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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核实“营改增”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税负变化测算情况的通知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3-5-23
实施时间: 2013-5-23
法规类型: 增值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广西
阅读人次: 2992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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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国家税务局:
  自治区财政厅、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于2013年4月16日联合下发了《关于在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开展摸底测算工作的通知》(桂财税[2013]8号),布置了相应的摸底测算工作。自治区国税局将各单位上报的测算结果经过汇总分析,发现存在下列主要问题:一些有公式计算要求的数据存在逻辑错误;一些不适用简易征收办法的一般纳税人没有填报进项税额,尤其是对一些交通运输业试点纳税人测算所填进项税额数据不符合行业成本核算规定等。为充分做好我区“营改增”试点准备工作,全面摸清“营改增”涉及的税源现状,准确评估“营改增”对我区相关行业税负和财政收入的影响,请各市国税局立即组织人员对“营改增”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的税负变动情况进行测算核实。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核实范围
  各市国税局按自治区财政厅、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关于在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开展摸底测算工作的通知》(桂财税[2013]8号)规定调查后,列入“营改增”试点纳税人范围的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的一般纳税人。具体名单按各单位2013年4月28日上报自治区国税局的《2012年交通运输业营业税纳税人情况汇总表》、《 2012年现代服务业营业税纳税人情况汇总表》中达到一般纳税人标准的为准。如果本次测算核实后户数与原来上报名单有出入的,在报送本次测算核实结果时一并报送情况及原因说明。
  二、工作要求
  在对纳税人进行相应营改增政策、增值税管理规定宣传辅导的基础上,对已上报自治区国税局的测算情况进行核实。具体要求:
  (一)测算核实重点
  1.纳税人所属行业确定是否按《应税服务范围注释》规定确定。
  2.对存在混业经营、并可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的销售额的试点纳税人,是否分别按规定税率计算销项税额。
  3.试点纳税人中提供公交客运、出租车、长途客运、班车(指按固定路线、固定时间运营并在固定停靠站停靠的运送旅客的陆路运输服务)可以选择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应征求试点纳税人意见,按其选择的计税方法测算。
  4.对试点纳税人因管理模式原因难以取得合法抵扣凭证而不测算相应进项税额,导致测算结果失真的,应进行说明。
  对交通运输业一般纳税人测算核实要求全部深入企业进行实地核实。
  (二)相关表格使用要求
  1、测算核实在《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税负变化情况测算表》(桂财税[2013]8号文附件5)基础上逐户进行。在表末增加一列“核实变动情况说明”,本次核实情况与原测算情况无变动的,必须该栏填写“无变动”;本次核实情况与原测算情况有有算变动的,必须该栏填写“有变动”,并相应简要说明。
  2.测算核实结果汇总上报时,在原上报的《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税负变化情况测算汇总表》(桂财税[2013]8号文附件6)中,在表末增加一列“核实变动情况说明”,本次核实情况与原测算情况无变动的,必须该栏填写“无变动”;本次核实情况与原测算情况有变动的,必须该栏填写“有变动”,并相应简要说明。
  3.填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税负变化情况测算表》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税负变化情况测算汇总表》时,要严格按照填表说明进行填报,涉及公式计算的数据要保证逻辑关系正确,数据为0的,要填0,不能留空;为了便于自治区国税局汇总分析,对报送的《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税负变化情况测算汇总表》电子表格必须严格按照桂财税[2013]8号文附件6的样表报送,表中的“行业类型”栏必须按照填表说明用代码填列,不得在应填数值的单元格填非数字内容,不得合并或拆分单元格,表中除最后合计栏外不得增加小计栏,除前述允许增加的“核实变动情况说明”栏外不得在样表中添加新列。
  (三)测算工作完成时限
  各市国税局必须于2013年5月30日前完成测算核实工作,并将经核实后的《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税负变化情况测算汇总表》上报自治区国税局,经测算核实户数与原来测算户数有出入的,应书面说明情况一并报送;同时将电子表格通过FTP报送自治区国税局  (四)组织领导要求
  各单位要高度重视此次测算核实工作,分管局领导要亲自组织测算核实工作,集中人员、集中时间、集中精力,扎扎实实地开展好测算核实工作。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2013年5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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