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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做好2013年度福建省企业知名字号认定和延续认定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闽工商企注[2013]254号
发文部门: 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发文时间: 2013-5-17
实施时间: 2013-5-17
法规类型: 工商综合法规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福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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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县(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2008年4月以来,全省工商系统认真贯彻落实《福建省企业知名字号认定和保护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先后认定了5批福建省企业知名字号,不断加大福建省企业知名字号所有人名称权的保护力度,支持企业发展,取得了显著成效。为做好2013年度福建省企业知名字号(第六批)认定和第三批福建省企业知名字号延续认定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定和延续认定的范围
  (一)新申请认定范围:截至2013年8月31日,住所在福建省境内的内资企业法人和外商投资的公司,注册资本(金)不少于500万元,企业名称规范、字号连续使用5年以上;字号不与他人拥有的驰名商标相同或相近,且不引起公众误认或者混淆;字号不与他人拥有的同行业著名商标相同;企业依法经营且业绩良好,近3年内无严重违法失信行为。
  (二)延续认定范围:《福建省工商局关于认定第三批福建省企业知名字号的通知》(闽工商企注〔2010〕581号)认定的第三批136家福建省企业知名字号(附件4)的3年有效期即将届满,各级登记机关应当按照本通知延续认定的时间安排,认真逐户通知辖区内该批知名字号企业提交相关材料申请复评认定。对逾期未申请复评认定的,或者申报材料不齐全的,或者近3年内有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的,设区市工商局应在上报材料中注明有关情况,省工商局将作为是否撤销其福建省企业知名字号认定资格的重要依据。
  二、时间安排
  全省企业知名字号新认定和延续认定活动从2013年5月20日开始,时间安排如下:
  (一)宣传发动阶段(2013年5月20日至5月31日):福建省工商局通过互联网等方式发布公告,各级工商部门向符合新申请认定和延续认定条件的企业发放相关材料,做好申请认定的准备工作。
  (二)初审、复审阶段(2013年6月1日至7月31日):申请人向原登记机关提交新申请认定和延续认定材料,县级和设区
  市级登记机关分别对申请认定材料进行初审、复审。
  (三)材料受理阶段(2013年8月1日至8月31日):福建省工商局受理全省新申请认定和延续认定材料,8月31日为截止日期;省工商局登记的企业应当于8月31日前直接向福建省工商局申报认定和延续认定材料。
  (四)征询意见阶段(2013年9月1日至9月30日):经审核,对符合福建省企业知名字号认定和延续认定条件的企业,福建省工商局发布征询公告,向社会公开征询意见。
  (五)认定通知和公告阶段(2013年12月底前):符合福建省企业知名字号认定和延续认定条件的,省工商局将印发认定通知和发布认定公告,并向新认定和延续认定的企业颁发福建省企业知名字号牌匾和证书。
  三、企业应提交的材料和规范要求
  (一)新申请认定福建省企业知名字号的企业应提交以下材料:
  1.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福建省企业知名字号认定申请书》(附件2);
  2.登记主管机关核准使用该字号的起始时间证明(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或初始使用该字号的企业名称登记注册证明);
  3.加盖企业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4.企业基本情况及企业取得省级以上的荣誉称号或获奖的相关文件或证明;
  5.企业2010-2012年度近三年的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
  6.企业基本帐户开户银行出具的企业信贷信用情况的证明或信用等级证书复印件;
  7.认定机关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有关文件、材料。如省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行业协会或其他相关权威部门、机构出具的企业近三年主要经济指标在全省同行业中排位情况的说明或证明。
  企业以其拥有的经工商部门认定的有效期内的驰名商标或著名商标作为字号的,可免提交上述第6项材料,但应提交加盖企业公章的驰名商标、著名商标认定文件或证明复印件,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予以认定。
  (二)申请延续认定福建省企业知名字号的企业应提交以下材料:
