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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福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在全市实行注册会计师事务所报备的通知
发文文号: 榕工商企监[2013]122号
发文部门: 福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发文时间: 2013-3-27
实施时间: 2013-3-27
法规类型: 事务所管理 工商其他法规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福州
阅读人次: 3166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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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注册会计师事务所: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注册会计师鉴证业务的监督管理,防范不法分子假冒会计师事务所(下称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出具报告的行为,规范注册会计师中介执业行为,维护社会公众利益和行业合法权益,提升行业社会公信力,根据《福建省市场中介组织管理办法》(福建省政府令第〔116〕号)及《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企业信用监督管理办法》(闽工商综〔2011〕346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通知如下:
  一、在福州市执业的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和会计师事务所分支机构请在收到本函件之日起30日内到工商机关办理报备手续。
  二、办理报备手续请提交以下材料:
  (一)事务所营业执照、执业证书复印件;
  (二)事务所注册会计师名单及执业证书复印件;
  (三)事务所主任会计师(或分所负责人)姓名、注册会计师名单及注册会计师签名留样、私章和该所的公章印鉴;
  (四)业务约定书原件(式样)。
  以上材料请加盖事务所公章。
  三、在全市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注册登记的或在本市行政区域以外工商机关注册登记的会计师事务所或会计师事务所分支机构,请到市工商局企业监督管理处办理报备手续。
  四、会计师事务所的主任会计师为业务报备的第一责任人,对事务所上报的相关业务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五、对未经报备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审计)报告等材料,全市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办理登记、变更、年检事务时可依法履行审慎审查职责。
  福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3年3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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