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可做?|帮助|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用户登录
用户名
密 码
自动登录 
新用户注册  找回密码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青岛市总工会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地税部门代收工会经费[建会筹备金]的通告
发文文号: 青工[2013]24号
发文部门: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13-6-25
实施时间: 2013-7-1
法规类型: 行政性收费项目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青岛
阅读人次: 3476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根据《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工会经费(建会筹备金)由地税部门统一代收的通知》(青政办字[2013]84号)和青岛市总工会、青岛市地税局、人民银行青岛市中心支行联合下发的《关于转发<山东省地税部门代收工会经费(建会筹备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的有关规定,青岛市行政区域内在地税部门进行纳税登记的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缴费单位),自2013年7月1日起,实现的应拨缴的工会经费(建会筹备金),由地税部门代收。实行财政统一划拨的行政事业单位工会经费(建会筹备金)收缴渠道不变。
  一、缴费比例
  建立工会组织的单位,按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拨缴的工会经费,准予税前扣除。其中40%部分向地税部门缴纳,60%部分由各单位按月拨付本单位工会。中华全国总工会、山东省总工会另有规定的,按有关规定比例执行。
  未建立工会组织的单位,按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计提建会筹备金,其中40%部分向地税部门缴纳,60%部分待建立工会组织后由各单位拨付本单位工会。
  二、申报缴纳
  缴费单位于每年4月和10月缴纳工会经费(建会筹备金)。其中,4月份缴纳上年度10月至本年度3月的工会经费(建会筹备金),缴纳期限为4月1日至15日;10月份缴纳本年度4月至9月的工会经费(建会筹备金),缴纳期限为10月1日至15日(遇节假日按规定顺延)。
  缴费单位2013年7月至9月实现的工会经费(建会筹备金),应上缴40%部分于2013年10月15日前向地税部门申报缴纳。
  三、缴纳方式
  缴费单位可采用登录青岛地税网上办税综合服务平台(http://etax.qdds.gov.cn/)或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两种方式进行申报缴纳。
  四、票据使用
  地税部门代收工会经费(建会筹备金),统一使用税务部门的税收票证,作为征缴凭证。
  特此通告
  青岛市总工会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
  2013年6月25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关于继续执行工会经费减半征收 2020/1/1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辽宁省地方税务局社会保险费征收局 辽地税发[2012] 2012/6/4
关于加强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的通知 总工办发[2014] 2014/7/3
吉林省总工会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 吉会联字[2022] 2022/1/5
青岛市总工会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地税部门代收工会经费 2018/3/23
福建省总工会办公室关于实施小额缴费工会组织工会经费全 闽工办[2023]23 2023/1/1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继续执行工会经费减半征收政策的通 2016/1/1
吉林省总工会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我 2021/12/24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总工会省地税局贵州省工 黔府办函[2009] 2010/1/1
厦门市总工会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全市企事业单位应拨缴 厦工[2013]86号 2014/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