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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绍兴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统计工作的实施意见
发文文号: 绍政发[2013]45号
发文部门: 绍兴市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 2013-6-8
实施时间: 2013-6-8
法规类型: 统计法规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绍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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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提高科学统计能力,确保统计数据质量,促进统计事业健康发展,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统计工作的意见》(浙政发〔2012〕71号),现就加强和改进统计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深入实施市委“创业创新、走在前列”战略部署,紧紧围绕市委、市政府各项决策部署,积极推进统计改革创新,加强统计基层和基础建设,着力提高统计数据质量、统计工作能力和政府统计公信力,提升统计工作科学化、现代化、规范化和法制化水平,为建设经济繁荣、生活富裕、风尚文明的现代化绍兴奠定坚实的统计基础。
  (二)总体要求。按照“依法、全面、客观、及时、高效”的要求,坚持依法统计,扩大统计工作覆盖面,保障统计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提升统计工作信息化水平和统计监测、分析、预警水平,为各级党委、政府和社会公众提供优质高效的统计服务。
  二、加强统计方法制度改革创新
  (三)建立健全统计制度体系。在全面落实国家、省统计制度的基础上,紧紧围绕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重点、难点和热点问题开展统计调查。要研究和加强战略性新兴产业、文化产业、农家乐、专业市场、其他金融业(小额贷款、担保、典当)、现代物流业等新兴行业和新兴业态的统计。规范和完善生产总值核算体系,统一统计分类标准,严格执行与地区生产总值核算相关的基础数据质量评估制度,加强基础数据匹配性、科学性、真实性的分析与评估。注重地区生产总值总量、结构和速度的衔接,注重市与县(市、区)生产总值的衔接。建立地区生产总值核算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共同研究地区生产总值核算中的重大问题。
  (四)改革创新统计调查方式方法。针对当前专项调查、重点调查、典型调查等统计调查任务日益繁重与政府统计人员力量普遍不足的矛盾,积极探索采用中介代理、服务外包、网络调查、电话调查等方式实施统计调查。加大投入力度,扎实推进政府统计基本单位名录库、企业一套表制度、数据采集处理软件系统、联网直报系统“四大工程”建设,不断提高现代信息技术在统计工作中的利用水平。
  三、提高统计服务水平
  (五)加强统计分析和预警。建立健全经济运行预警和监测制度,加强对宏观经济运行的分析,准确把握经济运行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和新动向。加强主要经济指标的预警、预测分析,加强横向比较,及时反映经济运行中苗头性、趋势性问题,为党委、政府与社会公众提供更加客观、便捷、全面的统计服务,充分发挥统计的信息、咨询、监督职能。
  (六)扎实做好统计监测评价工作。及时跟踪监测我市的重大决策部署落实情况,积极开展特色优势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高新技术产业、产业集聚区、中心镇、工业强县、文化产业、服务业重点行业等统计监测评价。要根据形势发展变化适时调整统计监测重点,完善监测评价指标体系。按照全省主要指标地区分类比较方案要求,加强与市级各相关部门的协调和合作,及时发布全市及分县(市、区)的分类比较分析指标完成情况。
  (七)不断拓展统计服务领域。根据市委、市政府各个阶段的工作重点和目标要求,及时组织修订、调整和完善主要指标地区分类比较方案,提高指标比较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各相关部门要加强协调和合作,及时提供市政府对各季度、月度主要经济指标进行地区分类比较分析所需要的统计资料。加强部门间统计数据信息的共享交流,扩大统计成果的应用范围。进一步建立健全统计应急机制,对党委、政府出台的各项政策措施的实施效果,要及时进行跟踪监测,对苗头性、倾向性问题作出快速反应。对经济社会热点、难点问题要进行专题深入调研,及时提出有针对性的对策建议。
