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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广西国税系统“营改增”普通发票管理衔接工作方案》的通知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3-5-30
实施时间: 2013-5-30
法规类型: 发票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广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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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县(区)国家税务局,局内各单位:
  现将《广西国税系统“营改增”普通发票管理衔接工作方案》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普通发票目录(2013营改增版)
  2.广西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国税、地税普通发票衔接对照表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2013年5月30日
  广西国税系统“营改增”普通发票管理衔接工作方案
  为了落实“营改增”试点工作要求,确保“营改增”普通发票管理工作有序开展、顺利衔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扩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征管科技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13]213号,以下简称213号文)以及“营改增”相关文件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如下“营改增”普通发票管理的衔接工作方案:
  一、普通发票印制管理衔接
  (一)确定普通发票票种目录体系。按照213号文“要结合试点纳税人原营业税的发票核定信息与过渡期内的发票使用情况,准确核定其发票种类和用票量,对原使用普通发票采取简并、保留和替换的方式进行衔接”要求,结合我区国税系统对普通发票管理的情况,将需要保留、替换的发票纳入广西国税机关普通发票票种目录体系,编制《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普通发票目录(2013营改增版)》、《广西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国、地税普通发票衔接对照表》。
  (二)试点纳税人领用普通发票的工本费。严格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发票工本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2]608号)文件要求,各基层单位严禁向试点纳税人收取发票工本费。试点纳税人申请印制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按照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关于冠名发票印制费结算问题的通知》(税总发[2013]53号)文件执行,印制费用由用票单位与发票印制企业直接结算,并按规定取得印制费用发票。
  (三)维护新增票种信息。自治区国税局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普通发票目录(2013营改增版)》,在综合征管软件系统中进行新增票种信息录入维护。
  (四)确定普通发票承印企业。“营改增”新增普通发票由区局统一组织印制,承印企业为自治区国税局确定的三家普通发票定点印刷厂。
  (五)规范普通发票防伪措施。“营改增”新增普通发票各项防伪措施按照《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普通发票简并票种统一式样工作实施方案》(桂国税发[2010]93号)规范制作,使用“广西国税”水印的个性化防伪纸。
  (六)发票监制章和发票专用章。根据普通发票规格的具体情况,经自治区国税局审批,发票监制章和发票专用章可以按照税务总局制定的统一规格的75%、50%、25%比例进行缩小使用。
  (七)保留客运发票规格。保留地税道路客运微机发票(168mm×76mm)的规格,按照税务总局下发《全国普通发票简并票种统一式样工作实施方案》(国税发[2009]142号,以下简称142号文)要求进行规范调整。
  (八)增加普通发票规格。根据“营改增”新增业务需求,按照税务总局下发142号文规范,从2013年8月1日广西国税系统启用以下新增普通发票票种:
  1.新增通用定额发票(元版)(金额在10元以下,不含10元),1联规格78mm×50mm、2联规格175mm×70mm、3联规格213mm×77mm等规格。
  2.新增通用定额发票(拾元版)(金额在10元至100元,含10元和100元),2联规格175mm×70mm、3联规格213mm×77mm等规格。
  3.新增通用平推机打发票三种,分别为82mm×101.6mm,168mm×76mm和241mm×177.8mm等规格。
  4.新增通用卷式发票五种,分别为44mm×127mm、44mm×152.4mm、44mm×177.8mm、44mm不定长和82mm×101.6mm等规格。
  (九)停止使用地税发票。从2013年8月1日起,试点纳税人必须使用国税系统供应的发票,除实施过渡期管理的地税发票外,停止使用地税提供的发票(过渡期起止时间另行通知)。
  (十)组织发票印制入库。各地根据《广西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国税、地税普通发票衔接对照表》,以及试点纳税人新增普通发票使用量的认定核定情况,于2013年6月10日前编制、上报新增试点纳税人2013年下半年普通发票印制计划。
  自治区国税局计划于2013年6月15日以后启动新增普通发票的印制和调配工作;各市国税局做好调拨发票实物到各办税服务厅的工作,2013年7月1日起向纳税人供应发票。
  二、普通发票领购管理衔接
  (一)供票资格信息认定
