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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福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办理企业变更登记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发文文号: 榕工商规[2013]116号
发文部门: 福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发文时间: 2013-3-29
实施时间: 2013-3-29
法规类型: 登记注册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福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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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县(市)、区工商局:
  为了进一步规范企业股权变更登记、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等涉及自然人财产权益相关注册登记办理流程,妥善执行涉及登记事项变更的生效法律文书,保护股东、法定代表人、投资人及相关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企业登记管理秩序,依据《行政许可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审理公司登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座谈会纪要〉的通知》(法办[2012]62号)规定,市工商局制定了《福州市工商局关于办理企业变更登记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已经局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执行中遇到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反馈给市工商局企业注册处。
  福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3年3月29日
  (此件主动公开)
  福州市工商局关于办理企业变更登记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一、关于办理涉及自然人财产权益的企业注册登记要求相关人员到场签名确认问题。
  1.为履行对申请登记材料的审慎审查,提高行政许可准确率,减少登记纠纷,从2013年4月1日起,全市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涉及自然人财产权益的相关企业注册登记实行相关人员到场签名确认制度。
  2.全市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办理下列内资企业注册登记时,应当告知申请人通知相关自然人到登记机关现场签名确认:
  (1)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变更登记中新旧股东一方或双方为自然人的;
  (2)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变更登记中发起人或新旧股东一方或双方为自然人的;
  (3)公司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的;
  (4)公司股权出质登记中出质人为自然人股东的;
  (5)合伙企业合伙人变更登记中新旧合伙人一方或双方为自然人的;
  (6)个人独资企业办理投资人变更登记的;
  (7)其他注册登记中涉及自然人财产权益的。
  申请人提交经公证的申请登记材料办理登记的,无须进行现场签名确认。
  3.应当到场签名的人员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场签字的,视为申请材料不齐全,由登记机构发出《缺件告知书》,不予收件。
  已经收件的,自发出《受理通知书》之日起超过60日,未到场签字的,视为审查未通过,作出不予核准登记的决定。
  4.应当到场签名的人员应当持身份证或其它有效的身份证明原件,到登记窗口当场在《注册登记现场签名确认书》上签名捺印,对提交的相关登记申请材料予以确认,有条件的可以进行现场拍照存档。
  5.本人因正当理由无法到登记机关现场签名的,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办理现场签名确认手续,代理人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和证明委托关系属实的公证文书,在《注册登记现场签名确认书》上签署代理人姓名。
  提交外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或台湾地区公证文书的,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提供认证或司法转递等相关证明手续。
  6.确因重病或体弱行动不便,无法到登记机关现场签名的,可以申请登记机关上门服务,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登记机关注册官应当上门办理相关当面签名手续。
  7.外资企业登记过程中,有初步证据表明申请人涉嫌提交虚假材料,需要启动审慎审查的,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二、变更登记中提供虚假材料的处理问题。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登记申请材料中存在虚假签名,申请人及签名人愿意予以追认的,应当填写《登记申请材料追认书》,经登记机构报经分管领导批准后,同意予以追认。
  申请人及签名人主动对虚假签名材料予以追认的,可以作为主动改正、消除危害后果的情形,在处理时依法酌情处理。
  三、关于协助人民法院执行相关变更登记的程序问题。
  1.全市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积极协助人民法院执行关于股权纠纷的生效民事判决。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收到对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判决书》、《执行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后,登记机构应当在15日内按照民事诉讼法关于送达的相关规定,向被执行企业发出书面通知,通知其在送达后30日内申请股权变更登记,并提交国家工商总局规定的股权变更登记申请材料。
  2.依申请协助办理变更登记的程序:被执行企业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变更登记申请并提交相关登记申请材料,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按照变更登记程序办理股权变更登记。
  3.依职权协助办理变更登记的程序:由于被执行企业或其法定代表人、股东不配合等原因,致使被执行企业无法在规定期限内依照登记规范提交登记申请材料的,经利害关系人书面说明理由后,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职权协助法院办理变更登记。
  依职权协助法院办理变更登记的,由登记机构制作《协助执行股权变更审批表》,报分管领导批准后,以局名义作出协助执行股权变更决定。协助法院对股权予以变更的,在电脑登记软件中将股东信息予以变更,并在报纸、红盾信息网或公告栏予以公告。在企业办理年检时,责令企业补交变更登记申请书、章程修正案等变更登记申请材料,方可通过年检。
  人民法院要求协助执行股权变更登记含有协助执行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内容的,登记机构一并予以变更,通知新法定代表人领取换发的营业执照,并在报纸或公告栏发布企业变更登记公告,相关人员拒不缴回原营业执照和公章的,可同时公告原营业执照和公章作废。
  4.《民事判决书》、《执行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协助执行股权变更审批表》等协助法院执行过程中的收到或生成的相关材料应全部归入登记档案。
  四、关于执行有关生效法律文书撤销变更登记的程序问题。
  登记机关作出的关于撤销变更登记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或《行政处理决定书》,复议机关作出的关于撤销变更登记的《行政复议决定书》,人民法院作出的关于撤销变更登记的《行政判决书》一经生效,原登记机关应当立即执行。
  登记机构收到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后,应制作《执行撤销变更登记审批表》,连同相关材料,报分管领导批准后,在电脑登记软件中将相关登记信息恢复到该次变更登记前状态。并通知企业换发营业执照,拒不缴回被撤销登记营业执照的,由登记机关公告营业执照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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