  四、推进统计基层基础建设
  (八)切实加强部门统计工作。部门统计是政府综合统计的重要组成部分,部门统计数据是国民经济核算和全面小康评价、社会发展评价、党政领导实绩评价、民生指数和民生评价、统筹城乡发展水平评价、科技进步监测评价、生态文明建设评价等各项监测评价体系的重要基础资料。各地各部门要充分认识部门统计的重要性,形成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直接管,专业人员用心做的良好格局。要认真总结经验,狠抓薄弱环节,加强协同配合,形成工作合力,推动部门统计工作逐步走向规范化。各级政府要将部门统计工作纳入对部门的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体系。政府统计部门要建立日常考核机制,对部门统计工作、数据质量、报送时间、统计档案等情况进行检查考核,对迟报、拒报、错报统计数据的部门定期进行通报。对部门统计工作开展不力、数据报送不及时、数据质量不高的单位限期进行整改。由于工作不力,省市数据不一致,造成省对市评价考核位次靠后或退后的,要追究责任,相关职能部门在市政府年度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中要扣分,直至取消其年度评优、评选资格。
  (九)切实加强县级统计机构建设。根据国家统计局《县级统计机构工作规范》要求,进一步加强县(市、区)统计局统计力量,设置必要的内设机构,配备适应工作需要的人员编制。根据国家直属调查队管理体制改革和地方统计调查工作的需要,进一步整合和加强各级地方调查队建设。健全市、县(市、区)社情民意调查网络,加强社情民意调查工作,畅通群众与政府沟通的渠道。切实加强市直开发区(新区、新城)统计机构建设。县级以上开发区(工业园区)应设置统计职能部门或同级统计局派出机构,整合并加强统计人员力量,配备一定数量的专职统计人员。
  (十)充实县级以下统计工作力量。结合全市培育经济强镇活动,创新经济强镇统计机构管理模式,各县(市、区)统计局可以探索在小城市培育试点镇建立统计分局。县级政府要将统计工作纳入对乡镇(街道)年度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内容。各乡镇(街道)要建立统计工作机构,机构负责人纳入乡镇(街道)中层干部管理,配备或聘用与所承担工作任务相适应的统计工作人员;要保持乡镇(街道)统计员队伍的稳定,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关于“乡、镇统计员的调动,应当征得县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的同意”的规定。县(市、区)统计局要加强对乡镇(街道)统计工作规范化建设的组织、指导与考核等工作。加强行政村(社区)统计组织网络建设,明确专人负责行政村(社区)统计工作,建立行政村(社区)统计人员劳动报酬制度,提高基层统计工作人员积极性。
  (十一)切实加强企业统计基础建设。重视企业统计规范化建设工作,各企业要认真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规定的职责,配备相应的统计人员,承担政府统计部门下达的统计调查任务。企业统计从业人员应取得统计从业资格证书,并确保统计从业人员每年完成不少于一定学时的继续教育学习。政府综合统计部门要组织企业开展统计基础工作规范化建设,指导、监督企业健全统计台帐和原始记录,为如实填报统计数据提供依据。开展企业统计数据诚信认证,各级政府对企业创牌、奖励等应先行组织企业开展统计数据质量诚信认证,由有资质的统计中介机构出具证明报告,并经过政府综合统计部门审核认可。
  (十二)积极培育统计中介机构。进一步加大对统计中介机构发展的政策支持,完善统计规章制度,为统计中介机构健康发展创造更好的政策环境,使之成为政府统计的有益补充。鼓励统计中介机构在政府综合统计部门统一指导下参与重大国情国力调查,鼓励各地各部门结合实际,以服务外包方式委托统计中介机构承担专项调查、重点调查、典型调查。各级统计部门要加强对统计中介机构的管理。
  (十三)完善基本单位名录库建设。以普查年度基本单位名录库为基础,建立名录库动态维护更新制度,加强对新开业、注销和变更单位的登记管理。各级机构编制、民政、国税、地税、质监和工商等部门要定期向同级政府综合统计部门提供新增、变更和注销单位的名录资料,确保名录库中的单位不重不漏、真实完整。进一步完善和优化系统功能,加快部门数据交换平台建设,形成部门信息共享机制。
  五、严格依法统计
