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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衢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砂石资源开发管理的意见
发文文号: 衢政发[2013]43号
发文部门: 衢州市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 2013-6-13
实施时间: 2013-6-13
法规类型: 行业规定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衢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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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为加强砂石资源管理,规范砂石资源开发行为,保护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强砂石资源开发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砂石资源管理的目标任务
  (一)总体目标。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绿色发展、生态富民、科学跨越”要求,全面开展砂石资源管理专项整治活动,到2013年底全面取缔非法采砂、制砂、洗砂行为。根据区域砂石资源规划,关停并转、规范提升一批河道采砂点,到2015年底,基本禁止河道采砂,推广应用矿山机制砂,全面规范我市砂石资源开发利用,切实维护河流健康,实现“水清、岸绿、流畅、景美”的水生态环境,为推进“一个中心、两大战役”,建设现代田园城市,提供良好的生态环境保障。
  (二)主要任务。
  1.科学编制砂石资源开发规划。各地要在深入开展砂石资源调查的基础上,综合考虑区域内基本需求,区域环境承载力、资源保护等制约因素,由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编制本区域河道采砂规划,划定可采区、禁采区、保留区,合理设置采砂、制砂、洗砂场地,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告后实施。
  2.从严打击违法涉砂行为。要加大砂石资源管理的力度,加强日常监督管理,严厉打击违法涉砂行为。对未经许可进行采砂、制砂、洗砂作业的,要在2013年底前依法进行全面取缔,要求做到涉砂场所不留人员、不留设备、不留建(构)筑物,切断电源、切断通道,防止恢复生产作业;对未按照许可要求作业的,要进行全面整改,严禁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从事洗砂、制砂作业。
  3.从严控制河道砂石资源开采。全市所有河道采砂发包必须严格按照砂石资源开发规划要求进行,要按照保护水生态环境的要求确定砂石作业生产方式,合理设定参与河道采砂业主的主体、资信等要求,河道采砂权必须由砂石资源管理机构进行公开招投标出让方式取得。到2013年底所有采砂场所要进行规范管理全面整改,切实做到清洁生产、安全生产。
  4.从严规范河道疏浚清淤活动。编制河道整治近远期规划,加强河道清淤疏浚工作的规范化管理。对确因行洪、通航等原因需要疏浚的,根据河道整治规划和航道建设、保护的要求,由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实施方案,并向社会公示,经本级人民政府同意后组织实施。
  5.全面推广矿山机制砂。各地要在深入开展砂石资源调查的基础上,综合考虑区域内基本需求,区域环境承载力、资源保护等制约因素,由砂石资源管理机构会同国土部门结合市场机制,开展矿山机制砂普查,鼓励引导矿山机制砂。同时,编制本区域矿山机制砂开发规划,合理确定机械制砂场所、规模,规范制砂场审批办理的手续,保证砂石资源市场稳定。
  二、加强砂石资源长效管理
  (一)建立砂石资源管理工作机构。
  市政府成立砂石资源管理领导小组,负责指导协调全市砂石资源开发管理工作;各县(市、区)应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负责协调区域内的砂石资源开发管理工作。沿江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砂石资源管理的需要配备相应管理人员,按照规定职责做好本区域内河道砂石资源管理的相关工作。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明确相应的砂石资源管理机构,承担本行政区域范围内的砂石资源管理日常工作,同时要加大对砂石资源管理工作的支持和保障力度,落实人员编制及经费,切实加强辖区内砂石资源的管理。
  (二)整合砂石资源管理职能。
  按照“统一规划、统一出让、统一监管、统一分配”的管理模式要求,进一步整合相关部门的职能,做好砂石资源的审批、监管等工作。水利、国土、环保等部门将涉砂行政审批和执法巡查职权依法委托砂石资源管理机构统一行使。
  建立砂石资源出让审议审批制度。砂石资源开发利用出让方案由水利、国土等相关部门进行联合审议,按照公开程序由砂石资源管理机构组织统一出让并加强监督管理。
  (三)建立涉砂资源案件综合执法制度。
