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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台州市审计局关于印发《保密工作管理制度》的通知
发文文号: 台审办[2013]68号
发文部门: 台州市审计局
发文时间: 2013-6-6
实施时间: 2013-6-6
法规类型: 政府审计其他规定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台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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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本局各处室、直属各单位:
  现将《台州市审计局保密工作管理制度》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台州市审计局
  2013年6月6日
  《台州市审计局保密工作管理制度》
  为切实加强局内部保密工作,防范审计风险,确保国家秘密和审计工作秘密安全,根据《保密法》、《审计法》、《台州市定密工作若干规定(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审计工作保密范围
  (一)工作中接触或知悉的标注有绝密、机密、秘密的党和国家秘密,包括各级党委、政府和机关部门单位的密级文件资料及记有相关秘密的本、册。
  (二)审计工作中接触或知悉的被审计单位和相关单位的商业秘密、工作秘密。
  (三)本局机关产生的密件和密件产生过程中的草稿、修改稿、签发稿、U盘、硬盘等中间材料。
  (四)本局机关在公务活动和内部管理中产生的不属于秘密但又不宜对外公开的事项。包括未经批准对外公开的审计计划、审计方案、审计资料、审计结果文书、信息简报等。
  (五)来信来访、揭发检举材料和揭发人、检举人的情况。
  (六)审计软件、审计数据库、专用通信设备等的安全保密措施。
  (七)其他认为需要保密的事项。
  二、定密、解密等有关规定
  (一)本局所产生的国家秘密事项,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以下简称保密事项范围)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确定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并做好变更和解除工作。
  (二)定密工作的基本程序:
  1.拟定意见
  产生秘密事项的各处室由承办人员对业务工作中产生的国家秘密事项,依照保密事项范围,提出密级、保密期限、知悉范围和定密依据等拟定意见,填写《台州市定密表》。
  (1)密级和定密依据
  承办人对本局产生的国家秘密事项,提出密级意见并注明定密依据。
  (2)保密期限
  承办人应当根据国家秘密事项的性质和特点,结合工作需要,拟定具体的保密期限或者解密时间;不能拟定具体的保密期限或者解密时间的,应当拟定解密条件。
  (3)知悉范围
  承办人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和最小化原则,拟定国家秘密的知悉范围。国家秘密的知悉范围能够限定到具体人员的,应当限定到具体人员;不能限定到具体人员的,应当限定到处室,由处室限定到具体人员。
  2.审核批准
  各处室负责人对《定密表》进行审查后交由局保密领导小组审议,审议后由局领导批准,从批准之日起生效。
  3.做出标志
  对已审核批准的国家秘密事项,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做出国家秘密标志。工作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及其他不属于国家秘密的,不得使用国家秘密标志。
  (1)书面形式的载体,应当在封面或者首页做出国家秘密标志;地图、图纸、图表则在其标题之后或者明显位置做出国家秘密标志。非书面形式的载体,应当以能够明显识别的方式予以标注。
  (2)汇编涉密文件、资料,应当对各独立文件、资料做出标志,并在封面或者首页以其中最高密级和最长保密期限做出标志。摘录、引用属于国家秘密内容的,应当以其中最高密级和最长保密期限做出标志。
  (3)处于起草、设计、编辑、修改、制作过程中和已完成的电子文档、图表、图形、图像、数据等电子涉密信息,应当在首页做出标志;首页无法直接做出标志的,可将国家秘密标志作为文件名称的一部分进行标注。涉及国家秘密的软件程序、数据库文件、数据文件、视频文件等,应当在软件运行首页、数据视图首页和影像播映首页做出标志。
  (4)凡有包装(套、盒、袋等)的载体,应当以恰当方式在载体包装上予以标注。
  (5)对不能或者不宜做出国家秘密标志的,包括一些属于国家秘密的设备、产品,产生或者制作机关、单位应当做出记载,并将其密级和保密期限及时通知知悉范围内的机关、单位或者人员。
  4.登记
  对日常工作中产生的国家秘密事项,应当及时填写《确定国家秘密事项登记表》,做好登记工作。
  (三) 国家秘密事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对其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作出变更:
  1.该事项泄露后对国家的安全和利益的损害程度已发生明显变化的;
  2.定密时依据的保密事项范围已作调整的;
  3.原知悉范围或者保密期限因工作需要作出较大调整的;
  4.其他需要变更的情形。
  (四)国家秘密事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行解密:
  1.定密时所设定的保密期限届满;
  2.定密时所设定的保密时间到达;
  3.定密时所设定的解密条件成熟。
  三、涉密文件、档案日常管理
  (一)本局密件的收发、登记、保管、传阅、清退、归档、销毁等工作,均由局办公室负责。密件的领取、清退必须由专人负责。局领导开会带回的密件,会后应及时交办公室登记、保管,并由办公室负责处理。
  (二)严禁擅自复制、抄摘密件、档案。确因工作需要,必须按照《保密法》有关要求,经局领导审批后,方可复制、抄摘,并履行登记手续。
  (三)销毁到期的密件、档案时,应逐件登记造册,报经局领导批准后,经两人以上核对、签字,交办公室统一销毁。严禁将密件、内部资料等作为废品出售。
  (四)内部公文处理的每个环节都要严格履行手续,做到收发有登记,传递有记录,借阅有手续,防止泄密和丢失。
  (五)各处室传阅和存留的文件及审计业务材料必须有专人保管。
  (六)加强审计业务资料的保密工作。就地审计时,审计人员应切实保管好审计文书资料,保证审计过程中审计资料的安全完整,应切实保管好被审计单位报送的所有资料,审计过程中形成的资料应严格按照审计作业流程传递不得外传。
  四、计算机保密管理
  (一)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严格执行安全保密制度,不得利用计算机从事危害国家利益,泄露国家秘密等违法犯罪活动。
  (二)各处室人员必须做好信息保密安全工作,对涉密公文、信息、资料等数据应设置密码加以保护;存储涉密信息的软盘、光盘、u盘、移动硬盘等存储介质不得随意摆放或交与不相干的人使用,也不得在与互联网连接的计算机上使用。更换计算机时,计算机用户必须按照保密技术要求,对计算机硬盘做必要的处理,防止数据丢失或数据泄密。
  (三)确定专人管理服务器,管理人员应按照计算机安全管理行业技术规范要求定期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运行情况进行检查测试,排除各种安全隐患;检查情况及时向分管领导汇报。
  (四)审计过程中产生的涉密数据, 由当事审计人员负责管理,审计结束后及时删除涉密数据。
  五、保密工作日常管理
  (一)全局人员要牢固树立保密意识,增强“保守机密、慎之又慎”的观念,严格遵守审计职业道德和保密纪律,认真执行保密法规,严防失密、泄密事件发生。
  (二)各处室均应确定一名同志负责并具体管理本处室文档。一切与审计业务有关的文件、档案、资料、照片、音像资料、电子文档等,必须定期归档,严加保管。
  (三)局保密领导小组负责对局机关保密工作的统一领导和管理。局办公室是本局保密工作的牵头单位,负责制定相关制度、规范,对全局保密工作实施统一管理,督促指导全局保密工作。
  (四)对在工作中玩忽职守,违反保密制度和规定,造成失、泄密的,应视情节轻重,按照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党纪政纪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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