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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海南省物价局关于降低成品油价格的通知
发文文号: 琼价价管[2013]155号
发文部门: 海南省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13-3-26
实施时间: 2013-3-26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海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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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县物价局、洋浦经济发展局、石化批发企业: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国内成品油价格的通知》(发改电[2013]30号)规定,现就我省成品油价格调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汽、柴油(标准品)价格每吨分别降低310元和300元。调整后,我省90号、93号、97号汽油和0号柴油每吨最高零售价格分别为9420元、9985元、10550元和8600元。每升最高零售价格见附表。
  成品油零售企业可在不超过汽、柴油最高零售价格的前提下自主制定具体零售价格。
  二、汽、柴油最高批发价格等额降低。合同约定由供方配送到零售企业的,最高批发价格按最高零售价格倒扣300元确定;合同未约定配送的,最高批发价格倒扣不低于335元确定。当市场零售价格降低时,批发价格也要相应降低,保持批零价差不小于300元。
  成品油批发企业可在不超过最高批发价格的前提下,与零售企业协商确定具体批发价格。
  三、对符合资质的民营批发企业最高供应价格,按最高零售价格扣减400元确定,当市场零售价格降低时,对民营批发企业的供应价格也要相应降低,保持价差不小于400元。具体供应价格可在不超过最高供应价格的前提下,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
  四、经省政府同意,根据琼价费管〔2013〕153号文件规定,将我省汽油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征收标准从0.90元/升调整为1.05元/升,与此次成品油价格调整同步实施。
  五、调整后的价格自2013年3月27日零时起执行。
  六、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大成品油价格监督检查力度,严厉打击各种价格违法行为,切实维护成品油市场稳定。同时要加强成品油市场动态和价格监测,出现异常情况,及时报告并配合有关部门采取应对措施。
  七、中石化、中石油等经营企业要严格执行政府价格政策,自觉维护市场价格秩序;要组织好成品油生产和调运,加强综合协调和应急调度,保障成品油市场稳定供应;并于3月27日15:00时前将调价方案的执行情况、市场价格和供应情况以及存在的问题向省价格主管部门报告(联系电话:65333211)。
  附件:海南省成品油最高零售价格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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