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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印有本单位名称发票印制管理规定》的公告
发文文号: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7号
发文部门: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3-6-14
实施时间: 2013-7-1
法规类型: 发票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云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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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关于冠名发票印制费结算问题的通知》(税总发[2013]53号)文件要求,现将《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印有本单位名称发票印制管理规定》予以发布,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
  2013年6月14日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印有本单位名称发票印制管理规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关于冠名发票印制费结算问题的通知》(税总发[2013]53号)要求,我省国税系统印有本单位名称发票印制费将于2013年7月1日起由申请使用印有本单位名称发票的用票单位与发票印制企业直接结算。现对我省申请印制印有本单位名称发票和印有本单位名称发票印制费结算问题作如下规定:
  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五条规定:“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财务和发票管理制度健全的纳税人,发票使用量较大或统一发票式样不能满足经营活动需要的,可以向省以上税务机关申请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即申请使用冠名发票。
  二、国税机关提供的普通发票式样和票面印制内容不能满足本单位使用需求,需在发票上印制本单位名称、套印发票专用章或加印其它内容的普通发票,均属印有本单位名称发票。
  三、申请印制印有本单位名称发票的程序:
  (一)申请印制印有本单位名称发票的单位,应持税务登记证副本及复印件向主管国税机关提出申请,填写《印有本单位名称发票印制申报表》(见附件),并提供发票式样。
  (二)主管国税机关受理纳税人印制印有本单位名称发票申请后,须由两名以上国税工作人员按照《印有本单位名称发票调查表》内容要求进行实地核查,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或不予印制的意见。
  (三)主管国税机关对申请企业作出准予印制印有本单位名称发票意见的,应在3个工作日内上报州、市国家税务局审核,州、市国家税务局审核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上报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审核,经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审核后方可到发票印制企业印制发票。
  四、申请印制印有本单位名称发票的用票单位经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审核后凭《印有本单位名称发票印制申报表》和《云南省国家税务局普通发票印制通知书》到云南省国家税务局指定的发票印制企业校对印有本单位名称发票式样,校对无误签字后,发票印制企业方可安排印制。
  五、印有本单位名称发票印制费的结算。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关于冠名发票印制费结算问题的通知》(税总发[2013]53号)规定:“使用冠名发票的单位必须按照税务机关批准的式样和数量,到发票印制企业印制发票,印制费用由用票单位与发票印制企业直接结算,并按规定取得印制费用发票”。
  六、发票印制企业必须根据物价部门核定价格或中标价格向印制印有本单位名称发票的纳税人收取印有本单位名称发票印制费,不得变相或使用别的方式向印制印有本单位名称发票的纳税人加收物价部门核定价格或中标价格以外的费用。

相关附件:
印有本单位名称发票印制申报表.doc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印有本单位名称发票印制费管理规定》解读稿.doc    
修正: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印有本单位名称发票印制管理规定》解读稿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关于冠名发票印制费结算问题的通知》(税总发[2013]53号)文件要求,我省国税系统印有本单位名称发票印制费将于2013年7月1日起由申请使用印有本单位名称发票的单位与发票印制企业直接结算。现将《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印有本单位名称发票印制管理规定》解读如下:
  一、《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印有本单位名称发票印制管理规定》制定的背景和目的
  贯彻落实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取消和免征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综[2012]97号)关于取消税务发票工本费的规定,各地税务机关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发票工本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2]608号)的要求,自2013年1月1日起全面取消税务发票工本费,但个别税务机关和用票单位对印有本单位名称发票印制费用结算问题存在异议,根据2013年5月13日《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关于冠名发票印制费结算问题的通知》(税总发[2013]53号)文件要求,我省结合自身实际制定并发布了《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印有本单位名称发票印制管理规定》,进一步统一和规范了用票单位对印有本单位名称发票印制费用结算问题管理事项,从而切实提高我省对印有本单位名称发票印制费用结算程序的合法性、确定性、规范性。
  二、《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印有本单位名称发票印制管理规定》的适用范围
  (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五条规定:“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财务和发票管理制度健全的纳税人,发票使用量较大或统一发票式样不能满足经营活动需要的,可以向省以上税务机关申请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即申请使用印有本单位名称发票。
  (二)国税机关提供的普通发票式样和票面印制内容不能满足纳税人使用需求,须在发票上印制本单位名称、套印发票专用章或加印其它内容的普通发票,均属印有本单位名称发票。
  三、《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印有本单位名称发票印制管理规定》的主要内容
  (一)界定了印有本单位名称发票的定义及使用范围
  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财务和发票管理制度健全的纳税人,发票使用量较大或统一发票式样不能满足经营活动需要的,可以向省以上税务机关申请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
  国税机关提供的普通发票式样和票面印制内容不能满足纳税人使用需求,须在发票上印制本单位名称、套印发票专用章或加印其它内容的普通发票,均属印有本单位名称发票。
  (二)明确了申请印制印有本单位名称发票的程序
  1.申请印制印有本单位名称发票的用票单位,应持税务登记证副本及复印件向主管国税机关提出申请,填写《印有本单位名称发票印制申报表》,并提供发票式样。
  2.主管国税机关受理纳税人印制印有本单位名称发票申请后,须由两名以上国税工作人员按照《印有本单位名称发票调查表》内容要求进行实地核查,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准予、不予印制意见。
  3.主管国税机关对申请企业作出准予印制印有本单位名称发票意见的,应在3个工作日内上报州、市国家税务局审核,州、市国家税务局审核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上报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审核,经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审核后方可到发票印制企业印制发票。
  (三)规范了印有本单位名称发票印制结算的具体方式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关于冠名发票印制费结算问题的通知》(税总发[2013]53号)文件规定:“使用冠名发票的单位必须按照税务机关批准的式样和数量,到发票印制企业印制发票,印制费用由用票单位与发票印制企业直接结算,并按规定取得印制费用发票”。
  (四)阐述了发票印制企业与印制印有本单位名称发票纳税人之间的诚信收费事宜
  发票印制企业必须根据物价部门核定价格或中标价格向印制印有本单位名称发票的纳税人收取印有本单位名称发票印制费,不得变相或使用别的方式向印制印有本单位名称发票的纳税人加收物价部门核定价格或中标价格以外的费用。
  (五)明确了公告施行的具体时间
  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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