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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卫生厅关于贯彻实施医疗收费票据使用管理办法的意见
发文文号: 浙财综[2013]42号
发文部门: 浙江省财政厅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13-6-13
实施时间: 2013-6-13
法规类型: 财政法规
所属行业: 卫生、体育和社会福利业
所属区域: 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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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卫生局,省级各医疗机构:
  为适应医疗卫生事业发展和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需要,加强医疗收费票据使用管理,强化医疗收入监督检查,有效防治虚假医疗票据,规范医疗收费行为,根据财政部、卫生部《关于印发〈医疗收费票据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12]73号,以下简称《办法》)和《关于实施〈医疗收费票据使用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3]40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严格把握非公立非营利医疗机构申领医疗收费票据的资质审核关
  非公立非营利医疗机构首次申领医疗收费票据,应当按照规定程序先行办理《财政票据领购证》。申办《财政票据领购证》,必须向财政部门提供如下资料:
  (一)医疗机构要求领用医疗收费票据的书面申请报告,申请报告必须有单位盖章,法人代表签名;
  (二)由县级以上民政部门颁发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正本和复印件;
  (三)医疗机构组织机构代码证正本和复印件;
  (四)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核发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及复印件;
  (五)县级以上价格主管部门核发的收费许可证或相关批复文件复印件。
  凡不符合资质条件的,一律不予办理医疗收费票据的领用手续。
  实行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的村级卫生室,其医疗收费票据的领用、结报、核销工作,各地可按照卫生系统现行管理渠道,统一明确由所属乡镇卫生院或街道(社区)医院负责办理。
  二、医疗收费票据的种类、联次和适用范围
  我省医疗收费票据分为“浙江省医疗门诊诊察费票据”、“浙江省医疗门诊收费票据”和“浙江省医疗住院收费票据”3种,新版医疗收费票据设置统一的防伪标识,兼顾机打和手工开具方式设置相应版式(详见附件1-4)。
  票据联次:机打票据基本联次设置为二联,包括存根联和收据联,适用于已实现会计电算化,且财务管理规范,票据管理制度健全的医疗机构。手工票据基本联次设置为三联,包括存根联、收据联和记账联,适用于未实行会计电算化的基层医疗机构或作应急备用。对医疗收费票据领用、核销及收费信息等纳入财政票据信息系统,实现电子信息化管理的医疗机构,经财政部门核准,可进行使用单联式(收据联)票据试点。
  医疗收费票据仅适用于医疗机构为患者提供医疗服务时所取得的符合《办法》规定的医疗收入,不适用于其他收入(如预收款项应使用其他类财政票据,经营性收入应使用税务发票)。医疗门诊收费票据、医疗住院收费票据应当按规定用途使用,不得串用。
  三、新旧版医疗收费票据使用时间规定
  自发文之日起,新版全国统一式样的“浙江省医疗门诊收费票据”、“浙江省医疗住院收费票据”和我省“浙江省医疗门诊诊察费票据”开始受理申印及首次用票单位办理领用手续。现行旧版“浙江省医疗机构门诊收费收据”、“浙江省医疗机构住院收费收据”和“浙江省医疗机构门诊就诊卡”、“浙江省医疗机构住院预缴款收据”从2013年9月30日起停止领用。对已领用旧版“浙江省医疗机构门诊收费收据”、“浙江省医疗机构住院收费收据”和“浙江省医疗机构门诊就诊卡”、“浙江省医疗机构住院预缴款收据”的医疗机构,旧版票据允许延用至2013年12月31日止。
  四、新旧版医疗收费票据换版工作安排
  (一)旧版票据的核销和销毁
  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管理权限,做好旧版“浙江省医疗机构门诊收费收据”、“浙江省医疗机构住院收费收据”和“浙江省医疗机构门诊就诊卡”、“浙江省医疗机构住院预缴款收据”的清理登记工作。票据使用单位要对已经使用的旧版票据进行清点、登记造册,填写《浙江省行政事业单位财政票据结报核销表》,对截至2013年12年31日止尚未使用的旧版票据进行清点登记,填写《浙江省财政票据销毁申请表》,按照财务隶属关系在2014年1月1日至2014年6月30日期间到同级财政部门财政票据管理机构办理上述票据的核销或销毁手续。对不在《办法》规定的医疗收费票据领用范围之内的单位,应停止供票,并在2013年12月31日前做好相关单位的清票和财政票据领购证注销工作。
  (二)新版票据的印制和领用
  新版医疗收费票据由省财政部门统一监制,我省各有关财政票据定点印刷企业分别承印。省级医疗机构、各市财政局即日起可向省财政票据管理中心上报申印计划,经审核同意后,按规定组织印刷。各县(市、区)财政部门与设区市财政局做好票据申印、印制费结算等相关工作衔接。各级医疗机构按财务隶属关系到同级财政部门申领医疗收费票据。
  从2013年1月1日起,我省免收由财政部门核发的各类财政票据工本费。医疗票据印制、仓储、配送等费用由各级财政预算按实予以保障。财政票据实行免费提供后,各级财政票据管理机构应加强对用票单位的考核和评价,切实采取措施,避免造成浪费。
  五、工作要求
  各级财政、卫生部门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及时将文件转发至相关单位,并组织相关人员认真学习培训,使我省医疗机构及时了解和掌握医疗收费票据使用管理政策,建立健全医疗卫生机构内部管理制度;要按照《办法》规定的职能分工和管理权限,各负其责,切实加强对医疗收费票据印制、核发(领用)、保管、使用、核销、销毁、稽查等各环节的管理和监督。根据新版医疗收费票据的规格、式样,各级卫生及相关医疗机构须着手对现收费信息系统(票据开具系统)进行改版,并按《办法》要求,逐步纳入财政票据管理信息系统,切实提高我省医疗收费票据信息电子化管理水平。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卫生局和省级有关单位在《办法》的贯彻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与省财政厅、省卫生厅联系。
  附件:
  1.浙江省医疗门诊诊察费票据式样
  2.浙江省医疗门诊收费票据(机打)式样
  3.浙江省医疗门诊收费票据(手工)式样
  4.浙江省医疗住院收费票据式样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卫生厅
  2013年6月13日

相关附件:
附件1-4.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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