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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辽宁省财政厅关于贯彻实施辽宁省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文文号: 辽财会[2013]452号
发文部门: 辽宁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13-6-27
实施时间: 2013-6-27
法规类型: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辽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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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绥中县、昌图县财政局,省直有关部门:
  新修订的《辽宁省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辽财会[2013]403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将于2013年7月1日起施行。为确保“实施办法”得到有效落实及有关政策措施的衔接,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做好实施办法的政策宣传工作
  实施办法对会计从业资格考试、信息变更、调转登记、证书补发、证书换发等管理事项进行了具体规范,修订的内容较多,影响范围广泛,各地区、各部门要通过各种渠道,采取不同形式,做好宣传工作,努力营造贯彻落实的良好社会氛围,切实维护好会计人员的合法权益。
  二、做好珠算科目无纸化考试准备工作
  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新旧<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有关衔接规定的通知》(财会[2013]3号)要求,我省会计从业资格考试B类考试科目中的珠算科目需等待财政部发布珠算科目考试大纲、采用全国珠算无纸化考试题库。在财政部发布珠算科目考试大纲和题库前,我省暂不能组织B类考试,请各市会计管理机构向拟报考B类考试的考生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三、做好免试申领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有关工作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财政部第73号令)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2013年7月1日前已被聘任为高级会计师或者从事会计工作满20年,且年满50周岁、目前尚在从事会计工作的,经本人申请并提供单位证明等相关材料,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核实无误后,发给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为切实做好符合条件人员免试申领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工作,各市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要认真负责、积极热情地做好有关工作。
  1.严格审核申请材料。一是在2013年7月1日前已被聘任为高级会计师,且年满50周岁、目前尚在从事会计工作的申请人需提供下列材料:①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②省级人事管理部门,或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或原人事部)备案、具有高级会计师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权的部门(或单位)制发的高级会计师证书或获得高级会计师资格的文件;③现工作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聘任高级会计师职务的文件原件(或加盖单位人事部门公章的文件复印件);④现工作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从事会计工作和岗位的证明。二是在2013年7月1日前已从事会计工作满20年,且年满50周岁、目前尚在从事会计工作的申请人需提供下列材料:①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②累计20年有本人签字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报告等会计档案;③现工作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从事会计工作和岗位的证明。
  2.受理工作程序。一是申请人向其工作单位所属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事项,驻沈阳省直单位申请人直接向省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二是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审核后,对符合申领条件的,应通过“辽宁会计网”或指定媒体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天);三是对公示无异议的,向申请人颁发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并建立会计从业人员电子和纸质档案。
  3.此项工作截止期为2014年6月30日。
  省财政厅
  2013年6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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