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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实施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技能就业专项活动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苏人社发[2013]203号
发文部门: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文时间: 2013-6-9
实施时间: 2013-6-9
法规类型: 劳动就业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江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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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现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实施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技能就业专项活动的通知》(人社厅函〔2013〕246号)转发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目标任务
  在全省范围内,组织50所具备条件的技工院校和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对有培训意愿的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进行一次就业技能培训、企业上岗前培训和创业培训,使其掌握就业或创业的专项技能和实际能力,培训合格率不低于90%,并引导其在生产和服务一线实现技能就业、技能成才。
  二、实施内容
  (一)确定承训的技工院校和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各市按照建议推荐名额(见附件1),尽快推荐符合条件的承训学校,明确各承训学校的培训职业(工种)或项目、培训课时、培训费用(含培训费、材料费、食宿费等)。根据有关职业培训补贴政策,明确各职业(工种)的补贴标准和经费渠道,按照直补承训学校或个人的方式,保证及时给予培训补贴和技能鉴定补贴。各市确定的承训学校、培训职业(工种)及补贴标准将及时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网上公布,为有培训意愿的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提供培训服务信息。
  (二)及时组织有培训意愿的人员进行登记。凡在我省进行失业登记的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在登记时应明确是否有参加职业技能培训的意愿。对有培训意愿者,可根据公布信息自主选择承训学校、培训职业(工种)或项目,以及培训课时。
  (三)鼓励参加紧缺职业(工种)培训。凡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参加省人社厅当年公布的政府购买高技能人才培训成果紧缺型职业(工种)的培训并取得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证书的,享受政府购买培训成果政策,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按规定给予补贴。
  (四)开展职业技能鉴定。对参加就业技能培训和上岗前培训的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各级职业技能鉴定机构要主动提供免费职业技能鉴定服务、进行客观评价,鉴定费用从财政就业专项资金中支出。对职业技能鉴定合格的,按规定发放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
  (五)组织开发新的职业(工种)或项目。有条件的市可根据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的就业意向和特点,以及本地区产业发展需求等实际情况,组织开发一批新的职业培训(工种)或项目,制定相应的配套补贴政策。
  三、工作要求
  (一)广泛宣传。一方面,各市要充分运用各种媒体广泛宣传国办35号文件精神,深入宣传高校毕业生技能成才、技能就业的先进典型,使广大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及社会各界都能深切感受到党和政府对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的关心和爱护,引导广大高校毕业生牢固树立劳动光荣、创造伟大的观念,努力营造社会各界全力支持就业、高校毕业生积极创造条件就业创业的浓厚氛围;另一方面,要利用这一契机,广泛宣传技工院校和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增加知名度和吸引力。
  (二)积极行动。抓好国务院35号文件及有关文件精神的落实,时间紧迫、任务艰巨。各市一定要从政治和全局的高度,充分认识抓好技能就业专项活动的极端重要性。要将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参与专项活动作为职业培训年的重要内容,加强组织领导,落实政策措施,配备工作力量,精心组织实施。
  (三)优质服务。凡是确定为承担培训任务的学校,要加强与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及基层就业服务平台的联系与对接,按照社会需求大、就业前景好、高校毕业生认可度高这一标准来确定培训职业(工种)或项目,充分利用优质教学资源、设备、设施和师资力量,认真制定专门的培训方案,增强技能培训的针对性,切实提高培训质量和培训后的就业率。
  请各市将推荐的承训学校、培训职业(工种)或项目、培训课时和培训费用等情况(附件2)于6月24日前报省厅职业能力建设处(联系人:张国荣;联系电话:025-83276081)。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3年6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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