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财经相关法律法规 > 价格管理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降低农产品生产流通环节用水价格的通知
发文文号: 粤价[2013]139号
发文部门: 广东省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13-6-24
实施时间: 2013-6-24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广东
阅读人次: 3312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地级以上物价局,深圳市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局,佛山市顺德区发展规划和统计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降低流通费用提高流通效率综合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3]5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降低流通费用提高流通效率工作分工方案的通知》(粤办函[2013]189号)规定,切实降低农产品生产流通环节用水价格运营费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降低农产品生产流通环节用水价格。规模化生猪、蔬菜等生产的用水与农业同价,其中使用水利工程的供水执行农业用水价格,使用自来水执行工业用水价格。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用水,在已按要求简化用水价格分类的地区,执行非居民用水价格;在尚未简化分类的地区,按照工商业用水价格中的较低标准执行。鼓励类商业用水与工业同价。以上措施于2013年6月30日前执行到位。
  二、加强对供水延伸服务的收费监管。各地应加强规范清理供水行业经营者在设施建设、运行、维护、使用过程中收取初装费、维修费、材料费、检验费、代理费、设备(线路)使用费等费用,简化、归并收费项目,公示收费标准。禁止有关部门和物业公司在政府制定的价格之外加价或者加收其他费用。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关于全面推进农产品产地冷藏保鲜设施建设的通知 农办市[2021]7号 2021/4/19
关于支持加快农产品供应链体系建设 进一步促进冷链物流发 财办建[2022]36 2022/5/10
关于2013年度自新西兰进口有关农产品数量和2014年度进口 海关总署公告20 2013/12/17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河南省财政厅关于部分产品试行核定扣除 河南省国家税务 2012/7/31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海南省财政厅关于将茶叶加工等 国家税务总局海 2020/5/1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2016年度部分行业农产品增值税 青岛市国家税务 2016/1/1
广东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做好2011年农 粤价函[2011]29 2011/3/31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湖南省财政厅关于扩大农产品增 国家税务总局湖 2019/2/1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 浙国税函[2012] 2012/7/1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扩大农产品增 国家税务总局重 2018/6/15