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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来往港澳小型船舶快速通关系统收费问题的复函
发文文号: 粤价函[2013]735号
发文部门: 广东省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13-7-2
实施时间: 2013-9-1
失效时间: 2016-8-31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广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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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广东南方海岸科技服务有限公司:
  《关于申请核定“来往港澳小型船舶快速通关系统”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的报告》(粤南科[2013]4号)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一、同意你司为来往港澳小型船舶提供快速通关系统(以下简称“快通系统”)服务时,继续按现行收费项目和标准收费,具体见附件。
  二、“快通系统”服务范围:使用“快通系统”的船公司、船务代理公司、港口公司、货运代理、电子报关服务中介公司、进出口公司、物流公司,经你司委托的服务中介公司及已安装船载收发信装置的船舶。
  三、凡使用“快通系统”电子报关的用户,已按“文件传输及网络维护费”的收费标准缴费的,不再缴纳我局粤价函[2002]188号规定的进出境船舶货运分舱单录入和打印费用(15元/份)。
  为船舶安装GPS收发信装置设备,原则上应按成本收费,具体标准须报我局备案。
  四、你司应在营业场所显著位置公开业务规程、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自觉接受价格主管部门和社会的监督。按照《广东省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粤价[2002]218号)规定,委托双方应以自愿为原则签订服务协议,明确双方的责、权、利。你司每年4月30日前须将上年度财务报告及成本资料、收入状况报我局备案。
  以上规定自2013年9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三年。请你司在有效期前三个月重新申报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附件:来往港澳小型船舶快速通关系统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相关附件:
来往港澳小型船舶快速通关系统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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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来往港澳小型船舶快速通关系统收费问题 粤价函[2011]79 2011/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