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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海南省物价局关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有关问题的复函
发文文号: 琼价费管函[2013]304号
发文部门: 海南省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13-5-21
实施时间: 2013-5-21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海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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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海口市物价局:
  报来《关于调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的请示》(海价〔2013〕77号)收悉。根据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的通知》(琼价费管〔2010〕99号)有关规定,经研究,现就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你市所属城市规划区和建制镇、独立工矿区、垦区以及经济开发区、旅游度假区、风景名胜区内,新建、改建、扩建各种房屋建筑的,均应按规定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二、海口市人民政府可结合实际情况,根据不同用地类别,不同容积率标准等条件,按不超过琼价费管〔2010〕99号文规定标准,制定不同房屋建筑应交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具体收费标准,并报省价格、财政、建设主管部门备案后执行。
  三、其他涉及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范围及减免办法等相关问题,请按照《关于调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的通知》(琼价费管〔2010〕99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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