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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省降低流通费用提高流通效率综合工作方案的通知
发文文号: 陕政办发[2013]48号
发文部门: 陕西省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 2013-6-14
实施时间: 2013-6-14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陕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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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全省降低流通费用提高流通效率综合工作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三年六月十四日
  陕西省全省降低流通费用提高流通效率综合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降低流通费用提高流通效率综合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3]5号)要求,进一步降低流通费用,提高流通效率,省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单位,结合我省实际,制订以下综合工作方案:
  一、降低农产品生产流通环节用水电价格和运营费用
  规模化生猪、蔬菜等生产的用水、用电与农业同价。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用电、用气、用热与工业同价。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用水,已按要求简化用水价格分类的地区,执行非居民用水价格;在尚未简化分类的地区,按照工商业用水价格中的较低标准执行。以上措施于2013年6月30日前执行到位。工商业用电同价措施与调整销售电价同步实施。(由省物价局牵头,会省农业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商务厅、省电力公司实施)
  二、规范和降低农产品市场收费
  清理经营权承包费,加强成本调查核算,降低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和社区菜市场摊位费收费标准。政府投资建设或控股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和社区菜市场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由地方政府按保本微利原则从低核定收费标准。(由省物价局牵头,会省商务厅实施)
  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社区菜市场摊位实行实名制管理,规范经营者转租转包行为。全面实施收费公示制度,除合同列明并在市场醒目位置公示的收费项目外,市场经营主体不得收取任何其他费用。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要开设专门区域,供郊区农户免费进场销售自产鲜活农产品。(由省工商局牵头,会省农业厅、省商务厅、省物价局实施)
  利用价格调节基金,支持降低农产品生产流通成本。(由省物价局牵头,商省财政厅提出利用价格调节基金支持降低农产品生产流通成本的具体实施意见)
  三、强化零售商供应商交易监管
  清理整顿大型零售企业向供应商违规收费,规范促销服务费。零售商与供应商的交易活动要遵循合法、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不能妨碍公平竞争的市场交易秩序,不能侵害交易对方的合法权益。
  零售商与供应商的商品交易和促销服务费收取要协商确定,并以合同方式约定。未按合同约定的,零售商不得滥用优势地位从事《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办法》所禁止的不公平交易活动。零售商开展促销活动,要在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明示促销内容,促销服务费要登记入账并向供应商开具税务票据。零售商向供应商收取费用应明码标价,标明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服务内容、限制条件等,不得收取标示以外的任何费用,不得对交易条件相同的供应商制定差别收费标准。
  零售商应严格遵守《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违法促销行为按其第二十三条进行处罚。
  加强对行业协会的指导,充分发挥行业自律和监督作用。规范零售商、供应商经营行为,严厉打击商业贿赂。(由省商务厅牵头,会省工商局、省物价局实施)
  四、完善公路收费政策
  认真贯彻落实国家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政策,严格执行国家鲜活农产品品种目录,对整车合法装载运输鲜活农产品车辆免收车辆通行费。积极利用科技手段,提高鲜活农产品运输车辆检测速度,提高通行效率。(由省交通运输厅牵头,会省农业厅、省发展改革委负责,并对适用品种范围提出落实意见)
  严格控制一级收费公路规模,从严审批新的一级及以下普通公路和独立桥梁、隧道收费项目,暂停审批收费公路资产上市融资和境外企业收购国有收费公路资产。对一级及以下普通公路改扩建的,不得延长收费期限。禁止新增经营性普通公路。已取消收费的政府还贷二级公路,未按基本建设审批程序批准,不得改造成一级公路继续收费。停止审批政府还贷二级公路收费项目。(由省交通运输厅牵头,会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实施)
