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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关于就修订《关于建立股指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规定[试行]》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文时间: 2013-7-5
实施时间: 2013-7-5
法规类型: 非商品期货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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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为适应金融期货市场发展的需要,我会在总结股指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实施经验的基础上,起草了《关于修订<关于建立股指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规定(试行)>的决定(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请将有关意见和建议以书面或者电子邮件形式于2013年7月20日之前反馈至中国证监会。
  联系方式:
  传真:010-88061557
  电子邮箱:lizhch@csrc.gov.cn
  通讯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19号富凯大厦A座期货一部
  邮编:100033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O一三年七月五日
  关于修订《关于建立股指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规定(试行)》的决定
  一、将规定名称修改为:“关于建立金融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规定”。与此相对应,将原规定相关条款(第一、二、五、七、八、九、十、十一、十三、十四条)中“股指期货”的内容均修改为“金融期货”。
  二、第五条修改为“中金所应当根据将适当的产品销售给适当的投资者的核心原则,从投资者的经济实力、金融期货产品认知能力、投资经历等方面,制定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具体标准和实施指引,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三、第十二条修改为“期货公司违反投资者适当性制度要求,未能执行相关内控、合规制度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监管措施;情节严重的,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规定进行处罚。期货公司违反投资者适当性制度要求的,中金所、中期协应当根据业务规则和自律规则对其进行纪律处分。”
  四、第十三条修改为“从事中间介绍业务的证券公司接受期货公司委托,协助办理开户手续的,应当对投资者开户资料和身份真实性等进行审查,向投资者充分揭示金融期货交易风险,进行相关知识测试和风险评估,做好开户入金指导,严格执行投资者适当性制度。”
  五、第十四条修改为“期货公司和从事中间介绍业务的证券公司应当按照《期货市场客户开户管理规定》和行业监管政策的要求为投资者办理金融期货开户手续。”
  六、第十五条修改为“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对从事中间介绍业务的证券公司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发现证券公司违反投资者适当性制度要求的,依法采取监管措施或者予以行政处罚。”
  关于修订《关于建立股指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规定(试行)》的起草说明
  一、起草背景
  2010年2月,我会制定并公布了《关于建立股指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规定(试行)》(以下简称《适当性规定》)。《适当性规定》的实施对于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防范市场风险,实现股指期货市场平稳规范运行,起到了积极、重要的作用。借鉴、吸收股指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经验,在对《适当性规定》进行修订的基础上,建立起涵盖多品种、统一的金融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是我国金融期货市场创新发展的内在要求。
  二、修订的主要内容
  本次修订主要是对原规定的适用范围、核心原则、开户要求等内容进行修改,具体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一)对《适当性规定》名称进行修改并扩大适用范围
  修订稿将《适当性规定》名称中“股指期货”更换为“金融期货”,去掉“试行”二字;同时扩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适用范围,将《适当性规定》中第一、二、五、七、八、九、十、十一、十三、十四条涉及“股指期货”的内容相应调整为“金融期货”。
  (二)明确了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核心原则
  “把适当的产品销售给适当的投资者”是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核心原则,贯穿投资者适当性制度建设的始终。修订稿第五条对此予以明确。
  (三)根据相关政策变化进行调整
  当前,与《适当性规定》相关的政策部分发生变化,修订稿拟据此在以下三方面进行调整:
  一是根据证券公司中间介绍业务资格的行政许可要求变化,修订稿将《适当性规定》第十三条和第十五条“取得中间介绍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修改为“从事中间介绍业务的证券公司”。
  二是对《适当性规定》第十四条“期货公司和从事中间介绍业务的证券公司应当在其经营场所为投资者办理股指期货开户手续”修改为“期货公司和从事中间介绍业务的证券公司应当按照《期货市场客户开户管理规定》和行业监管要求为投资者办理金融期货开户手续”。
  三是根据2012年修订颁布的《期货交易管理条例》,修订稿将《适当性规定》第十二条“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七十条规定进行处罚”修改为“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规定进行处罚”。

相关附件:
附件1:关于修订《关于建立股指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规定(试行)》的决定(征求意见稿).doc    
附件2:《关于建立股指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规定(试行)》修改对照表.doc    
附件3:关于修订《关于建立股指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规定(试行)》的起草说明.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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