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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降低流通费用提高流通效率的实施意见
发文文号: 赣府厅发[2013]6号
发文部门: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时间: 2013-4-27
实施时间: 2013-4-27
法规类型: 行业规定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江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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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降低流通费用提高流通效率综合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3〕5号)精神,进一步降低流通费用,提高流通效率,经省政府同意,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降低农产品生产流通环节用水用电价格和运营费用
  规模化生猪、蔬菜等生产的用电与农业生产用电同价;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社区菜市场、连锁菜店和农产品冷链物流冷库用电与非工业、普通工业用电同价,均按省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相应电价标准执行。用气价格执行工业类价格。
  规模化生猪、蔬菜等生产的用水与农业同价。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用水,执行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规定的城市供水价格中的工业用水价格(不含污水处理费)。以上措施,于2013年6月30日之前执行到位。
  责任单位:市、县(区)人民政府,省发改委
  二、规范和降低农产品市场收费
  清理经营权承包费,加强成本调查核算,降低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和社区菜市场摊位费收费标准。政府投资建设或控股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和社区菜市场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由县(市、区)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按保本微利的原则从低核定收费标准,报当地人民政府批准执行。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和社区菜市场摊位实行实名制管理,规范经营者转租转包行为。
  全面实施收费公示制度。在2012年全省农贸市场全面实施收费公示制度的基础上,2013年,省发改委要对全省农产品批发市场全面实施收费公示制度。除合同列明并在市场醒目位置公示的收费项目外,市场经营主体不得收取任何其他费用。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要开设专门区域,供郊区农户免费进场销售自产鲜活农产品。
  各地要运用价格调节基金,支持降低农产品生产流通成本,并重点向蔬菜生产流通和农副产品平价商店建设倾斜。
  责任单位:市、县(区)人民政府,省发改委、省工商局
  三、强化零售商供应商交易监管
  省商务厅要会同省政府有关部门继续做好清理整顿大型零售企业向供应商违规收费工作,进一步规范促销服务费。零售商向供应商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服务内容、限制条件等,须与供应商协商确定,并在醒目位置明确标示。零售商不得向供应商收取标示以外的任何费用,不得对交易条件相同的供应商制定差别收费标准。零售商收到供应商货物后应及时付款,禁止零售商恶意占压供应商货款。成立零售商、供应商相关行业组织。规范零售商供应商工作人员行为,严厉打击商业贿赂。
  责任单位:省商务厅、省发改委、省民政厅
  四、完善公路收费政策
  严格执行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政策,将免收通行费措施落实到位。各收费公路应严格执行国家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政策,对整车合法装载鲜活农产品的运输车辆免收车辆通行费。进一步扩大鲜活农产品品种目录范围,将我省出产的新鲜藜蒿、油麦菜、马齿苋、藠头和鲜活泥鳅、黄鳝、新鲜香菇、地瓜等列入鲜活农产品范围,享受“绿色通道”运输政策,免收运输通行费。深入推进收费公路专项清理,2013年年底前,取消全省所有普通公路收费站点。规范收费公路经营者行为,加快推广省内“联网收费、统一经营”模式。加强对政府还贷公路通行费收支情况的审计,确保通行费收入全额用于偿还贷款和养护管理。
  责任单位:省交通运输厅、省发改委、省审计厅
  五、加强重点行业价格和收费监管
  省发改委要会同相关主管部门加强对公用事业、公益性服务中提供延伸服务的收费监管,规范清理供水、供电、供气、铁路、邮政等行业经营者在设施建设、运行、维护、使用过程中收取初装费、维修费、材料费、检验费、代理费、设备(线路)使用费等费用,简化、归并收费项目,公示收费标准。禁止有关部门和物业公司在政府制定的价格之外加价或者加收其它费用。
  规范商业银行收费行为,改善银行卡受理环境,提高银行卡普及率,尽快实施优化和调整银行卡刷卡手续费标准方案。规范电信经营者价格行为,促进电信资费水平进一步降低。
  责任单位:省发改委、省工信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人民银行南昌中心支行、江西银监局
  六、加大价格监督检查和反垄断监管力度
  省发改委要加强价格监管力量,在年内组织开展若干专项检查,监督各项价格收费政策执行情况,重点检查不执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违反明码标价规定,在标价之外加收其他费用的行为,以及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滥用行政权力、达成垄断协议等价格垄断行为。继续保持对哄抬价格、捏造散布涨价信息等价格违法行为的高压打击态势。
  责任单位:省发改委
  七、完善财税政策
  开展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完善农产品增值税政策,继续对鲜活农产品实施从生产到消费的全环节低税收政策,将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政策扩大到部分鲜活肉蛋产品。对从事蔬菜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蔬菜免征增值税。对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及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产品,免征增值税。2013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免征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
  流通领域小型微型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按省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落实到位,切实减轻流通业小型微型企业税收负担。
  完善财政税收政策,加快农村市场和农产品流通基础设施建设。各地要增加财政投入,通过投资入股、产权回购回租、公建配套等方式,改造和新建一批公益性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和菜市场,保障居民基本生活需要。
  责任单位:市、县(区)人民政府,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
  八、保障必要的流通行业用地
  各地在制定调整土地规划、城市规划时,要优先保障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社区菜市场和便民生活服务网点用地。加强土地政策支持。鲜活农产品流通项目用地规模应符合国家、省制定的土地使用标准;土地供应采用有偿使用方式,对于政府投资建设不以盈利为目的、具有公益性质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可按作价出资(入股)、土地租赁等方式办理用地手续,但禁止改变用途和性质。严格控制将社区便民商业网点改作其他用途。鼓励各地选择合适区域、时段,开辟免摊位费、场地使用费、管理费的早市、晚市、周末市场、流动蔬菜车等临时交易场所和时段市场,其用地可按临时用地管理。
  责任单位:市、县(区)人民政府,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商务厅
  九、便利物流配送
  省交通运输厅要完善运输超限的不可解体物品车辆管理办法,引导物流企业合法装载,规范交通运输领域执法行为。各地公安交通主管部门要制定城市配送车辆和平价销售流动车辆管理指导办法,为其进入城区道路行驶提供通行和销售服务便利。鼓励发展统一配送、共同配送、夜间配送,降低配送成本。
  责任单位:省交通运输厅、省公安厅、省商务厅
  十、建立健全流通费用调查统计制度
  建立流通费用统计制度,在运输、仓储、保管、配送、批发、零售等环节,健全企业收支情况和价格调查的统计方法和手段。建立收费公路经营主体收费标准、收费金额等情况的统计、监测制度,制定收费公路信息公开办法,全面、准确掌握收费公路的收费情况。统计部门要进一步加大流通费用统计工作力度,加强与发展改革、商务、交通运输、农业等部门在流通领域、价格、收费、成本调查等方面的配合协调。
  责任单位:省统计局、国家统计局江西调查总队
  十一、健全组织协调机制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把降低流通费用、提高流通效率作为重要的民生工程加以推进,在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的基础上,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强化“菜篮子”市长负责制。省发改委要会同省工信委、省商务厅、省农业厅、省公安厅、省财政厅、省民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审计厅、省工商局、省统计局、国家统计局江西调查总队、省国税局、省地税局、江西银监局等部门,建立联系协调机制,加强督查指导,及时研究解决降低流通费用、提高流通效率运行中的重大问题,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实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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