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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福州市经济委员会关于加强直属集体企业管理暂行办法
发文文号: 榕经企[2013]417 号
发文部门: 福州市经济委员会
发文时间: 2013-6-25
实施时间: 2013-6-25
法规类型: 行业规定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福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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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和《福州市部门和单位内部管理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暂行办法》(榕委办[2013]43号),为了进一步加强经委直属集体所有制企业的管理,制定暂行办法如下:
  一、加强领导班子建设。企业领导班子成员由企业按民主程序推荐产生候选人,按干部管理权限由市经委人事处组织考核提出意见,报经委党组研究任免。
  二、推进企业民主管理。企业必须建立、健全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按规定定期召开企业职工(代表)大会,职工代表人数应占职工总数的10%—25%,职工(代表)大会每届三至五年。
  三、建立责任审计制度。企业法人代表应按规定进行经济责任审计,审计工作由经委人事处提出,企业指导处具体组织实施,审计结果应按规定进行厂务公开并报经委人事处及相关处室备案。
  四、健全财务管理制度。企业要明确财务报销的申报、审批制度及住宿费、旅差费补贴标准,企业年度财务报表报经委企业指导处备案。
  五、严格实行厂务公开。企业应认真贯彻落实福州市《关于开展企业厂务公开标准化建设的实施方案》(榕经纪[2012]5号),经委纪检监察室负责组织对企业厂务公开工作进行指导和检查。
  六、加强安全生产管理。企业要指定专人负责企业安全生产和出租房产的安全管理和检查,对发现的不安全隐患要落实整改并做好安全检查和隐患整改记录,经委企业指导处和行业处负责指导和监督企业安全生产工作。
  七、规范企业资产管理。企业厂房租赁和资产处置工作应按照《市经委企事业单位资产管理办法(试行)》(榕经企[2013]58号)的规定执行;停产企业的厂房租赁、资产处置、年度租金收入及使用情况应向职代会报告、实行厂务公开,并报经委企业资产监管小组审核备案。
  八、稳步推进企业改革。集体企业改革(改制、重组、兼并)和终止(关闭、解散、破产)参照《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州市市属国有企业关闭解散工作程序等意见的通知》(榕政综〔2002〕246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企业改革或终止方案在提交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报经委企业资产监督管理小组审核备案。职工分流安置方案必须广泛征求在职职工和退休人员意见,在提交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报市经委核准实施。
  九、加强党风廉政建设。严格执行《企业领导人廉洁从业若干规定》,企业领导要带头廉洁自律,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集体企业领导班子年度履职情况包括党风廉政建设考核,由市经委人事处牵头,会同经委纪检监察、企业指导处和行业处组织考核。
  本暂行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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