  (十四)切实强化依法统计意识。各级政府和部门领导干部要带头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支持统计机构、统计从业人员独立行使统计调查、统计报告、统计监督职权,不得以任何方式干预统计工作。统计弄虚作假行为要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典型的违法案件要予以通报、曝光。政府综合统计部门要结合普法教育和各类普查、大型调查工作,扎实开展统计法制宣传教育活动,进一步增强广大统计调查对象和统计从业人员的遵法守法意识。各级行政学院(校)要将《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列入干部教育学习内容,提高各级领导干部依法统计意识和应用统计数据的能力。
  (十五)加大统计执法工作力度。加强统计执法队伍建设,县级以上统计局内设机构中可增挂统计稽查机构牌子。推进统计执法工作常态化管理,实施统计稽查、统计巡查、统计执法大检查和统计执法专项检查相结合的多形式执法制度,提高统计执法的针对性和有效性。进一步健全统计执法监督机制,规范执法程序,严格执法管理。各级监察、法制等部门要积极配合统计执法检查工作,发挥各自力量和优势,共同做好统计执法工作。进一步加大对典型统计违法案件的通报、曝光力度。
  (十六)加强统计工作监督管理。加强统计分类标准管理,确保国家制定的统计分类标准执行到位,避免出现“数出多门”或“一门多数”的情况。各级统计数据以同级政府综合统计部门公布的为准。加强统计制度管理,各单位开展地方性统计调查必须依法向当地政府综合统计部门申报审批,防止产生重复调查与交叉调查现象。对未经政府综合统计部门审批擅自开展的统计调查活动,被调查单位可以拒绝填报,政府综合统计部门要依法查处。未依法建立统计调查制度的指标,不得纳入各级政府的规划或计划目标。加强统计调查数据发布管理,由政府综合统计部门统一对外发布重要的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统计数据,有关部门确需对外发布的重要数据应提前报政府综合统计部门备案。
  六、强化对统计工作的保障
  (十七)强化组织保障。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对统计工作的组织领导,整合、协调政府综合统计和部门统计等统计力量,狠抓统计队伍建设,强化工作责任落实。加强对县(市、区)和市直开发区(新区、新城)、市级部门统计工作的督查考核,将统计工作纳入年度综合考核项目。政府综合统计部门要强化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统计工作的职能,严格管理部门统计调查和数据质量,形成整体功能协调、资源配置合理、合作互补发展的统计管理体系。各地各部门主要负责人要对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统计数据质量负责,对统计数据严重失实的要进行行政问责或依法处置。各相关部门要积极协同统计部门开展各类国情国力普查和统计调查。
  (十八)强化宣传保障。建立健全统计新闻发布会和统计部门新闻发言人制度,定期发布当地经济社会发展主要指标,深入解读统计数据,引导社会各界正确理解和使用统计数据。各级新闻宣传机构要组织报道重大统计活动,普及统计知识,开展统计法制宣传,营造促进统计工作科学发展的良好舆论氛围。
  (十九)强化基础保障。各级政府要关心支持统计工作,定期研究并及时解决统计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在机构设置、人员力量、业务经费、办公条件和信息化建设等方面依法给予保障,营造良好工作环境,突出向基层倾斜,提高供给水平和保障能力。各级政府综合统计部门正常运转和开展统计工作的经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
  (二十)强化队伍保障。统计工作专业性强,各级政府应配备懂经济、熟悉统计、有较强组织协调能力的干部到政府综合统计部门任职,县级统计局应在领导班子职数中增配总统计师。根据中组部和国家统计局关于统计系统干部管理的有关规定,各县(市、区)调整统计部门领导班子成员职务时,应事先征求市级统计部门意见。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关心统计干部的教育、培养与成长,增加统计人员下基层锻炼和部门多岗位交流的机会。政府综合统计部门要通过多种途径搞好在职统计人员的教育和培养,完善统计从业人员资格认定制度,加大教育培训投入,提升统计队伍整体素质。经市政府审批同意后,可对在统计工作中业绩突出的统计机构(组织)和统计人员予以通报表扬,以调动和鼓励各地、各部门、各单位和广大统计人员做好统计工作的积极性。
  绍兴市人民政府
  2013年6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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