  深入推进收费公路专项清理工作,严禁违规收费行为,严格执行收费公路价格决策听证制度,按照经营性公路收回投资并有合理回报、政府还贷公路按期还贷并满足养护管理资金需求的原则合理制定收费标准。根据国家《收费公路管理条例》修订情况,修订完善《陕西省收费公路管理办法》。实行高速公路一卡通联网收费,积极推广高速公路通行费非现金支付,提高收费公路服务水平和通行效率。(由省交通运输厅牵头,会省政府法制办、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实施)
  建立审计长效跟踪机制,定期对全省政府还贷公路通行费收支执行情况进行审计,确保通行费资金足额、及时上解,使用合法、合规,全额用于偿还贷款和养护管理。(由省审计厅牵头,会省交通运输厅、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实施)
  五、加强重点行业价格和收费监管
  加强对公用事业、公益性服务中提供延伸服务的收费监管,规范清理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铁路、邮政等行业经营者在设施建设、运行、维护、使用过程中收取初装费、维修费、材料费、检验费、代理费、设备(线路)使用费等费用,简化、归并收费项目,公示收费标准。禁止有关部门和物业公司在政府制定的价格之外加价或者加收其他费用。(由省物价局牵头,会省财政厅实施)
  规范商业银行收费行为,改善银行卡受理环境,提高银行卡普及率,尽快实施优化和调整银行卡刷卡手续费标准方案。(由省物价局牵头,会陕西银监会、人民银行西安分行实施)
  规范电信经营者价格行为,促进电信资费水平进一步降低。(由省通信管理局牵头,会省物价局实施)
  六、加大价格监督检查和反垄断监管力度
  加强价格监管力量,组织开展专项检查,监督各项价格收费政策执行情况,重点检查不执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违反明码标价规定,在标价之外加收其他费用的行为,以及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滥用行政权力、达成垄断协议等价格垄断行为。继续保持对哄抬价格、捏造散布涨价信息等价格违法行为的高压打击态势。(由省物价局牵头,会省工商局、省商务厅、省质监局等有关部门实施)
  七、完善财税政策
  继续做好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工作,切实落实蔬菜、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免征增值税政策。2013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免征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继续落实提高小型微型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起征点政策,减轻流通业小型微型企业税收负担。积极推进我省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降低交通运输业税收负担。(由省财政厅牵头,会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实施)
  加快农村市场和农产品流通基础设施建设。(由省发展改革委牵头,会省商务厅、省农业厅实施)
  八、保障必要的流通行业用地
  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流通业建设项目用地标准,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土地供应计划要优先保障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社区菜市场和便民生活服务网点用地。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利用旧厂房、闲置仓库、遗弃闲置的乡镇办公场地、学校等建设流通设施。涉及原划拨土地和集体土地使用权转让或租赁的,可以按市场方式运作,特殊的经批准可采取协议方式进行。政府对旧城区改建需搬迁的流通业用地,在收回原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后,可以为原土地使用权人安排新的建设用地。鼓励地方政府以土地作价入股、土地租赁等形式支持农产品批发市场建设。支持依法使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发展流通业。对纳入政府鼓励的流通设施目录项目用地予以支持。依法加强流通业用地管理,禁止以物流中心、商品集散地等名义圈占土地,防止土地闲置浪费。
  在不具备设立固定社区蔬菜零售网店的小区,各县(区)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要组织社区居委会选择合适区域、时段,为蔬菜零售网店早市、晚市、周末市场、流动蔬菜车等销售提供免摊位费、场地使用费、管理费的临时交易场所,其用地可按临时用地管理。(由省国土资源厅牵头,会省农业厅、省商务厅和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实施)
  九、便利物流配送
  完善运输超限的不可解体物品车辆管理办法,引导物流企业合法装载,规范交通运输领域执法行为。制定城市配送车辆管理指导意见,为配送车辆进入城区道路行驶提供通行便利。鼓励发展统一配送、共同配送、夜间配送,降低配送成本。(由省交通运输厅牵头,会省公安厅、省商务厅、省政府法制办实施)
  十、建立健全流通费用调查统计制度
  建立流通费用统计制度,在运输、仓储、保管、配送、批发、零售等环节,健全企业收支情况和价格调查的统计方法和手段。建立收费公路经营主体收费标准、收费金额等情况的统计、监测制度,制定收费公路信息公开办法,全面、准确掌握收费公路的收费情况。(由省交通运输厅牵头,会省政府法制办、省统计局、国家统计局陕西调查总队、省物价局实施)
  统计部门要进一步加大流通费用统计工作力度,加强与发展改革、商务、交通运输、农业等部门在流通领域价格、收费、成本调查等方面的配合协调。(由省统计局、国家统计局陕西调查总队等部门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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