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可做?|帮助|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金融证券 > 债券 > 企业债券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关于做好债券发行人2013年中期报告披露相关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深圳证券交易所
发文时间: 2013-7-3
实施时间: 2013-7-3
法规类型: 企业债券 公司债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中国
阅读人次: 3959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债券发行人: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的第五章5.2条“债券上市期间,发行人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前六个月结束之日起二个月内,向本所提交中期报告,并在中国证监会或国务院授权部门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予以公布”等有关规定,现将2013年中期报告披露的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企业债券发行人中期报告可选择在本所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免费披露,也可选择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报刊披露。
  二、企业债券发行人中期报告应至少记载以下内容:
  (一)企业财务会计报告和经营情况;
  (二)涉及和可能涉及发行人的重大诉讼事项;
  (三)已发行债券变动情况;
  (四)提交股东大会或其他行使股东大会职权的机构等审议的重要事项;
  (五)中国证监会及本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三、债券发行人为上市公司的,应根据本所规定的半年度报告格式要求,在报告“重要事项”章节中进行公司债券相关信息披露。
  四、本所业务联系人:谭媛、杨帆、唐果
  联系电话:(0755)22388829、25918582、25918708
  电子信箱:ytan@、fyang@、gtang@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13年7月3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安徽上市公司协会安徽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安徽省资产评估协 2023/1/16
关于做好公司债券发行人2014年中期报告披露工作的通知 2014/7/21
关于做好债券发行人2020年半年度报告披露工作的通知 上证函[2020]15 2020/7/24
关于做好债券发行人2013年年度报告披露工作的通知 2014/1/1
关于做好债券发行人2017年年度报告披露工作的通知 上证函[2018]70 2018/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