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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关于集中开展房地产中介市场专项治理的通知
发文文号: 建房[2013]94号
发文部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发文时间: 2013-6-13
实施时间: 2013-6-13
法规类型: 财经相关法规-其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中国
阅读人次: 2205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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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厅(建委、房地局)、工商行政管理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3]17号)要求,整顿和规范房地产中介市场秩序,严肃查处房地产中介机构和经纪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现就开展房地产中介市场专项治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开展专项治理的重要性
  房地产中介是房地产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近些年来,房地产中介市场迅速发展,在活跃房地产市场、提高交易效率、保障交易安全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也要清醒地看到,房地产中介市场仍存在着发布虚假房源信息、协助购房人骗取购房资格、违规“群租”、泄露或不当使用委托人信息等突出问题,亟待清理整顿和规范。各级房地产管理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坚决贯彻国务院要求,充分认识专项治理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严肃查处房地产中介机构和经纪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促进房地产中介市场健康有序发展,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
  二、专项治理工作重点
  各级房地产管理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严肃查处房地产中介机构和经纪人员的以下违法违规行为:
  (一)发布虚假房源信息,造谣、传谣以及炒作不实信息误导消费者的行为;
  (二)诱导、教唆、协助购房人通过伪造证明材料等方式,骗取购房资格、骗提或骗贷住房公积金、规避限贷的行为;
  (三)采取内部认购或雇人排队制造销售旺盛的虚假氛围以及通过炒卖房号非法牟利的行为;
  (四)协助当事人签订“阴阳合同”规避交易税费的行为;
  (五)违反《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规定,擅自改变房屋内部结构分割出租,为不符合安全、防灾标准的房屋提供租赁经纪服务以及低价收进高价租出赚取差价的行为;
  (六)侵占、挪用房地产交易资金的行为;
  (七)未履行书面告知义务,强制提供代办贷款、担保服务并额外收取费用的行为;
  (八)泄露、出售或不当使用委托人的个人信息,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九)未取得营业执照或未在房地产主管部门备案,擅自从事房地产经纪服务的行为;
  (十)借用冒用房地产经纪人员名义签署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以及租借房地产经纪人员资格或注册证书的行为。
  三、专项治理工作安排
  (一)动员部署阶段(2013年6月)
  住房城乡建设部、工商总局制定印发专项治理通知,提出工作要求,对专项治理工作进行部署,省(自治区)房地产管理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市、县专项治理工作进行动员、指导,市、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
  (二)组织实施阶段(2013年7月-10月)
  1.房地产中介机构自查。7月,市、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组织辖区内房地产中介机构自查,中介机构对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并向当地主管部门报告自查及整改结果。同时,市、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辖区内房地产中介机构和从业人员情况调查摸底,建立台账。
  2.组织开展全面检查。8月,市、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通过现场巡查、合同抽查、投诉处理等方式,对房地产经纪行为进行全面检查和治理,依法接受举报,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并曝光典型案例。
  3.省级主管部门组织检查。9月,根据各地检查情况,省级房地产管理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所辖市县的治理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检查。
  4.住房城乡建设部、工商总局督导。10月,住房城乡建设部、工商总局组成督导组,对各地专项治理工作进行调研和督导。公开曝光一批违法违规企业,并依法严肃处理。
  (三)总结巩固阶段(2013年11月)
  各级房地产管理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总结专项治理工作,制定和完善相关政策制度,建立健全管理长效机制。
  四、专项治理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房地产管理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房地产中介市场专项治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健全机构,落实责任,务求专项治理取得实效。
  (二)健全工作机制。各级房地产管理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协作配合,建立信息共享、联动查处的工作机制。指导房地产中介行业组织加强行业自律建设,完善行业规范,强化业务培训,不断提高房地产经纪人员队伍素质。
  (三)加大查处力度。各级房地产管理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房地产中介机构和经纪人员,要加大查处力度,责令限期改正,记入信用档案;拒不改正或情节严重的,对房地产中介机构可取消网上签约资格、处以罚款,并将有关情况通报税收、物价等部门;对经纪人员要依法处以罚款。
  (四)加强社会监督。市、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设立举报电话、开通举报信箱,对群众的举报和投诉,以及网络、报纸等媒体曝光的违法违规行为要认真调查、快速处理、及时反馈。
  (五)加强长效机制建设。各级房地产管理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通过开展专项治理,建立健全房地产交易资金监管、房地产交易合同网上签约等制度。积极推进房地产中介网上管理和服务平台建设,为备案的房地产中介机构提供房源信息查询核验等服务。建立健全房地产中介机构信用档案并向社会公示。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房地产管理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在今年11月30日前将本辖区开展专项治理工作的情况报告、2个以上的典型案例以及《房地产中介机构及人员基本情况调查汇总表》报住房城乡建设部、工商总局。
  附件:房地产中介机构及人员基本情况调查汇总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2013年6月13日

相关附件:
房地产中介机构及人员基本情况调查汇总表.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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