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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财政厅等部门贵州省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文文号: 黔府办发[2013]31号
发文部门: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时间: 2013-5-30
实施时间: 2013-5-30
法规类型: 增值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贵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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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贵州省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5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贵州省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省财政厅 省国税局 省地税局
  根据国务院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统一部署,2013年8月1日在全国开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改革试点工作。为确保我省改革试点运行规范、平稳顺利,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实施营改增是我国税制的一项重大改革,是结构性减税的重要举措。推进营改增,有利于优化税制环境,推进现代服务业和先进制造业的深度融合,支持经济发展方式的加快转变和产业结构的战略性调整。推进营改增改革试点,通过税率设置和优惠政策安排,消除对货物、劳务的重复征税,使试点行业总体税负不增加或略有下降,实现规范税制、合理负担的目标。
  二、基本原则
  (一)认真测算,做好预案。认真做好数据测算和征管准备,针对可能出现的各种情况,制订好应急预案。
  (二)全面协调,平稳过渡。做好改革试点前后增值税与营业税政策及征管的衔接工作,及时解决改革试点中出现的矛盾和问题。
  (三)规范运行,合理分担。制定完善配套政策和应急措施,保证工作规范运行,保持现行财政体制基本稳定。
  (四)积极稳妥,扎实推进。在省营改增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和统筹部署下,各部门密切配合、团结协作,扎实做好每一环节工作,确保改革试点工作稳妥推进。
  三、主要内容
  (一)改革试点的时间和范围。自2013年8月1日起,在我省交通运输业、部分现代服务业(包括研发和技术、信息技术、文化创意、物流辅助、有形动产租赁、鉴证咨询及广播影视作品的制作、发行、播映等)开展营改增改革试点。
  (二)改革试点主要税制安排。
  1.税率和征收率。在现行增值税17%标准税率和13%低税率的基础上,新增11%和6%两档低税率。有形动产租赁适用17%税率,交通运输业适用11%税率,其他适用6%税率。增值税的征收率为3%。
  2.计税方式。一般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3.计税依据。纳税人计税依据原则上为发生应税交易取得的全部收入。对一些存在大量代收转付或代垫资金的行业,其代收代垫金额可予以合理扣除。
  4.服务贸易进出口。服务贸易进口在国内环节征收增值税,出口实行零税率或免税制度。
  5.优惠政策。改革试点企业享受国家给予的配套优惠政策。
  6.增值税起征点。在我省提供应税服务的,按期缴纳为月应税销售额20000元(含本数);按次缴纳的为每次(日)销售额500元(含本数)。
  (三)改革试点期间过渡性政策。
  1.税收收入归属。改革试点期间保持现行财政体制基本稳定,原归属改革试点地区的营业税收入,改征增值税后收入仍归属改革试点地区,税款分别入库。因改革试点产生的财政减收,按照我省2013年1月1日起实施的财政体制所确定的增值税分享比例,分别由各级负担。
  2.税收优惠政策过渡。国家给予改革试点行业的原营业税优惠政策可以延续,但对于通过改革试点能够解决重复征税问题的,予以取消。在改革试点期间,针对具体情况研究采取适当财政扶持过渡政策。
  3.纳税地点的确定。纳入试点的纳税人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财政部和税务总局或者其授权的财政和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合并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4.增值税抵扣政策的衔接。现有增值税纳税人向试点纳税人购买服务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按现行规定抵扣进项税额。
  四、工作安排
  (一)动员准备阶段(2013年5月2日—2013年5月31日)。成立贵州省营改增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正式启动我省营改增改革试点。省地税局在全面摸清改革试点行业税源状况的基础上,做好税源测算分析工作,督促、指导全省地税系统及时、全面、准确、真实地移交税源信息及征管资料,并做好相关配合工作。省国税局拟定推行改革试点工作计划任务表,做好税源信息及征管资料接收。
  (二)运行准备阶段(2013年6月1日—2013年7月31日)。省国税局及时组织开展业务培训,做好征管系统的修改、测试、联调和升级工作。完成试点纳税人的电子征管数据接收、核实和补录,基础信息综合调查、税务登记和一般纳税人认定,核定发票种类和发售,督促防伪税控服务单位做好防伪税控开票系统和货运发票税控系统的发行、安装及企业端升级工作。
  (三)正式实施阶段(2013年8月1日起)。省国税局自8月1日起开启所有营改增试点相关业务管理系统,确保按要求实现新旧税制顺利转换。9月1日起确保试点纳税人正常申报成功。
  五、保障措施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统一思想,充分认识营改增的重大意义,准确把握改革试点工作的精神实质。各地要加强对营改增改革试点工作的领导,成立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建立统一的领导协调机制。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根据职责分工,组织协调本部门改革试点工作。各级财政部门负责牵头抓总、宣传发动、税收收入和入库情况变化的协调工作,国税部门负责营改增试点范围的增值税征收管理,地税部门负责对试点范围纳税资料的登记移交,人民银行国库部门负责改征增值税税款入库,宣传部门负责组织对改革试点的宣传报道,各有关部门要立足职责加强配合、形成合力,确保改革试点工作平稳有序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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