  “营改增”试点纳税人需使用普通发票的,各地应按照《广西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国税、地税普通发票衔接对照表》及发票开具方式、票种等核定信息进行供票资格核定。
  (二)供票资格信息维护
  1.确认供票信息。主管税务机关根据试点纳税人经营范围和规模情况,参照《广西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国、地税普通发票衔接对照表》,确认试点纳税人领用发票的种类、数量和领用方式。
  2.维护供票资格信息。基层单位要及时逐户维护试点纳税人的票种核定及发票经办人信息。
  3.发放《发票领购簿》和发票经办人初始化密码设置。各基层单位在办理试点纳税人初次领用国税监制发票业务时,要为试点纳税人的发票经办人设置领用发票的密码,并打印发放《发票领购簿》。
  三、普通发票开具使用衔接
  试点纳税人原有开票方式的衔接要求:
  (一)使用税务机关推行的网络发票开票软件的衔接
  使用广西地税机关推行网络发票系统的试点纳税人,自2013年8月1日起,使用广西国税机关推行的网络发票系统开具发票。试点纳税人应提前向主管国税机关办理申请注册开通网络发票系统、安装调试软件和领取发票等事项。
  1.完善网络发票系统功能。自治区国税局对“广西国税网络发票系统”的功能进行完善,增加“营改增”新增票种的开票功能,供纳税人免费下载使用。各地应做好试点纳税人的“广西国税网络发票系统”用户开通工作。
  2.网络发票系统使用辅导。各地组织人员对原使用地税网络发票系统的试点纳税人进行培训,确保试点纳税人网络发票系统平稳转换。培训地点、培训设备和试点纳税人的召集等工作由各市负责。
  (二)使用企业自有开票软件的衔接
  试点纳税人可选择使用企业自有开票软件开具国税监制发票。如继续使用企业自有开票软件的,应在使用国税发票前及时完成软件调整和修改,保证开票软件能够自行录入领用的发票代码和发票号码信息,发票基本内容打印齐全,软件预留传递发票明细数据的接口。
  (三)使用税控收款机的衔接
  使用广西地税系统推行的税控收款机的试点纳税人使用广西国税机关监制的通用卷式发票。
  (四)交通运输行业发票的衔接
  交通运输行业试点纳税人分以下情况衔接:
  1.客运单位试点纳税人,原使用地税系统道路客运微机发票(167mm×76mm),并使用试点纳税人自开票系统,此类试点纳税人实施过渡期管理(过渡期起止时间另定),过渡期结束后使用国税系统的通用机打平推发票(167mm×76mm)。
  2.货运单位试点纳税人,原使用地税系统公路内河货运发票的,从2013年8月1日起停止使用。已经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按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管理模式开具发票。小规模纳税人自开票的,使用国税系统推行的《广西国税网络发票系统》开具,或使用普通发票自助终端开具,或使用通用手工发票。
  3.原使用地税系统定额发票的交通运输行业试点纳税人,从2013年8月1日起,全部更换为国税部门提供的通用定额发票。通用定额发票暂限于交通运输行业试点纳税人使用。准许此类发票随批准的营运车辆在指定营运路线上跨市、县携带和开具。
  使用发票量较大的试点纳税人在向税务机关申请印制发票时,可同印制企业协商加印本单位发票专用章。
  (五)部分现代服务业试点纳税人使用发票的衔接
  部分现代服务业试点纳税人从2013年8月1日起,按照国税系统现行普通发票使用规则,根据本单位经营情况选择使用通用发票。
  广播影视节目(作品)播映服务中在影院、剧院、录像厅及其他场所播映广播影视节目(作品)的业务活动使用的发票实施过渡期管理(过渡期起止时间另定),过渡期结束后使用国税系统的通用机打或卷式发票(82mm×101.6mm)
  (六)发票用量和库房。各地应根据试点纳税人用票情况备足发票用量;如各级发票库房较小,应及时扩容调整,确保发票的供应不间断。
  四、普通发票代开管理衔接
  (一)普通发票代开。各地应严格执行自治区国税局有关代开普通发票管理规定,组织落实好普通发票的代开工作,并加强宣传和辅导。
  (二)新增或调整代开窗口。各地应根据试点纳税人业务特点,新增或调整代开发票窗口,做好代开发票涉及的相关人员岗前操作培训。
  五、印制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使用衔接
  (一)印制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各地应根据调查信息,及时告知试点纳税人普通发票过渡期管理的有关规定,提醒其做好国税、地税印制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使用衔接,并从2013年6月10日起受理试点纳税人印制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的申请(如有新规定,按照新规定执行)。
  (二)印制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印制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五条规定,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财务和发票管理制度健全的纳税人如果发票使用量较大或统一发票式样不能满足经营活动需要的,可以向省以上税务机关申请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即申请使用冠名发票。使用冠名发票的单位必须按照税务机关批准的式样和数量,到发票印制企业印制发票,印制费用由用票单位与发票印制企业直接结算,并按规定取得印制费用发票。需要印制冠名发票的试点纳税人,应持与广西国税系统确定的普通发票定点印刷厂签订的合同,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使用冠名发票数量的申请,由自治区国税局向普通发票定点印刷厂下发印制计划通知书。

相关附件:
附件1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普通发票目录(2013营改增版).doc    
附件2广西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国税、地税普通发票衔接对照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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