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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税务稽查业务公开制度[试行]
发文文号: 厦地税发[2001]167号
发文部门: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1-10-1
实施时间: 2001-10-1
法规类型: 税收稽查与处罚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福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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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第一条为了自觉接受社会各界及纳税人监督,保证税务稽查执法严明公正,保障纳税人及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利,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在税务稽查执法办案中,涉及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和税务机关的操作规程、工作规则、纪律规范以及监督措施,除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规定不能公开或者需要保密的事项外,都要予以公开。公开的主要内容(市局稽查局业务公开内容详见附件,各基层稽查局可结合本局实际作适当修改):
  一、工作职责与工作流程:
  (一)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各级稽查局工作职责;
  (二)工作流程。
  二、税务稽查执法的范围、职权、依据、程序[《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第五十四至第七十四条)]:
  (一)范围:依据《征管法》的规定,对涉及地方税收的缴纳情况进行稽查;
  (二)职权:
  1、税务稽查机关依照《征管法》第五十四至五十八条规定,行使检查权。
  2、税务稽查机关依照《征管法》第六十至七十四条规定,行使追缴税款权以及处罚权。
  3、税务稽查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一、三十二、三十五至三十九条的规定对发票使用中的违法犯罪行为,行使检查和处罚权。
  4、税务稽查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一至二百零三条、二百零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法将构成税收犯罪嫌疑的纳税人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三)执法依据应是在各类媒介上公布的税收法律法规及其规范性文件;
  (四)执法程序:
  1、采取税收保全及强制执行措施按照《征管法》第三十七、三十八、四十条的规定进行;
  2、检查的程序按照《征管法》第五十四条第六款、五十九条的规定进行;
  3、行使税收行政处罚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程序办理;
  三、税务机关及其稽查人员的纪律规范和违法责任:
  (一)稽查人员廉政纪律;
  (二)税务机关及其稽查人员的违法责任:
  1、赔偿责任:依据《征管法》第三十九、四十三条的规定,对其违法行为负赔偿责任;
  2、行政责任与刑事责任:依据《征管法》第七十九、八十一、 八十二、 八十五、八十七条的规定,对其违法行为负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
  四、受理举报、控告、申诉的机构、电话、职责:
  (一)公布税务稽查人员违法违纪举报电话及举报信邮寄地址,安排人员接受来人来函的控告、申诉工作;
  (二)公布涉税案件举报中心电话,24小时接受举报,公布举报信邮寄地址,安排工作人员接受来人、来函的举报受理工作;
  (三)举报中心的工作职责。
  五、被查对象的法定权利和义务:
  (一)权利:
  1、知情权;
  2、听证权;
  3、复议、诉讼权;
  4、陈述、申辩权;
  5、申请回避权;
  6、申请赔偿权。
  (二)义务:依照《征管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接受税务机关及其稽查人员依法进行的税务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或隐瞒。
  六、被查对象的法律责任:依据《征管法》第六十至六十五、六十七至七十二条的规定,税务机关对其违法行为追究行政责任或移交司法机关予以追究刑事责任。
  七、其他应予公开的事项。
  第三条因地制宜采取适当形式和方法公开稽查业务。
  一、有条件的税务机关可以在对外办公场所设置电脑触摸屏、公示栏或者制作挂图;
  二、印发宣传小册子等形式;
  三、通过报刊、电台、电视等新闻媒体宣传报道;
  四、利用税法宣传活动进行公开;
  五、借助现代化信息传播手段,如建立电话查询服务、信息台、咨询台和网址,供群众查阅、咨询;
  六、设置举报电话及自动受理系统并告知有关事项;
  七、通过接待群众来访,向来访者讲明与来访事项有关的规定;在接受举报者当面举报的时候,工作人员应当将举报须知有关内容告知举报者;
  八、稽查人员执行公务时告知当事人有关权利和义务;
  九、税务处理(包括处罚)结果均可公开;案件税务处理结果应当按照规定公告;
  十、对具有较大社会影响、公众关注的大案要案,在调查终结或者处理完毕后,适时予以报道。
  第四条稽查人员在公务活动中要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制度履行告知义务。除有规定必须书面告知外,也可口头告知。告知事项主要有:
  一、实施检查时,除了按照规定向被查对象出示《税务检查通知书》和《税务检查证》外,还要有侧重地向被查对象告知《征管法》第五十四条至第五十九条的相关内容;
  二、实施税收保全措施时,要有侧重地向当事人告知《征管法》第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条的相关内容;
  三、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二条规定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听证等权利。
  四、作出税务处理决定,必须告知《征管法》第八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的相关内容。
  第五条对稽查人员严重违反规定、不履行告知义务而影响当事人行使其法定权利的,当事人可向税务机关纪检、监察机构举报或者控告,纪检、监察机构应当认真查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违法违纪责任,并尽快回复查处情况,不得置之不理或者敷衍塞责。对举报者和控告者,稽查人员不得刁难、报复。
  第六条本制度自文到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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