  由水利、国土、公安、环保、交通运输等涉砂资源案件的行政主管部门派驻专职执法人员,负责涉砂资源案件的办理。各砂石资源管理机构组织日常执法巡查,发现涉砂资源违法行为后即由相关部门专职执法人员介入调查取证,完成所有法律文书制作。应立案查处的,法律文书由砂石资源管理机构负责人签字、单位盖章后,送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签字、单位盖章。发生行政诉讼的,由砂石资源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应诉事务,相关行政主管部门配合应诉。
  (四)建立明确的分工配合机制。
  各地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本区域内砂石资源开发管理工作。砂石资源管理机构要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强化对砂石资源行业的监督管理。水利部门负责河道管理范围内的涉砂项目审查和涉砂违法案件办理;国土部门负责河道管理范围外的涉砂项目审查和涉砂违法案件办理;环境保护部门负责涉砂项目环境影响审查和涉砂环境违法案件办理;交通运输部门负责涉砂运输违法案件办理,加强源头管理取缔“三无”采砂船只;公安部门负责查处涉砂违法案件,协助做好执法保障工作,有条件的探索设立警务室;电力主管部门对非法采砂、洗砂和制砂户及达不到要求的涉砂场所停止供电;纪检监察部门负责按规定对涉砂案件中的违纪人员等的查处。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积极配合职能部门做好砂石资源开发管理工作。
  (五)建立灵敏的预警反应机制。
  砂石资源管理工作要依靠群众,健全举报机制,加强舆论监督,畅通信息渠道,丰富采砂信息的获取,建立砂石资源管理预警预判机制;密切砂石资源管理机构与水利、国土、公安、交通运输等相关部门联系,建立联络配合机制,互通信息,及时发现,快速反应;建立市县乡村采砂管理四级联动机制,制定相关应急预案,确保问题早发现、早治理。
  (六)建立积极的市场调控机制。
  鼓励引导推广建设项目使用机制砂石,制定积极的用砂政策,从用水、用电、税收等方面进行适当的奖励、补贴,逐步减少自然砂石的使用;建立自然砂石资源市场准入制度,提高砂石资源市场进入门槛,加强砂石资源市场行业自律,控制自然砂石资源交易份额,逐步减少自然砂石资源交易行为。砂石资源管理机构要加强对砂石资源交易市场、用砂单位及建设项目的管理,对销售、使用非法途径获取的自然砂石资源的行为要严肃处理。
  三、强化砂石资源管理的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砂石资源管理工作,迅速行动起来,抓紧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抓紧动员部署。各级政府主要负责人要亲自抓,负总责,分管负责人要具体抓落实。各有关部门要牢固树立“一盘棋”的思想,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形成人人参战、协同作战的强大合力。
  (二)严明工作纪律。强力推进砂石资源管理专项整治活动,对党员干部参与、包庇非法违规采砂、制砂、洗砂、售砂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党纪政纪规定予以严肃查处,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严格落实砂石资源专项整治活动责任追究,对不认真履行职责、造成砂石资源整治工作不到位的有关责任人员,要严肃追究其责任。
  (三)营造工作氛围。要强化动员,广泛发动,激发广大群众参与激情,打一场轰轰烈烈的全民整治战。宣传部门要加大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浙江省河道采砂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整治活动的宣传力度,深入挖掘正反两方面的典型案例,通过宣传、教育,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县、乡要在沿河乡村等醒目位置张贴、播放宣传标语,深入农村进行动员,宣传河道采砂管理的法律法规,激发广大群众参与整治活动的主体积极性。注重发挥舆论的导向和监督作用,跟踪报道集中整治情况,力争通过全方位的宣传发动,形成一个声音,形成一种强势,形成一种震慑,以大宣传、大声势推动大整治。
  (四)加强督查考核。砂石管理领导小组定期对各地砂石资源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及时通报工作进展情况,通过“互看互学互比”,形成你追我赶奋力争先的工作格局;要将砂石资源管理工作列入当地政府考核内容进行专项考核,对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要予以表彰鼓励,对行动迟缓或工作不力、问题严重的,要予以通报批评并责令整改。县(市、区)人民政府要结合当地实际,将日常管理责任向乡镇基层延伸,并制定相应考核机制。
  衢州市人民政府
  2013年6月13日

修正:

上述法规第二条第二项部分内容因如下原因被取消:
发文标题:衢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文件条款的通知
发文文号:衢政发[2015]4号
发文部门:衢州市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2015-1-16
实施时间:2015-1-16

取消第二条第二项中“水利、国土、环保等部门将涉砂行政审批和执法巡查职权依法委托砂石资源管理机构统一行使。”的条款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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