使用《工资手册》支取工资的,责令限期改正。
  (二)企业应根据本单位生产经营和经济效益状况,参照我市工资增长指导线,广泛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建立工资正常增长机制。各类企业要加强企业工资分配管理,明确专门人员负责,做好工资分配方案和工资发放原始记录工作。
  福州市人力资源   中国人民银行   福州市地方税务局
  和社会保障局    福州中心支行
  二○一三年五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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