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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全市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沈政发[2013]21号
发文部门: 沈阳市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 2013-6-3
实施时间: 2013-6-3
法规类型: 财经相关法规-其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沈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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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认真贯彻《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全省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的通知》(辽政发[2013]6号)精神,做好我市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普查目的
  全面调查了解我市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发展规模及布局,了解我市产业组织、产业结构、产业技术现状以及各生产要素的构成,进一步查实服务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和小微企业的发展状况,摸清我市各类单位的基本情况,全面更新覆盖国民经济各行业的基本单位名录库、基础信息数据库和统计电子地理信息系统。通过普查,进一步夯实统计基础,健全统计工作的部门协调机制和信息共享机制,为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加快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科学制定中长期发展规划,提供科学准确的统计信息支持。
  二、普查对象、范围、内容和时间
  (一)普查对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全部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
  (二)普查范围。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批发和零售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住宿和餐饮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金融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和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以及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等国民经济行业。
  (三)普查内容。单位基本属性、从业人员、财务状况、生产经营情况、生产能力、原材料和能源及主要资源消耗、科技活动情况等。
  (四)普查时间。普查标准时点为2013年12月31日,普查时期资料为2013年年度资料。
  三、普查组织和实施
  (一)组织原则及方式。经济普查涉及范围广、参与部门多、技术要求高、工作难度大。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全市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各地分级负责、各方共同参与”的原则,突出重点,优化方式,统一组织,创新手段,认真做好普查的宣传动员和组织实施工作。为加强对普查工作的组织和领导,市政府成立沈阳市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负责普查组织和实施中重大问题的研究和决策。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统计局,负责普查的具体组织实施和协调。各区、县(市)政府要建立普查工作目标责任制,加强对普查各阶段工作进展情况的督导检查。
  (二)部门职责分工。普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负责本系统与普查有关工作的组织和协调。其中,涉及普查宣传动员方面的事项,由市委宣传部负责;涉及普查经费方面的事项,由市财政局负责;涉及固定资产投资保障方面的事项,由市发展改革委负责;涉及机关和事业单位名录方面的事项,由市编委办负责;涉及企业、个体工商户名录方面的事项,由市工商局、国税局和地税局负责;涉及社团、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基层自治组织名录方面的事项,由市民政局负责;涉及组织机构代码方面的事项,由市质监局负责;涉及普查员入户调查安全保障方面的事项,由市公安局负责;涉及电子地图和提供地理信息技术支撑方面的事项,由市规划国土局负责;涉及工业企业普查方面的事项,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委负责;涉及建筑企业和房地产企业普查方面的事项,由市建委和房产局负责;涉及服务业普查方面的事项,按照《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沈阳市加强和完善服务业统计实施方案的通知》(沈政办发〔2012〕71号)要求,由市服务业委负责协调各服务业主管部门组织实施;涉及租借部队和武警营区的社会单位,由沈阳警备区后勤部、沈阳武警支队后勤部负责;涉及政府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普查工作中违纪违法行为的,由市监察局负责调查处理。各级工商、税务部门要配合各级普查机构做好普查对象查找和督促填报普查表工作。各有关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能,各负其责、通力协作、密切配合,确保普查工作顺利进行。
  (三)普查机构和人员。各区、县(市)及开发区要设立相应的普查机构,加强领导,认真做好本地区普查的宣传动员和组织实施工作。要充分发挥街道办事处和社区居民委员会、乡镇政府和村民委员会的作用,广泛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并认真配合做好普查工作。
  各级普查机构要根据工作需要,聘用或者从有关单位商调符合条件的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并及时支付聘用人员的劳动报酬,保证商调人员在原单位的工资、福利及其他待遇不变,稳定普查工作队伍,确保普查工作顺利进行。
  四、普查经费和物资设备保障
  各区、县(市)及开发区要摸清普查对象数量,结合普查工作进度和实际工作情况,认真做好普查经费预算编制和固定资产投资申请立项工作,把普查经费和设备购置列入相应年度财政预算和当年固定资产投资计划,按时拨付,确保到位。
  五、普查工作要求
  (一)坚持依法普查,严格质量管理。所有普查对象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的规定,按时、如实填报普查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普查数据。各级统计机构和监察机关要加大对普查工作中违法违纪行为的查处力度,坚决杜绝人为干扰普查工作的现象,确保普查工作顺利进行。普查取得的单位和个人资料,严格限定用于普查目的,不得作为任何单位对普查对象实施处罚的依据。各级普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在普查中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和普查对象的商业秘密,必须履行保密义务。各级普查机构要牢固树立质量第一的宗旨,结合本地实际,严格执行普查方案,在选调人员、业务培训、数据审核等环节严格把关,确保源头数据质量。
  (二)充分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各级普查机构要全面建立普查区电子地图,巩固和拓展统计联网直报系统成果,按照国家、省统一要求,推广使用手持电子数据采集设备,提高普查工作信息化水平和工作效率,减轻基层普查人员的工作负担。
  (三)加强宣传工作。各级普查机构要会同宣传部门认真做好普查宣传的策划和组织工作,主动向新闻单位提供情况。报刊、广播、电视和互联网等媒体要广泛深入宣传经济普查的重要意义和要求,宣传普查工作中涌现出的典型事迹,报道违法违纪案件查处情况,引导广大普查对象依法配合普查,教育广大普查人员依法开展普查,为普查工作顺利实施创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沈阳市人民政府
  2013年6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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