  1.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福建省企业知名字号延续认定申请书》(附件2);
  2.加盖企业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2010-2012年度近三年企业基本情况及取得省级以上的荣誉称号或获奖的相关文件或证明;
  4.企业2010-2012年度近三年的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
  5.认定机关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有关文件、材料。
  (三)申请认定材料的规范要求
  1.申请认定材料应按照以下顺序排列,整理装订归卷。新申请认定的材料依次为:《福建省企业知名字号认定申请书》,登记机关核准使用该字号的起始时间证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企业基本情况及省级以上荣誉情况,企业2010-2012年度近三年的审计报告,其他材料。
  申请延续认定的材料依次为:《福建省企业知名字号延续认定申请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企业基本情况及省级以上荣誉情况;近三年的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其他材料。
  2.提交的申请认定材料,应采用A4规格的纸质材料,并提交电子版本材料一份。提交的电子材料,应按纸质材料的排列顺序制成一个扩展名为pdf的电子文件,并以“XX公司申报知名字号材料”形式命名该文件。
  3.申请认定材料应当简洁精致,装订整齐,目录清晰,目录标示页码与实际页码相对应。
  4.认定机关对不符合要求的申请认定材料不再予以退回,最终结果以福建省工商局印发的认定通知和发布的认定公告为准。
  四、申报程序
  根据《办法》第八条规定,申请认定福建省企业知名字号按以下程序申报:
  (一)企业向原登记机关提出书面的知名字号认定申请。
  (二)登记机关对企业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必要时可进行实地考查,审查合格签署意见。
  1.县级登记机关收到企业申请认定材料后,按规定进行初审,符合要求的,应当在《福建省企业知名字号认定申请书》或《福建省企业知名字号延续认定申请书》的“初审单位意见”栏签注“经审查,该申请人提交的证明材料属实”,并将申请材料报送上一级登记机关。
  2.设区市级登记机关负责组织对县级登记机关上报的申请认定材料和本级直接受理、初审的申请认定材料作进一步复审和核实,并视情况听取相关部门意见。复审符合条件的,由市级登记主管机关签署复审意见,在“复审单位意见”栏签注“经复审,该申请人提交的证明材料符合条件,同意上报”,并盖章确认。对本级直接受理的申请材料,应在“初审单位意见”栏签注意见,并盖章确认。
  各设区市工商局应当将符合条件的申报企业,按照推荐先后顺序进行编号排序,分别汇总制成新认定和延续认定的《福建省企业知名字号(延续)认定申请人情况一览表》(附件3)并经盖章确认后,于8月31日前连同申报企业的申请材料一并上报福建省工商局。
  3.在省工商局登记的企业,应当于2013年8月31日前直接向福建省工商局提出新认定或延续认定申请。
  五、认定总数和推荐名额分配
  根据全省经济发展速度、企业数量和规模等实际情况,2013年度第五批福建省企业知名字号认定总数确定为100件,其中内资企业80件,外商投资企业20件。
  (一)内资企业:各设区市工商局和省工商局企业注册处负
  责推荐数量安排如下:福州、厦门、泉州市工商局各10件,漳州市工商局9件,三明、南平市工商局各8件,莆田、龙岩、宁德市工商局各6件;省工商局企业注册处7件。
  (二)外商投资企业,各设区市工商局和省工商局外商投资企业注册分局负责推荐数量安排如下:厦门、泉州市工商局各4件,福州市工商局3件,漳州市工商局2件,莆田、三明、南平、龙岩、宁德市工商局各1件;省工商局外商投资企业注册分局2件。
  六、工作要求
  (一)严格把关,保证质量。各市、县(区)工商局要加强领导,大力宣传,积极协调,充分了解和掌握企业注册登记、监管执法、信用体系管理、日常巡查等方面获取的企业商誉信息,结合征询有关部门、相关组织、行业协会的建议和意见,认真核实申报企业的经济指标、公众知晓程度、商品或服务质量等有关情况,严格把关,保证福建省企业知名字号的认定质量。
  (二)在开展福建省企业知名字号认定工作中,各级登记机关不得收取任何费用。征询公告和认定公告,由省工商局统一组织发布。
  (三)切实加强监督。负责福建省企业知名字号认定活动的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福建省企业知名字号认定和保护办法》的规定,不得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
  (四)各级工商局在开展知名字号认定过程中的问题和建议应及时上报省工商局。省工商局企业注册处联系人:林东,联系电话:0591-87725945;外商投资企业注册分局联系人:潘晓峰,联系电话:0591-87716200。
  附件:1.福建省企业知名字号认定和保护办法
  2.福建省企业知名字号(延续)认定申请书
  3.福建省企业知名字号(延续)认定申请人情况一览表
  4.第三批福建省企业知名字号名单
  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3年5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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