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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青岛海湾大桥车辆通行费标准的批复
发文文号: 鲁价费发[2013]66号
发文部门: 山东省交通运输厅 山东省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13-6-27
实施时间: 2013-6-28
失效时间: 2018-6-27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交通运输、仓储及邮电通信业
所属区域: 山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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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青岛市物价局、交通运输委:
  你们《关于确定青岛胶州湾大桥车辆通行费正式标准的请示》(青价费〔2013〕24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青岛海湾大桥车辆通行费标准详见附件。车辆通行费标准计算以“元”为单位,采取“二舍八入、三七作五”的方法,使尾数为“0”或“5”。
  二、该项收费属经营服务性收费,收费单位要按规定做好《服务价格登记证》申领或变更工作。收费使用税务票据,照章纳税,并在收费站点醒目位置做好收费公示工作,自觉接受物价、交通运输等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三、本批复自2013年6月28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18年6月27日。期满前三个月重新报批。
  附件:
  1.青岛海湾大桥车辆通行费标准
  2.青岛海湾大桥高速公路部分站点车辆通行费标准
  山东省物价局 山东省交通运输厅
  2013年6月27日

相关附件:
附件1-2.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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